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 鄭州台屬李春霞被迫申請政治避難

【新唐人2012年8月22日訊】尊敬的台灣陸委會賴幸媛主委、高雄市市長:

我叫李春霞,女,1973年3月4日生,住河南省鄭州市水利學校家屬院8號樓4號。 我爺爺李淼、奶奶王惠卿、姑姑李清美和叔叔李振宇均系高雄市居民。因我的公爹王興權在北京為其長子王泰鳴冤,北京公安局朝陽分局卻以「尋釁滋事罪」將我愛人王棟非法刑事拘留,導致我們的一雙兒女(兒子李歡三歲;女兒一歲半 )無法撫養。給我以及我們年幼的孩子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現特向台灣大陸事務委員會(陸委會)和高雄市政府申請政治避難。

我愛人王棟是吉林省遼源人,2006年,我的大伯哥王泰因參與一次礦產糾紛,在聚眾鬥毆中致人死亡,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王泰持彈簧刀刺中了受害人的肩部,刀尖刺破了受害人的左肺葉部上緣,造成受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一審判處王泰無期徒刑,同案几個被告人均以「判決過重」為由不服上訴至吉林省高院。此後,吉林高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該案重審過程中王泰家人湊錢賠償了受害人家屬,受害人家屬也表示了諒解。然而,在王泰家人與受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取得受害人家屬諒解並要求法庭輕判的情況下,遼源中院重審後卻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泰死刑。王泰不服,以只有傷害的故意而沒有殺人的故意為由提出上訴,吉林省高院二審仍以故意殺人罪定罪,只是將死刑改判為死緩。自此,王泰家人鍥而不捨地到北京最高院、吉林高院申訴。2012年3月,吉林省高院決定再審此案。

然而,六個月過去了,王泰案的再審至今沒有任何進展。王泰的父母多次到吉林省高院詢問案件進展,均被主辦法官推諉拖延。8月9日,王泰的父親王興權老人抱著幾個煙花到秀水燃放。那幾天我老公王棟正在北京為女兒看病,王棟聽說此事後立即趕去阻止父親,可他趕到時,他的父親已經把煙花放了離開現場。當晚,王棟帶著女兒住在南站僑園賓館,半夜時分,王棟和女兒被建國門外派出所帶去調查,繼而王棟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被以「尋釁滋事」刑拘。辦案民警不僅以「只要通知你爸過來就放你」相脅迫,還不顧王棟以頭撞牆的抗爭要將我們年僅一歲多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女兒送到兒童村,幸虧我及時趕到,我的女兒才沒被送走。

我把女兒接出來後,發現女兒的身心受到極大傷害。因為驚嚇過度,年近一歲多的女兒總是驚恐地瞪著一雙大眼睛,好不容易睡著了,也不時會突然驚醒,並小聲哼著「爸爸 爸爸」。吉林有關部門也多次讓我給公爹王興權打電話,讓他到派出所「說明情況」,並以「再不讓他(公爹王興權)出來,你老公就會被判刑」來嚇唬我。我一個人撫養兩個年幼的孩子,真的是舉步維艱。北京公安的這種做法不僅給我、也給我的父母及剛一歲半的孩子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絕望之際,我曾想到自殺,可放心不下年幼的孩子,故以台屬的身份特向台灣陸委會賴幸媛主委、高雄市市長提請政治避難。也請救我老公王棟與水火中。

我爺爺李淼和台灣著名作家柏楊曾一起參加軍事幹部訓練班培訓,1949年到台灣後我爺爺任新竹縣中學教務主任,還曾收留過柏楊,這在柏楊的回憶錄中均有記載。現在我的爺爺李淼、奶奶王惠卿、姑姑李清美和叔叔李振宇均為高雄市居民,在歷經一次次的訴冤無門卻屢遭打擊後,我對吉林省高院、遼源市中院上下串通、隱瞞事實、互相包庇的言行已經徹底絕望,我也身心憔悴、疲憊不堪,我現在唯一的想法就是離開這塊給我造成一輩子傷痛的地方,到姑姑、叔叔、的身邊,和他們一起享受人間親情!

