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問一聲政府 他們為什麼要敲詐勒索你?

【新唐人2012年11月8日訊】敲詐勒索,故名思議感受上應該是強者對弱者的權益侵犯,手段殘忍,後果嚴重。在敲詐勒索上,一方面必定是處於強勢的,一方是處於劣勢的,是強勢的敲詐劣勢的。這幾天,律師舒向新敲詐勒索政府一事鬧得沸洋洋。現實中,往往常識被人為的顛覆,居然弱勢的一方在敲詐強勢的一方。這樣的邏輯規則,在任何具有常識的人眼中都是不合常理的。當然,對於法律的符合與否,值得我們去商榷,但說「離奇」一點也不為過。

人們想破頭都想不出一個律師怎麼會去敲詐一個無比強大的政府?據人們所知,有本事、有膽量和能力敲詐政府的,只有是有槍有炮的恐怖份子!他們無不都是以人民生命的安全為籌碼來敲詐民主的政府。但專制獨裁的政府不在乎人民的生命,所以不買賬,更加無法去敲詐他們。人們看一看莫斯科大劇院的人質悲劇就是證明。

本人無法想像,這個手無搏雞之力的舒向新律師敢敲詐政府,除非舒向新他是個神經病。看來,濟南公安是在犯重慶公安當年同樣低級的錯誤。當村民的合法權益受侵害時,被逼上訪,上訪這是沒有盡頭的路,但是連這僅有的權利被政府「剝奪」了的時候,他們該怎麼辦?欺壓人民,強搶人民土地的惡勢力之能夠苟延殘喘,只不過是他們擁有強大的國家暴力和操縱著國家的法律。

說一個為民請命的律師去敲詐政府,他憑的是什麼?在敲詐勒索罪中,犯罪客體不僅僅有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還要有危害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利的行為。敲詐勒索,是嫌犯行為使受害人受到精神強制,並致其內心恐懼而被迫「破財擋災」。故此,敲詐受害人僅限自然人。企事業單位及國家機關等組織體,因無依附於人身之「精神及心理」,根本就不可能構成為敲詐罪之受害物件。

可見,舒向新律師得到不是他人財物,而是為他的所代理人取回一個公道和自己的土地,既然如此,何以成為「敲詐勒索罪」了呢?對於政府能否成為敲詐勒索罪的對象,實踐中這種個案數不勝數。凡是農民土地被搶不屈服的,一律以敲詐勒索政府罪辦。它恰恰反映了中國法律已經墮落到為利益集團助紂為虐和喪盡天良的地步了。

要置舒律師於死地就必須要出一個罪名,「敲詐勒索政府」這個屬於法律定奪的範疇。敲詐勒索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舒向新律師他不惜犧牲為人民的耕地被強搶而奔走呼號,此為民請命卻成了當地政府的眼中釘,肉中刺!政府作為一個國家的代表,具有強大的國家暴力,而那些失地農民幾乎是一無所有。他們拿什麼來敲詐勒索你這個偉大光榮正確的政府呢?讓徒手的一個公民去敲詐勒索這個強大的政府,這豈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對舒向新律師的迫害一方面可以除掉一個維權主力,另一方面是殺雞駭猴,恐嚇其他上訪失地的村民和法律工作者,而地方當局完全置法律於不顧,違背基本事實和邏輯,對舒向新律師進行迫害,發出赤裸裸的威脅。最終使中國的法律給愚弄和嘲諷,中國的法治尊嚴喪失殆盡。

所以,救舒向新律師就是救中國,舒向新律師入獄正義必入獄!

2012-11-8於佛山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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