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稅官向台商索賄囚10年半

【新唐人2012年10月11日訊】(中央社台北11日電)中國大陸福建省漳浦縣人民法院今天證實,漳浦縣地方稅務局綏安分局前副局長黃錦強,因多次向台商及民間企業索取、收受賄賂,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萬元。

中新社報導,今年春節後,有台商向漳浦縣巡迴檢察人員反映,地方稅務人員利用查稅職務之便索取賄賂。

經過當地檢察院調查,決定對黃錦強立案調查,並提起公訴。

經法院審理,黃錦強於2010年9月至2012年1月間利用擔任漳浦縣地方稅務局綏安分局副局長身分,共20次向納稅人索要或非法收受納稅人款物,共計人民幣54萬3520元。

法院認為,黃錦強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款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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