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終止人大代表資格官員大盤點:難逃錢和女人

【新唐人2012年10月30日訊】(新唐人記者馬寧綜合報導)大陸媒體報導稱,過去四年間,共有50多名全國人大代表的資格被終止。這些人大權在握,但都難逃出錢、色交易,也因此身敗名裂。如原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和深圳市委原副書記許宗衡等。

《南方周末》今年3月份的報導指,在過去四年,有47名全國人大代表的資格被終止。其中26人因違法違紀被罷免或辭職,2人因失職被罷免。

加上王立軍薄熙來以及8月3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閉幕,有4名人大代表資格被終止,至此,本屆人大已有50餘名代表資格終止。

《中國新聞周刊》盤點了幾位被終止人大代表資格官員。

1、薄熙來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2年10月26日公告: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罷免了薄熙來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薄熙來的代表資格終止。

今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薄熙來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報告稱,薄熙來直接和通過家人收受他人巨額賄賂;與多名女性發生或保持不正當性關係。會議決定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王立軍

2012年6月26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接受了原重慶市副市長王立軍辭去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有關規定,王立軍的代表資格終止。

今年9月,王立軍因涉嫌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犯罪一案被提起公訴,被控四宗罪。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9月24日對王立軍案作出一審宣判,對王立軍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叛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3、許宗衡

2009年8月28日,深圳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許宗衡因涉嫌嚴重違紀,被罷免全國人大代表職務。許宗衡的代表資格終止。

2011年4月21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受賄案。鄭州市檢察院指控:2001年至2009年,許宗衡利用職務便利,為九個單位或個人在變更土地規劃、承攬工程、職務升遷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318萬余元。5月9日,鄭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宗衡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4、米鳳君

2009年2月28日,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米鳳君因涉嫌違紀違法,被吉林省罷免全國人大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有關規定,米鳳君的代表資格終止。

2011年4月29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米鳳君受賄案。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米鳳君利用擔任中共吉林省長春市委副書記、市長,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長春市委書記、長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16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82萬余元,應以受賄罪追究米鳳君的刑事責任。

據《楚天金報》報導,米鳳君是在2008年4月28日在長春市中心吉隆坡大酒店內嫖娼時被中央紀委專案組控制,並帶離長春。

5、朱志剛

2008年12月27日,常委會預算工委原主任朱志剛因涉嫌違紀違法,被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2010年5月10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原主任朱志剛宣布一審判決,認定朱志剛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認定,2000年1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朱志剛利用擔任財政部部長助理、副部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44萬余元。案發後全部贓款贓物均已退繳。

6、陳良宇

2007年8月30日,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因涉嫌嚴重違紀,被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2007年7月26日,陳良宇被正式逮捕,2008年4月11日一審認定陳良宇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根據檢方的指控,陳良宇具體四項受賄分別為:其一,接受港商楊崧才五次行賄,共23萬港元、10萬元人民幣。其二,陳良宇同意妻子黃毅玲在邱長清任總經理的上海MWB互感器廠挂名,並不實際工作卻獲取薪酬。從1996年至2006年間,邱長清共支付黃毅玲「工資」43萬余元人民幣。其三,陳良宇要求申花集團原董事長郁知非安排兒子陳維力在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挂名副總經理,不實際工作,卻獲取「薪酬」;同時,郁知非還為陳維力辦理公司信用卡,供陳維力個人消費。以上兩項總計35.2萬元。為此,上海市財政支持申花集團4238萬元。其四,陳良宇同意上海新黃浦集團原總裁吳明烈為陳良宇的父親陳更華換房。新換住房同舊房差價大約為93萬余元。此外,陳良宇的家人還接受吳明烈的安排出國旅遊,吳明烈用公款支出34.2萬元。

7、陳少勇

2008年12月27日,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秘書長陳少勇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收受賄賂,被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2010年1月1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原秘書長陳少勇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少勇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審理查明,陳少勇擔任中共福建省寧德市委書記、福建省委常委、秘書長期間,索取和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819萬多元。

據《長江日報》報導,陳少勇案的最終突破口,源於在寧德為女企業家鄭少清違規批地。鄭少清原籍福建福安市,生於1960年代後期。鄭20歲出頭時嫁到香港,回鄉時已成為港商,常年在福州活動。鄭少清之夫於1980年代創辦的潔任集團,是福建省首家外商獨資集團公司,下轄6家子公司。1993年,其夫病故,鄭少清接手,手中一度握有16家企業,總資產9億多元。多位知情人士稱,鄭少清與陳少勇關係親密。

2003年12月12日,鄭少清又成立鑫宏達集團。一位原鑫宏達集團高層人士確認,重汽專用車項目的落戶及土地的獲批,陳少勇均有協助。

8、段義和

2007年8月30日,濟南人大常委原主任段義和,因包養情婦,為情婦謀取利益,並涉嫌爆炸殺人,被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2007年8月9日,震驚全國的濟南「7•9」爆炸案一審有果:山東省淄博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以爆炸罪判處段義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爆炸罪判處陳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爆炸罪判處陳常兵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9、劉維明

2007年2月28日,廣東省政協原常務副主席、黨組副書記劉維明因涉嫌嚴重違紀,被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此時劉維明已退休4年。劉維明在擔任廣東分管工業的副省長時,曾多次出面為在深圳經商的兒子劉建中謀利,導致約1.6億元國有資產流失,其在2006年初還因此案被有關部門「雙規」。

據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通報,劉建中早在1992年時相中羅湖區的一塊土地。彼時,其父劉維明正任廣東省副省長,後者利用職務之便應其兒子劉建中的要求,向深圳市羅湖區有關領導打招呼,使劉建中獲得羅湖區養生街10號項目開發權。此後的1993年至2001年,長約八年的漫長跨度中,劉維明還通過向深圳市、羅湖區有關領導打招呼的方式,使劉建中少繳地價款人民幣836萬元,並免除了因拖欠地價款所產生的滯納金和利息5335萬元。僅算上這兩項,劉建中即從土地中獲利6171萬元。這筆資金在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可謂巨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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