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9月8日訊】(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8日電)新北市黃姓男子將住家前已遭拆除的違建,再度原地重建;板院審理後,判決黃男新台幣8萬元罰金。全案可上訴。
板橋地方法院日前公布的判決書指出,黃男住家旁邊原本有高3公尺、面積約70平方公尺的三角鐵皮屋,經拆除大隊認定後,民國100年10月31日強制拆除。
未料,黃男於今年3月間在原拆除地點,再度搭建高度和面積相同的違章建築。
判決書指出,黃男指稱民國100年4到5月間,曾因配合地下污水道施工,將違建一邊牆面拆除,且當時施工人員向他表示可自行修繕遭拆除的牆面,他才搭建被拆除的牆面。
板橋地院綜合各項證據後,認定黃男違反「建築法」,判處新台幣8萬元罰金,可以80天勞役抵罰金。全案可上訴。
法界人士指出,違章建築物若於原地重建,負有刑責,依建築法第95條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本文網址: https://www.ntdtv.com/b5/2012/09/08/a7610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