因此,我謹向台灣陸委會、高雄市政府提出政治避難的請求,望盡快批准為盼!

申請人:李春霞
2012年8月20日

附:

吉林遼源市王泰案:「故意殺人」背後暗藏隱情

內容簡介:吉林遼源市,有一個特殊的家庭:弟弟王元多年前無辜蒙冤,全家堅持上訪15年,終獲昭雪。在此期間,哥哥王泰參與一起聚眾鬥毆事件,導致對方一人死亡。王泰以「故意殺人」罪被起訴。案件幾經周折,至今沒有定論。王泰的辯護律師常伯陽認為,王泰的故意傷害確..

吉林遼源市,有一個特殊的家庭:弟弟王元多年前無辜蒙冤,全家堅持上訪15年,終獲昭雪。在此期間,哥哥王泰參與一起聚眾鬥毆事件,導致對方一人死亡。王泰以「故意殺人」罪被起訴。案件幾經周折,至今沒有定論。

王泰的辯護律師常伯陽認為,王泰的故意傷害確鑿無誤,但多方證據表明,王泰並沒有故意殺人的行為和動機,司法機關從「殺人」結果倒推,顯然有失法律公允;王泰的親屬認為,這是一起當地司法機關對他們因王元案多年上訪的報復!

「故意殺人」的緣由

王泰是吉東採石場老闆董世余的朋友,2007年9月3日7時許,董世余與另一採石場老闆劉富良因界限問題發生糾紛,兩人廝打,在一旁的王泰將劉富良打倒。後董世余、王泰等人坐車回遼源市內吃飯。

在吃飯過程中,實行人董世余打電話得知吉勝採石場紀念很多人可能要「打仗」後,董世余讓王泰糾集了10餘人,從遼源市市內趕回自己的採石場,途中雙方相遇並發生毆鬥,王泰、莫正輝、岳老六(在逃)追打被害人鄭邊印(劉富良一方人員),王泰持尖刀扎鄭連印一刀。後鄭連印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8年6月,一審法院遼源市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泰無期徒刑,同案的幾個被告人以判的過重為由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吉林省高院,二審過程中檢察院提出抗訴。

吉林高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重審過程中王泰家人湊錢賠償了受害人家屬,受害人家屬也表示了諒解,而遼源中院重審卻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泰死刑。

王泰不服,以只有傷害的故意沒有殺人的故意為由提出上訴,其他被告人也提出了上訴,吉林省高院二審仍以故意殺人罪定罪,但將死刑改為死緩。王泰的親屬到最高院申訴,吉林省高院於2012年3月決定再審。

律師意見:是傷害而非殺人

王泰的律師常伯陽認為,對王泰定故意殺人罪屬於量刑失當,王泰確實有傷害的故意,而並沒有殺人的故意。
  
從工具分析,王泰雖然提前準備了犯罪工具(彈簧小刀),但這些工具都是一些木製棍棒,但是打架時並沒有使用,王泰本人當時並沒有攜帶這些棍棒。王泰刺中鄭連印的彈簧刀,是他平時隨身攜帶的削水果的生活用具。這種刀具比較短小,不像砍刀,匕首那樣具有殺傷力。

從傷害的部位看,王泰刺中了鄭連印的左肩部,而肩部並非致命部位,屍檢報告及警方拍攝的照片顯示,刺中的部位是左肩鎖骨下方。

從打擊的次數看,王泰只紮了一刀(顯然是非常有節制的攻擊),而且扎一刀後馬上逃跑,當時鄭連印還能跑動而且大喊救命。如果王泰有殺死鄭連印的故意,按一般人的常識,他不會紮在鎖骨下,也不會只扎一刀,另外,如果真有殺害鄭連印的故意,當看到鄭連印還能跑動時,他完全可以再補給他一刀,要他的命。

從事情的起因看,王泰去現場的目的也只是為了幫董世余助威打架,他與鄭連印素不相識,彼此之間也沒有深仇大恨,只是因言語不和發生了鬥毆,僅憑一句口角就產生殺人動機讓人難以置信,從情理上講王泰是沒有殺人動機的。

