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文宣違法 蔡英文訴願遭駁回

【新唐人2012年10月14日訊】(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4日電)前民進黨主席蔡英文不服中選會認定她在今年總統大選競選期間的競選文宣涉違法,向行政院訴願會提出訴願,訴願日前遭駁回。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年5月決議,蔡英文因在1月10日競選活動期間,在平面媒體夾附競選宣傳品,未親自簽名,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中選會並以蔡英文在競選活動期間,在非屬台中市政府公告指定的地點設置競選廣告物,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處20萬元罰鍰。

蔡英文不服中選會處分,以競選宣傳品不是她或全國競選總部印製,事前不知情且非行為人,以及她未違規懸掛競選廣告旗幟等理由分別提起訴願。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日前開會決議,駁回蔡英文兩項訴願。

訴願會認為,競選宣傳品上有蔡英文姓名、競選號碼、競選辦事處地址及電話,中選會以蔡英文概括授權或默許他人印製競選宣傳品,而未於競選宣傳品上親自簽名,違反選罷法規定,處罰鍰10萬元,並無不妥。

有關懸掛競選廣告旗幟,訴願會表示,民進黨台中市黨部副執行長劉豐輝今年3月曾說明,並確認競選廣告物是蔡英文及蘇嘉全全國競選總部統籌辦理,再運送至各地競選總部,發給黨籍立委候選人、市議員及里長發放及擺設。

訴願會說,蔡英文既成立競選總部,對受僱人或使用人的行為,自有監督義務;受僱人或使用人違規設置競選廣告物,蔡英文未盡監督之責,「難謂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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