【新唐人2012年11月13日訊】(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增列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或求職者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的隱私資料。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條文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思,留置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務或收取保證金等規定。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江惠貞說,近來各式詐騙案頻傳,起因往往是個人資料外洩,為保障求職者與受雇員工工作權利及個人隱私,提案修法明定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或求職人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的隱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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