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學俊:且說薄、谷可否分「開來」

【新唐人2012年4月24日訊】最近看到某相關地區報紙如是說:要「講清楚製造尼爾•伍德死亡案件是薄谷開來等人的個人行為」,心中不禁一愣,難掩竊笑:如此說來,尼爾•伍德案件已完全查清可以結案了?可以確定此案與薄熙來同志沒有一點瓜葛了?殺人越貨的「伍德案件」僅是薄谷開來「等人」的「個人行為」?這裡「等人」按官方公佈說法僅指「薄家勤務人員」張曉軍。如果不是完全查清案情並公佈於世,那如何「講清楚」呢?

好傢伙,一個年過五旬的老婦人、一個小小勤務人員,就幹出這麼個涉外的驚天大案——不過,如這樣「講清楚」,薄熙來的問題就可以順理成章僅侷限於「用人不察、家教管束不嚴」等「違紀」而與「違法」無關了。這就是某報的題中之意?暫且存疑。話說回來,薄熙來同志從輕發落當然無可無不可,不過這樣的結論是不是言之過早?是不是可以服眾?據我們所知,官方對外新聞發言人說,對「伍德案件」的調查只是「有了一定的進展」而已。

不過,與此同時,筆者注意到《人民日報》針對該案件發表的社論卻是旗幟鮮明、擲地有聲:「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不容踐踏。不論涉及到誰,只要觸犯法律,都將依法處理,決不姑息。」社論進一步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決不搞「刑不上大夫」。所以筆者有理由相信我們黨對「伍德案件」的調查處理將是毫不含糊的,絕不會走過場。中共有這個魄力、有這個決心是萬民之幸。按溫總理面對中外記者所言:一切都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要經得住法律和歷史的檢驗。但恕筆者直言,某報現在就作出如此所謂「個人行為」的結論,能夠經受得住這樣的檢驗嗎?

可能薄熙來同志是黨員,黨紀也是一條準繩,違紀也必究嘛。但是黨紀不能代替國法,這也是顯而易見的常識,地球人都知道——這樣問題就來了:薄熙來的問題是不是在「違紀」的同時也「違法」了?這可是目前誰也不能「說了算」的原則問題。

面對「要講清楚製造尼爾•伍德死亡案件是薄谷開來等人的個人行為」的說法,筆者推測:也許現在只將薄熙來的問題局限於「違紀」,是依法辦案的開始階段遵循「無罪推斷」原則才這麼說這麼做,果如此也很好——不過,是不是也應當「講清楚」這並不是最後的結論?因為案情調查尚在「進展」之中,據說英國人也在期待,對國人如此「講清楚」對老外可能就「講不清楚」了。

薄熙來是否有「違法」嫌疑,薄熙來與薄谷開來兩人的問題有多大的區分度,或者說,薄、谷是否可以完全分割「開來」?其實要釐清也不難。在此不揣淺陋,做一點分析,說幾點看法——

其一,眾所周知,薄熙來再婚浪漫美滿,薄、谷是一對恩愛的夫妻,薄面對媒體也對妻子的欣賞讚美溢於言表,曾宣稱薄谷開來是北大高材生、法律專業人士,甚至對薄在重慶的「打黑」工作也有所幫助;而薄谷開來為支持丈夫工作已「歇業」在家操持家務,可謂賢妻良母——這大約不需筆者引用原文了吧,網上夫妻恩愛的合影和一家三口其樂融融的合照歷歷在目。薄、谷如此融洽,薄如此的精明過人,難道連妻子也無法「掌控」?對妻子與尼爾•伍德的長年交往(對薄瓜瓜先略去不表)也渾然不知?夫妻互相提攜是人之常情,患難與共更是人間常理,在這個時刻卻偏要將這一對「風雨同舟」的夫妻拆「開來」,讓年逾半百的薄妻獨擔罪責,不僅有違常理,對薄谷開來可能也有所不公。

其二、中央文件及官媒在提到薄熙來妻子名字時,特意使用了「薄谷開來」這個頗有寓意又耐人尋味的名字,暗示是已在某國正式註冊使用的涉外姓名。妻冠夫姓,不論中國戶籍還是在外國護照上,都表明薄與谷在人身姓氏、經濟財產、家庭關係等方面都無法分割「開來」,在國外婚禮則要進行「命運同系」宣誓的。

其三,假設純屬「個人行為」,那麼年逾半百且諳熟法律的薄谷開來,為何要指使張曉軍或曰直接實施致尼爾•伍德於死地?作案動機是什麼?究竟發生了怎樣一種要置人於死地的「經濟糾紛」?這一切,對妻子憐愛有加、一路走來、同甘共苦的薄熙來難道絕對一點不知情?案情尚未公佈,豈能斷言此案僅為「薄谷開來等人個人行為」?怎麼薄、谷恩愛夫妻在這個非同小可的大事上就突然互不知情、形同路人了?沒有深入細緻的調查、更沒有「講清楚」調查的結果,就武斷地、結論式地將其分割「開來」,讓人一頭霧水,難以服眾。

其四,必須指出,張曉軍不可能孤立涉案。他是「薄家」的勤務人員,是黨和國家直接分配給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同志的經過嚴格審查的專職工作人員,並非專門聽命於薄谷開來個人的勤務員。「薄家」者,薄熙來同志之謂也,中央不可能給薄谷開來配備「勤務員」。從隸屬關係說,張曉軍是必須絕對服從首長的。沒有首長發令,小小勤務員豈敢胡作非為幹此「大事」?

