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挖土機零件遭竊 地檢署賠

【新唐人2012年11月08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8日電)桃園地檢署扣押某公司的挖土機,卻因重要零件遭竊遭該公司提起國賠。桃檢賠償後向放置挖土機的公司及警衛等人求償敗訴。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桃園地檢署於民國87年間調查某涉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時,扣押某公司的挖土機一台,並由大溪警分局商借,將挖土機放在另間公司的儲料場。

桃檢控訴洪姓、林姓男子於93年間因儲料場警衛放行,竊走挖土機的重要零件,使挖土機被原公司領回後,桃檢遭提起國賠,賠償新台幣180萬元。

桃檢提起訴訟,請求洪姓、林姓男子及儲料場、儲料場警衛賠償。

洪姓、林姓男子及儲料場警衛主張,桃檢認定他們竊走零件卻未舉證。儲料場則主張他們僅無償提供部分場地放置挖土機,並非國賠法規定的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團體。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桃檢敗訴,桃檢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桃檢應就洪姓、林姓男子及警衛涉竊走零件負舉證責任,且已逾2年求償時效。此外,挖土機雖放在儲料場,大溪警分局仍負有保管、避免遭竊的責任,判決桃檢敗訴,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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