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9月14日訊】我作為成都鍊子門案件當事人之一,自去年8月底刑滿釋放後,就開始對羈押期間遭受石柱山看守所虐待及樂山公安局行政不作為,進行上訪並起訴。但經過一審和二審後,法院最近作出不予立案的終審裁定。
在樂山羈押期間,由於看守所犯人每人每日只有5元錢的開銷標準,所以我的身體受到很大損毀。到了2010年8月,我的胃病復發,多次向獄醫和看守所要求,希望能獄外檢查診斷,但是一直不予准許。到了9月底,我實在忍無可忍,便絕食抗議。一天後,看守所答應我在獄外做胃鏡檢查;檢查的結果很糟糕,需要專業治療。三個月後,我的胃病初步好轉,但口腔又開始潰瘍、紅腫,並導致牙齦化膿、牙齒鬆動,劇痛難忍,但看守所只給一些消炎、止痛藥,不准許我到獄外醫院治療。此病一直拖到我2011年8月被釋放。
出獄後,我才得以看病。在一年內,我累計支付醫療費接近6萬元,並由於延誤了口腔潰瘍的治療,而拔掉四顆大牙。為此,我向樂山市公安局要求賠償道歉。
2011年12月初,樂山市公安局信訪科罔顧事實,做出《處理信訪事項答复意見書》,說我「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凡是報告身體不適,均得到看守所醫護人員的及時診治。樂山看守所不存在失職和不作為。」該信訪科科長當面告訴我說「你們的案子確實蹊蹺,我們也不好多說,再說羈押你們也是奉命行事。如果不服可以到上一級公安機構進行複議,也可以找市中區法院,讓法院進行行政訴訟裁決。」
自2012年1月,我開始在成都市公安局和四川省公安廳之間奔波,進行上訪,但結果都是不了了之。於是,在當年6月8日,我一紙行政訴狀把樂山市公安局和看守所告到法院。我的行政訴訟主要是「樂山看守所行政不作為及身份歧視,延誤了我的疾病治療,由此造成對我的身體傷害。要求被告賠償,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樂山市市中區法院依照程序,對我的訴訟進行了審議,做出不予受理的裁決。但是,該法院對我所反映的問題,並沒有否認。隨後,在小範圍的對話中,法院工作人員勸我說:「你們這個案子,現在不會解決的,可以等時間,等機會。時機成熟了再把各種要求一起擺出來,那個時候就要好解決點。」
7月13日,我針對一審不予受理的裁定提出上訴,認為「樂山市市中區法院不負責任,要求樂山市中級法院撤銷一審裁定,重新審理。」並舉例說明,類似的在看守所死亡案,法院均裁定賠償處理。在二審聽證期間,法官答覆「如果是羈押期間非正常死亡,法院確實是裁定國家賠償。但是你的問題太小,不足以裁定國家賠償。但是如果你們的案子整個定性都有變化,那個時候你們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我反問:「那就是在羈押期間,把事情鬧得越大,受到的傷害後果越重,就越有可能獲得國家賠償?」法官笑曰:「不能這樣說,但事實是這樣。」
面對樂山中院不予立案的裁定,我不氣餒不絕望,而明確告訴對方:我將會在恰當的時間,趕赴北京,到最高法院、國務院信訪辦、公安部上訪。問題不得到解決,絕不放棄,我將持續反抗,將上訪堅持到最後。
文章來源:《中國人權雙周刊》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