而以下證據,足以證明王泰沒有殺人的故意僅有傷害的故意。被告人岳長勝在供述中說他問王泰為啥拿刀扎人,王泰說沒事,攮的是肩膀。被告人莫正輝也證實王泰說攮肩膀上了。被告人龐治安供述,他埋怨王泰說:「你們那麼多人打他,動刀幹啥?」王泰說:「可不是嗎?他打我一石頭,我想給他也留個記號,所以把他打倒後,按住他肩膀攮了他一刀。」

另外,屍檢報告顯示鄭連印被扎傷的部位也是在鎖骨的下方。王泰的供述,莫正輝,岳長勝,龐治安的供述,屍檢報告和鄭連印受傷的部位能夠相互印證。

背景:一個家庭16年的抗爭

王泰這個家庭背景非常特殊,王泰的弟弟王元16年前因牽涉一場交通肇事案,蒙冤入獄,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被當地法院被判決有罪。

王元及他的家人均不服,展開了一場鍥而不捨的馬拉松式的追求公平正義的上訪行動,經過15年的艱辛上訪,無數的申訴、再審,終於羸來了遲到 15年的無罪判決。

但是這個家庭成員卻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上訪的15年中,家庭成員裡面有三人因上訪而不被配偶理解導致家庭破裂,家人中多人多次因上訪被拘留,他們這個家庭不僅付出的金錢時光的代價而且付出了自由的代價,但是他們還未來得及慶賀遲來的正義,王泰又因參與鬥毆入獄,遼源中院在他們賠償受害人家屬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情況下卻重審加重處罰。

「這是當地司法機關對我們15年上訪的報復!」王泰的親屬李春霞告訴記者。

常伯陽律師認為,王泰這個案件能否公正處理,牽涉到這個家庭能否對法律重拾信心的問題。正是這個家庭為爭取正義所進行的馬拉松式上訪而成為當地的維穩大戶。這次王泰案件,吉林高院決定再審後,審監庭張永林法官曾約見王泰的家人,當時,當地政府也派人陪同前往,陪同的官員也正式向張永林法官表達了希望法院公正處理本案的願望。

弟弟王元事件,可參考:《吉林:一起冤案全家心酸上訪十五年》 http://www.jinrw.com/GB%5CA%5C2012/05/11/170709.shtml

辯護詞

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受被告人王泰的弟弟王棟的委託,指派常伯陽律師為被告人王泰提供法律幫助,現辯護人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原一、二審法院依故意殺人罪對王泰定罪量刑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故意傷害罪對王泰定罪量刑。
  
原一、二審法院機械地適用了刑法第292條第二款的規定,曲解了立法的本意。

首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從字面上理解,本條款對「致人重傷、死亡」與「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並未規定為嚴格的一一對應關係,即不能理解為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從立法本意上講,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只是表明聚眾鬥毆中出現重傷或者死亡後果的,不再成立聚眾鬥毆罪,而應轉化定罪,即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但具體以何罪論處應當根據案件證據結合刑法規定進行確定。

其次,根據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進行定罪是主客觀相一致定罪原則的要求。只以結果定罪無疑忽略了刑法對主觀罪過的評價,以結果客觀歸罪的後果會使刑罰脫離罪刑相適應的刑罰原則。罪狀雖是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描述,但並非所有罪狀都會把全部構成要件詳細列明,分則中就存在大量只規定了行為方式或者罪名的簡單罪狀。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罪狀部分雖未明示罪過要素,但這並不意味著模糊了罪過認定。在認定犯罪成立與否的過程中,仍應在滿足客觀要件的基礎上對行為人的主觀罪過進行考察,才能將犯罪行為或者危害結果歸責於行為人,進行準確定罪。聚眾鬥毆致人死亡時,準確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就成為正確定罪的必然前提,也是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的內在要求。具體而言,聚眾鬥毆中發生致人死亡結果時,應當在判斷死亡結果是否是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所致的基礎上,判斷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所持的主觀心態。行為人只能對有殺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殺人和間接故意殺人)的行為承擔故意殺人的罪責;行為人僅有傷害故意時,雖致被害人死亡,也只能承擔故意傷害(致死)的罪責。據此,死亡結果雖是行為人所致,但不能僅憑結果發生來認定行為人的犯罪故意內容,也即不能說致人死亡就有殺人故意,沒有致人死亡的就沒有殺人故意。

