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進進:他們是這樣共謀玩法律的 ——評谷開來殺人案的審理

【新唐人2012年8月19日訊】谷開來故意殺人一案在2012年8月9日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理結束,法院擇日宣判。

谷開來在原重慶市公安局局長王立軍進入美國駐成都領館要求庇護後,於今年3月15日被宣佈因謀殺英國商人海伍德而被監視居住。當時,官方用的正式名字是「薄谷開來」,同夥張曉軍今年才33歲,其名義上是重慶市委工作人員,實際上是薄家的內管家。

媒體報導,海伍德在90年代就同薄家關係密切,類似於家臣一般。而此次庭審則說海伍德是在2005年由薄瓜瓜介紹認識的,後在中國介入一項地產開發項目,雙方於是發生經濟衝突。2011年11月15日,海伍德被發現死於旅館的房間內,當時重慶警方調查後的結論是海伍德的死因為「飲酒過量」。

2012年2月6日,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局長的王立軍逃到美國駐成都領館,告訴美國官員,說海伍德是他殺,被強行灌入氯化物致死。於是,此案在國際媒體上披露。由此,北京開始重新調查海伍德一案。

4月10日,新華社發稿說,谷開來與海伍德有經濟矛盾,涉嫌夥同張曉軍謀殺了海伍德。其只說谷開來殺人的動機是「經濟矛盾」,隻字未提谷開來的兒子薄瓜瓜的人身安全受到海伍德的威脅之事。

谷開來在2012年7月6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四天後公安機關對此案「偵查結束」,26日檢察機關即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8月9日法院開庭審理,開庭審理7個小時後案件審結,等待宣判——可謂神速辦案。

此案的審理有許多弔詭的地方。首先是此案的「指定管轄」如何產生的不清楚(重慶的案子,北京的居民,如何在合肥開審?);所謂的公開審理只是嚴格挑選的有關人員旁聽,新聞媒體只有新華社的「獨家」新聞;谷開來、張曉軍曾聘請了北京的律師,但合肥中院拒絕了北京的律師,而在當地指定律師辯護,最終二人接受。

通過新華社的「獨家」報導,我們倒是看到了此案審理之「和諧」:被告認罪,交代清楚了殺人過程;檢方認可被告的殺人動機——谷開來的兒子的人身安全受到被告的威脅。更為「和諧」的是,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無論是檢方還是被告絕不提顯赫的薄熙來,也不提具體的經濟利益糾紛。顯然,這種「和諧」明眼人一眼即看穿,此案是假審理,簡直是赤裸裸的對法治精神的褻瀆。

一般來說,刑事案件總是有定罪和判刑兩大部分。此案在谷開來認罪方面,無可爭議,因為檢方有物證,被告將殺人的細節和盤托出。新華社對此報導得很清楚:被告谷開來誘騙海伍德到重慶後,親自陪同海伍德在高級旅館房間喝酒,海伍德醉酒嘔吐時,谷開來在張曉軍的幫助下將氯化物灌入海伍德的體內,導致其死亡。

可是,為什麼一個如此成功的律師、一個直轄市市委書記的妻子會親自動手除掉一個外國商人?從政治上來講,老百姓是要知道谷開來殺人的動機的。谷開來有什麼重大隱情非得如此為之不可;如果沒有,谷開來何以有如此大膽的舉動,竟不顧旅館的攝像監控和旅館服務人員的接觸,殺人有如行走於大道?

為了證明案件,檢方也要找到一個真實的動機來證實一個殺人的過程。但是,如果被告認罪並交代了殺人過程,被告的交代又與其他證據吻合,殺人動機或犯罪動機對於國家的公訴人來說,就不是那麼重要了。犯罪動機不是犯罪的要件之一。

但是,殺人的動機有可能成為量刑的考慮因素,這是被告往往要辯護的理由。如果控方也為被告辯護其動機,案件的審理就變得奇怪了。

此案的審理的關鍵,不在於谷開來是否殺了人,而在於谷開來是否要判死刑立即執行。

「殺人者死」,是漢蕭何為劉邦定的「約法三章」的頭一條。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總則第四十八條又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從新華社的審判紀實來看,谷開來的殺人的罪行極其嚴重。她殺人如行走於大道:她親自與海伍德在有嚴密監控的旅館房間裡敘舊喝酒;當灌醉海伍德後,又親自灌入氯化物;當確定海伍德死後,她坦然關門走出,並告訴旅館服務員說海伍德喝多了、不要打擾。這種行為難道不是視法律如兒戲,視人命為草芥?按照中國過去對於此類殺人犯的判刑,谷開來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嚴重足可以判死刑立即執行了。

