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收賄 蔡光治陳榮和判重刑

【新唐人2012年8月3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司法官貪污案,今天依貪污等罪,分別判處前高院法官李春地、陳榮和、蔡光治11年6月、18年及20年徒刑。

本案被告李春地被判11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褫奪公權5年;陳榮和被判18年徒刑,併科罰金300萬元,褫奪公權9年;蔡光治被判20年徒刑,併科罰金350萬元,褫奪公權9年。

另外,前法官房阿生一審被判13年徒刑,二審改判10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元,褫奪公權4年;前板橋地檢署檢察官邱茂榮被判6年徒刑,併科罰金270萬元,褫奪公權3年;律師邱創舜及妻子段美月分別被判刑1年6月、1年3月。

特偵組「正己專案」查出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及房阿生,承審前立委何智輝涉銅鑼徵地弊案及前花蓮高分院法官張炳龍貪污案時,涉嫌透過邱茂榮、邱創舜等人牽線收賄,因而改判何智輝、張炳龍無罪。

特偵組查出,何智輝因銅鑼開發案一審重判19年,二審改判15年,全案發回更審時,何分別透過邱茂榮、蔡光治,聯繫更一審審判長陳榮和、受命法官李春地,並分別交付賄款,使更一審改判無罪。

另外,前花蓮高分院法官張炳龍於民國85年間被控收受郭姓當事人30萬元賄款,法院一審至更三審都認定張炳龍收賄,但張炳龍於更四審期間涉嫌透過律師邱創舜、段美月的牽線,行賄審判長房阿生、陪席法官蔡光治,因而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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