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4月24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4日電)就讀北部某大學的曾姓學生懷疑同班男同學批評他長相,竟潑PH值大於14的強鹼,導致對方灼傷。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重傷害未遂等罪判他1年8個月,緩刑5年。
根據法院判決書,曾、吳2人是某大學大二同班同學。曾男認為吳男常在其他同學面前批評他的長相與成績,去年1月間先傳「叫吳男小心一點,我要讓他死」等內容的簡訊恐嚇吳男另名同學。
曾男於去年5月間,趁吳下課時,持預先準備的強鹼朝對方潑灑3、4次,使吳男皮膚遭侵蝕,頭皮、臉部、背部等部位遭灼傷。
曾到案後坦承曾以簡訊恐嚇,但辯稱是拿學校廁所內的清潔劑潑灑,潑吳男是想讓對方知道留下疤痕並遭人嘲笑的感覺。
法院審理認為,曾是大二學生,也修讀理工科系,對強鹼具強烈腐蝕性不可能不知,且坊間浴廁清潔劑基於使用安全考量,不可能製販PH值大於14的強鹼液體,顯然曾男是另外預先準備,雖然曾已與吳達成和解並賠償新台幣65萬元,仍依恐嚇危害安全、重傷害未遂等罪判刑1年8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定期至醫療院所施以精神治療。重傷害未遂部分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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