可是,她是將軍的女兒,是「紅二代」頭頭的妻子。在當局者看來:於情,她不該死;於政,留下活口可以和政敵們斡旋;最重要的是,她殺人背後的動機和膽量不可深究。於是乎,有了谷開來自訴的「殺人動機」——護子心切。有了這個殺人動機,被告就有可同情的地方,殺人的情節嚴重性就會減弱,谷開來便可免死。母親為了保護兒子而殺人,多好的理由啊。

可是,該動機如何讓人信服? 她說她兒子的性命受到來自海伍德的威脅:「在我看來這已經不僅僅是威脅了,而是正在發生的事實,我必須拚死制止尼爾∙伍德的瘋狂。」新華社就是聰明,沒有向我們交代時間表。刑事案件最關鍵的是要列出一個前後因果關係的時間表。我們沒有這個時間表,如何判斷海伍德對薄瓜瓜的威脅的程度?其實,薄瓜瓜最近幾年來一直是新聞人物,而媒體從沒提過薄瓜瓜受到生命威脅。更重要的是:海伍德這幾年在哪兒我們不清楚,可是薄瓜瓜在美國讀書我們是清楚的。無論薄瓜瓜是在英國、在美國,還是在中國,薄的父母都有辦法防止所謂的威脅,沒有什麼理由讓人相信事件的嚴重性非要谷開來親自除掉威脅者。薄瓜瓜的父親是當時中國竄紅的政治領袖,難道谷開來不能利用中國國家的權力和影響來阻止海伍德的威脅?

這一系列疑問,一般的人都會提出來,代表國家的檢察官如何看不出來這些破綻?可是,他們不但相信,而且還要在法庭上幫助谷開來證明這個動機。新華社的「獨稿」紀實是這樣來描述公訴人如何幫助谷開來證明其動機的:

「公訴人當庭出示的尼爾∙伍德和薄某某的多封往來電子郵件顯示,雙方矛盾因上述糾紛導致逐步激化。……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顯示,薄谷開來獲悉這些情況後,認為尼爾∙伍德已威脅到其子人身安全,決意將其殺死。……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薄谷開來供述稱:『在我看來這已經不僅僅是威脅了,而是正在發生的事實,我必須拚死制止尼爾∙伍德的瘋狂。』

「法庭上,被告人薄谷開來的辯護人就犯罪動機提出了辯護意見。公訴人出示了一系列證據證明薄谷開來的犯罪動機。」

被告也是這樣配合的:「去年11月的那幾天,當我確知兒子危在旦夕的時候,我的精神的確是崩潰了。」

最後,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新聞發言人說:「薄谷開來辯護律師認為,海伍德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責任,谷開來在作案時行為控制能力弱於正常人,並且在檢舉他人犯罪上有重大立功表現等,請求法庭判決時綜合考慮。」

以上就是雙方導演好的一出司法「和諧」審理。對谷開來殺人動機的證明和渲染,既可讓谷開來免死,又可不讓公眾追究谷案背後的腐敗和中國公安、司法的黑暗。他們將一個涉及到國家重大政治問題的刑事案件,簡單化處理,這樣該刑事案件就得以和政治剝離了。

谷案的審理,完全背離了法治精神。首先,公訴人對於嚴重的刑事犯罪,不能遷就或幫助被告來逃脫刑事的追究,也不能幫助其隱藏背後的政治腐敗。公訴人與被告及其律師,在莊嚴的法律之下,本應當是針鋒相對的,非此則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但在谷開來殺人案中,公訴人和被告非常「和諧」,不提薄熙來,不提薄瓜瓜的錢從何而來,他們只是共同找出一個看似可以接受的「殺人」動機,以了結這樁人命官司。

其次,該案另一漏洞是,中國當局沒有控告薄熙來和谷開來妨礙司法罪和共謀。中國當局在谷開來案審理後,也著手審理四位重慶公安領導人的包庇谷開來故意殺人的罪行,但該四位官員如果不是在淫威之下,為何又如何能包庇一個謀殺外國商人的罪犯?顯然薄熙來和谷開來施加了影響。這種影響,就是共謀。當局為什麼不將薄熙來也放到包庇罪裡面,為什麼不在谷開來的故意殺人罪上再加上妨礙司法罪?顯然當局是要將谷開來一案的審理和政治權力的腐敗進行切割,從而減少人民對政權的批評。

再次,代表國家的公訴人和被告如此「和諧」,這也表明:該案審理事先已經安排好了,判決已經事先確定,所謂「審判」只不過是走個過場,演給公眾看而已,他們一起在「玩」法律。這是法治的悲哀。法律程序本是人民追求正義的過程;而今,其只不過是當權者們精心設計的走過場。

文章來源:《中國人權雙週刊》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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