誠然,首長夫人平時支派丈夫的公職勤務員做點小事是常情,但如薄夫人下令勤務員張曉軍為其干殺人滅口的大事,小張豈能不向「首長」請示匯報就立馬下得如此毒手?——好傢伙,如此事確與薄熙來無關,那麼張曉軍如果沒有「黑社會」背景,如果小張入薄宅服務不是物以類聚人以群分,那就只能說薄引以為傲的重慶「打黑」很不徹底很有問題,竟「不慎」將這「黑馬仔」弄到自己家裡來做「黑案」了。當然這是運用邏輯推理而說的順理成章的笑話,一切自當以事實為依據。可任何事實也大多不會違背邏輯和常理的。

按常識和邏輯或法理的推斷只能是:張曉軍十分的「忠誠」,他心領神會地明白謀劃此案包含著「首長」的意願,甚至得到某種保證或承諾,後盾堅實,才會「赴湯蹈火,在所不辭」。對此「可能的」案情細節,辦案者必須徹底查清、不可模糊一帶而過。現在,一個只知聽命首長不知自保的勤務員已「捆綁」曝光,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很難說一個青年勤務員的背後沒有一個被切割保護著的「臉上長著皺紋」運籌帷幄的人。相關司法及辦案部門必須「狠揭深挖」,給人民一個禁得起檢驗的負責任的交代。

至於薄谷開來雖夫貴妻榮、地位顯赫,但也只能是有勢而無權,如果沒有夫君薄熙來的默許或默認,何來如此膽量?至於是一拍即合還是共謀策劃抑或心有靈犀一點通?說不清啊,讓人納悶,這個可怕女人什麼德行被我們的薄書記看中,不僅「秀」出浪漫婚姻,而且幹出如此驚天「大事」?只可憐那個「勤務員」涉世未深,大約也無涉黑「案底」,不是為首長效勞賣命,又何必要冒殺頭坐牢的風險參與或直接實施這樣殺人越貨的勾當?

所以,在這件事上要將薄、谷、張分割「開來」,很難。

其五、真相往往是冷酷的。客觀地說,薄熙來同志已經直接或間接地介入了這個謀殺案件。如果說,案件前期薄的影子還若隱若現、撲朔迷離,那麼案件發生後,薄已從後台跳到「前台」,一系列所作所為表明,他完全放開手參與了這個謀殺案件的後續過程,應該說,薄與谷是「伍德案件」不折不扣的共犯。「切割」是困難的,也是無用的。不要侮辱草民智商。

權威報導原文稱,正是在尼爾•伍德被謀殺後,在事件的處理問題上,薄熙來和王立軍產生了嚴重分歧和爭執,並反目,王立軍深感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這才逃匿美領館。薄熙來對王立軍的匆忙處置,包括笑掉大牙的著名的「休假式治療」,這是動用自己的權力隱匿案情的行為。所以權威文件指出,薄之所為釀成了「給黨和國家的事業帶來了損失,對黨和國家的形象帶來很大損害」的嚴重後果。

事實已經證明,薄在此案的後續處理和銷贓匿跡方面,是花了一番功夫的。此案「犯罪嫌疑人」絕不只是薄谷開來、張曉軍兩人,據悉,案件查處過程中已拘留、拘捕了一些人,從法律的角度說是「案中有案」,此案後續案情是構成「伍德案件」的重要部分。因此,僅從已經披露的案情看,某報紙說「尼爾•伍德死亡案件是薄谷開來等人的個人行為」是站不住腳的。在「伍德案件」中,薄熙來究竟做了些什麼?是否僅僅是「違紀」沒有「違法」、沒有涉及刑事犯罪?——「謠言」固然不可信,但人在做、天在看,每個人的頭腦都在轉。辦案以事實為依據,但偵察過程中法理邏輯推理不會缺位,而一切的人證、物證必將浮出水面,現在還搞「先定性,再辦案」這樣的把戲,那是欲蓋彌彰,是對國人智商的低估和侮辱!還是那句話:冤有頭、債有主,是什麼人的賬就算在什麼人的頭上,結論先行可以休矣。

調查尚未結束,案情尚未公諸於世,此時就硬要「講清楚」,這無異緣木求魚。

如果一定要將薄、谷分割「開來」,就必須拿出令國人世人信服的證據來——「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否則就難避「刑不上大夫」之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成為一句空話。我們期待中央及有關部門向人民給出一個清晰的禁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交代,這是溫家寶總理代表中央向全國乃至世界所做出的莊嚴承諾。

唯此,艱難崛起的中國才能在「依法治國」的道路上邁出堅實的步伐。

文章來源:《博客中國》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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