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07日訊】(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7日電)財政部今天發布新解釋令,放寬非健保合法醫療診所的長期照護「醫藥費」,可列入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表示,自今年7月6日起,綜所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需要長期照護,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的「醫藥費」,可列舉扣除。
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醫藥費列舉扣除範圍限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
財政部賦稅署科長謝慧美表示,這是因應大法官701號釋憲文,長照醫藥費付給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卻無法列舉扣除,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財政部在完成所得稅法修法前,先發布解釋令。
不過官員指出,長照的「醫藥費」通常不多,最大筆支出是「長期照護費用」。
謝慧美表示,長照費用是中低收入家庭的沉重支出,因應高齡化社會,財政部將於年底前通盤檢討,考慮長照費用是否列入報稅的列舉扣除,或有無其他替代、輔助措施。
未來長照費用要採整筆扣除,或給予定額;扣除範圍限機構,或納入外勞聘僱費用,都列入財政部研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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