司法實踐中,間接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非常容易混淆,但兩者在主觀罪過方面還是有著本質的區別的。故意傷害致死的行為人只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沒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對於死亡結果的發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是一種過失的心理狀態;而間接故意殺人的行為人雖然主觀上也不希望他人死亡,但其「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而對他人死亡採取放任不管的態度,「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正是由於這种放任,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

綜上所述,聚眾鬥毆中出現死亡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在準確認定行為人主觀罪過基礎上正確定罪,而不能簡單地以結果定罪。

二、王泰主觀上只有傷害受害人鄭連印的故意,沒有殺害鄭連印的故意。

評價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顯然不能憑主觀臆斷。科學表明,一個人外在行為是一個人內心世界的外在表現。因此,評價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應結合案件事實證據來進行綜合考察。判斷行為人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除了被告人供述外,通常還要借助行為人對犯罪工具的選擇、凶器的殺傷力度、打擊部位、打擊力度、打擊次數、案件起因等因素綜合分析認定。本案被告人王泰雖然提前準備了犯罪工具,但這些工具都是一些木製棍棒,但是打仗時並沒有使用,王泰上山時並沒有攜帶這些棍棒,王泰刺中鄭連印的彈簧刀從案件材料看並不是為了打仗專門預備的,是他平時隨身攜帶的削水果的生活用具。這種刀具比較短小,不像砍刀,匕首那樣具有殺傷力。從傷害的部位看,王泰刺中了鄭連印的左肩部,而肩部並非致命部位,屍檢報告及警方拍攝的照片顯示,刺中的部位是左肩鎖骨下方。從打擊的次數看,王泰只紮了一刀(顯然是非常有節制的攻擊),而且扎一刀後馬上逃跑,當時鄭連印還能跑動而且大喊救命,如果王泰有殺死鄭連印的故意,按一般人的常識,他不會紮在鎖骨下,也不會只扎一刀,另外,如果真有殺害鄭連印的故意,當看到鄭連印還能跑動時,他完全可以再補給他一刀,要他的命。另外,從事情的起因看,王泰去現場的目的也只是為了幫董世余助威打架,他與鄭連印素不相識,彼此之間也沒有深仇大恨,只是因言語不和發生了鬥毆,僅憑一句口角就產生殺人動機讓人難以置信,從情理上講王泰是沒有殺人動機的。下面證據足以證明王泰沒有殺人的故意僅有傷害的故意。被告人岳長勝在供述中說他問王泰為啥拿刀扎人,王泰說沒事,攮的是肩膀。被告人莫正輝也證實王泰說攮肩膀上了。被告人龐治安供述,他埋怨王泰說:「你們那麼多人打他,動刀幹啥?」王泰說:「可不是嗎?他打我一石頭,我想給他也留個記號,所以把他打倒後,按住他肩膀攮了他一刀。」另外,屍檢報告顯示鄭連印被扎傷的部位也是在鎖骨的下方。王泰的供述,莫正輝,岳長勝,龐治安的供述,屍檢報告和鄭連印受傷的部位能夠相互印證,這些證據均證明王泰沒有殺害鄭連印的動機,從打擊的部位、打擊的次數看也是非常節制的,因此,王泰對鄭連印只有傷害的故意而沒有殺人的故意。

三、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案例568號案例表明,最高院對刑法第292條第二款規定的聚眾鬥毆罪的轉化犯罪是持主客觀相一致的立場的,在最高法院發佈的第568號指導案例中最高院否定了武漢中院和湖北高院對張化案不顧實際案情僅以結果定罪的判決。

為統一法律適用,提高審判質量,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11月26日發佈了法發[2010]51號《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該規定第七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最高院公佈的第568號指導案例也是一起在聚眾鬥毆中因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和王泰案極為相似,辯護人認為吉林省高院審理王泰案時參照執行。

四、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省級法院都針對聚眾鬥毆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發佈了指導性意見,指導意見對聚眾鬥毆中出現的重傷、死亡的情形都堅持按主客觀相一致的刑罰原則進行處理。目前辯護人能夠查到的有浙江省公檢法三機關《關於聚眾鬥毆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江蘇省公檢法三機關《關於辦理聚眾鬥毆等幾類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關於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結果的定罪問題的規定》,辯護人認為這些文件雖然對吉林省法院處理具體案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可以作為借鑑參考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對王泰應當依故意傷害罪定罪,鑑於本案已經和受害人家屬達成賠償,並取得了受害人家屬的諒解,酌定從輕處罰,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常伯陽

2012年4月16日

代理律師至吉林省高級法院院長的一封公開信

張院長:你好!

我是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是你院正在審理的一個聚眾鬥毆案件中致人死亡的被告人王泰的辯護人。王泰因參與一次礦產糾紛在聚眾鬥毆事件中致人死亡,死亡的原因是王泰持彈簧刀刺中了受害人的肩部,刀尖刺破了受害人的左肺葉部上緣,造成受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審法院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泰無期徒刑,同案的幾個被告人以判的過重為由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吉林省高院,二審過程中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法院定性錯誤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吉林高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重審過程中王泰家人湊錢賠償了受害人家屬,受害人家屬也表示了諒解,在與受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取得受害人家屬諒解的情況下,遼源中院重審卻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泰死刑,王泰不服,以只有傷害的故意沒有殺人的故意為由提出上訴,其他被告人也提出了上訴,吉林省高院二審仍以故意殺人罪定罪,但將死刑改為死緩。王泰家人鍥而不捨地到最高院申訴,吉林省高院於2012年3月決定再審。

張院長,說句實話,作為法律人,作為一名律師,原則上我是不同意通過法庭以外的途徑尋求支持的,到法律以外尋求長官支持是違背我的原則的,是另外的因素促使我嘗試給你寫這封信,一是出於對你法律素養的信任,你是學者型的法院院長,著述頗豐,令吾輩欽佩,這也同時產生了信賴,因為你是法律行家,在法律上下容易溝通,容易達成共識。如果是一個純官僚型的官員,在法律上是非常難溝通的,也很難取提信任,這是給你寫這封信的第一個理由。另外一個理由,也是最重要的理由,王泰這個家庭背景也非常特殊,王泰的弟弟王元16年前因牽涉一場交通肇事案,蒙冤入獄,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被當地法院被判決有罪,王元及他的家人均不服,展開了一場鍥而不捨的馬拉松式的追求公平正義的上訪行動,經過15年的艱辛上訪,無數地申訴,再審,終於羸來了遲到15年的無罪判決。但是這個家庭成員卻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上訪的15年中,家庭成員裡面有三人因上訪而不被配偶理解導致家庭破裂,家人中多人多次因上訪被拘留,他們這個家庭不僅付出的金錢時光的代價而且付出了自由的代價,但是他們還未來得及慶賀遲來的正義,王泰又因參與鬥毆入獄,遼源中院在他們賠償受害人家屬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情況下重審加重處罰表示不理解,認為是當地司法機關對他們家人15年上訪的報復,因此,我認為王泰這個案件能否公正處理,牽涉到這個家庭能否對法律重拾信心的問題。正是這個家庭為爭取正義所進行的馬拉松式上訪而成為當地的維穩大戶。這次王泰案件,吉林高院決定再審後,審監庭張永林法官曾約見王泰的家人,當時,當地政府也派人陪同前往,陪同的官員也正式向張永林法官表達了希望法院公正處理本案的願望。您是法律專家,後面附有我的辯護詞,希望您百忙中關注這個案件,給王泰一個公正的判決,讓這個家庭重建對法律的信心,重新回到平靜的生活中去。謝謝你,張院長。

  此致
  敬禮!
  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常伯陽
  2012年4月15日
  電話:18837183338
  聯繫地址:河南鄭州金水路219號盛潤白宮705室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 郵編:4500000

相關文章
評論
新版即將上線。評論功能暫時關閉。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