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4月10日訊】 (新唐人記者唐美華綜合報導)在大陸,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要聽命於政法委,這就決定了政法委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權力,致使多年來,政法委在中國行駛權利時,直接可以對大陸民眾決定逮捕和限制人身自由等。中國東南大學法學教授張贊寧從去年就提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應對黨的政法委組織進行違憲審查,並責成中共撤銷黨的中央政法委及黨的地方各級政法委組織。
《參與網》近日刊登了中國東南大學法學教授張贊寧律師的一份提議案,文中寫道,由於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和地方各級政法委員會(下簡稱政法委)的職能是「領導和管理政法工作」,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司法行政機關都要聽命於政法委的領導,這就決定了政法委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權力。
有權行使憲法賦予專門機關才有的偵查、檢察、審判等權力,甚至有權決定逮捕、限制人身自由,造成判的不審,審的不判等極為惡劣的後果,使法律形同虛設。
提案認為,政法委行使的權力不僅沒有憲法上的依據,甚至明顯與憲法相抵觸;政法委行使的權力不僅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並明顯與多項法律相抵觸,包括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律師法;並且政法委的設立連中共黨章上的依據都沒有。
「福清紀委爆炸案」
2001年6月24日(週日),在福清市紀委大樓發生了一起爆炸案。福清市紀委司機吳章雄突然接到領導的傳呼去單位,在行至信訪辦門口時觸動爆炸裝置,當場被炸身亡。案子,由於是分管刑偵的公安廳副廳長(後任福州市市委副書記、市公安局局長、政法委書記)的牛紀剛督辦的,於是便產生了公、檢、法、司「一條龍」聯合作業的局面。
卷宗移送到福州市檢察院後,市檢在一開始便認為難以提起訴訟,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問題依舊。牛紀剛等卻以政法委的名義指令快交福州市中院審理。面對缺這少那矛盾百出的案卷,福州中院主審法官犯難了。這時有院長秉承市政法委旨意告誡主審法官「一定要敲定此案」。就這樣,在福州市檢未撤案,也不便再退補的情況下,進行邊補充偵查,邊審判的公、檢、法三家辦案「一條龍」作業。
到2002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才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內外如臨大敵,戒備森嚴,旁聽者均為提前安排好的,媒體記者一律不得進入。開完庭,實在無法定案,一直拖至2004年秋季,在開庭前,刑警支隊對辦理本案的三名律師進行刑事傳喚,以「敲山震虎」;拘傳了不斷對公安機關的刑訊逼供等違法行徑進行控告的當事人親屬,對其進行多方恐嚇,通宵達旦逼問其是如何與律師勾結反偵查的,出了多少律師費等等。
因牛紀剛對省、市二級法院委託鑑定的炸藥量「至少需要在600克以上」的鑑定結論不滿,便對作出該鑑定結論的兩位專家陳榕明、鄭家志以「偽證罪」刑拘了 37天後才改處取保候審。並派市刑警支隊到市中院和省高院查審理該案的法官,擺開架勢要查法官和律師的所謂嚴重問題。在這裡,司法的公平、正義和誠信蕩然無存。
在離第一次開庭整整相隔了兩年之後的2004年11月29日再次公開開庭;次日就作出了(2002)榕刑初字第23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於 2004年12月1日宣判陳科雲、吳昌龍死刑、緩期執行,杜捷生、談敏華各10年徒刑,謝清3年徒刑;又隔10天(2004.12.10),被指控向主犯提供電雷管的王小剛被無罪釋放,並要其馬上離開福州。
對提供電雷管的被告的無罪釋放,則表明本案的證據鏈斷裂,對其他被告的犯罪指控一個都不能成立。2004年12月上訴至省高院後,合議庭在審閱了漏洞百出的捲宗後,為減輕壓力迴避矛盾,便邀請了福建省檢察院領導一起審議。
2005年11月底,終於達成「所有被告均不構成犯罪」的內部共識,但又不便直接作無罪判決,直捱到歲末的最後一天,才簽發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裁定。牛紀剛獲悉後,立馬授意市政法委楊副書記出面召集市公、檢、法三家開會,佈置應對措施,向省高院施壓,並指令市中院「要維持原一審判決」。指示司法局長要管住律師,重搞有罪推定。法院在開庭前,發函到市律協,強行取消了第一被告人的主辯律師林洪楠的委託資格。牛紀剛還親自打電話給司法局長:「管住辯護律師在庭審中不要說不該說的話」。
2006年5月31日重審開庭,同年10月10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67號判決,陳、吳維持死緩,杜、談分別改為7年、6年徒刑,謝清改為2年徒刑。所有被告人均不服,上訴至福建省高院,重審二審一直拖延4年半後,才於2011年4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臨開庭前又再次剝奪了第一被告人的主辯律師林洪楠的辯護權。
一審律師在閱卷時發現有一份標有「秘密」字樣的福清市政法委《關於協調吳建喜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等三案的會議紀要》(2001.11.27),其內容涉及吳建喜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福清紀委爆炸案的謝清涉嫌包庇罪、林惠敢涉嫌受賄罪三案是否需要立案、起訴或逮捕?
紀要對謝清以「該案件重大,建議檢察院作批捕」;對吳建喜「同意公安局撤案進行協調處理」;對林惠敢「建議檢察院作相對不起訴」。這種由市政法委直接決定是否應當對三案的被告人立案、逮捕的決定,明顯超越了憲法和法律關於「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規定,故被相關媒體曝光。
這使牛紀剛等人大為光火,指使偵查人員於 2004年11月24日,以「洩密」對林洪楠等三律師進行刑事傳喚,因無證據證明是律師「洩密」,只好作罷。但在時隔5年後的2009年10月12日,福州市司法局對林洪楠律師以「洩密」為由,處予停止執業一年的行政處罰。
張贊寧強調,福清紀委爆炸案,已經審理了十年,超過「八年抗戰」二年之久,審結仍遙遙無期。張贊寧認為,這就是政法委這個法外特權組織「領導」司法所造成的嚴重惡果!如果政法委不予撤銷,中國的法治社會將從何談起?又有何理由和臉面對外宣稱「中國是個法治國家」!
張贊寧表示,正是由於中共政法委的直接插手干預,將法治社會倒退到人治社會,正是由於人治的結果,使集體智慧下降到了負值。其實是個道道地地的非法組織。然而,正是這麼一個非法組織卻領導著憲法設立的二院三部(二院指法院、檢察院,三部指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這三部也是憲法設立的國務院下屬的部) 等五大權力機關。致使二院不向全國人大負責,只向政法委負責並報告工作;三部也不向國務院負責,而只向政法委負責並報告工作,真是匪夷所思。這是典型的黨政不分「以黨代政」,也是中共黨執政能力低下的典型表現;是中國最大的違憲事件。
張贊寧還指出,政法委的存在必然造成中國「以黨代政、黨政不分」;違法行使憲法和法律的權力,將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架空等極為嚴重的負面效應;成為中國走向法治社會的攔路虎、絆腳石,是對法治一種倒退。
張贊寧最後表示,要做到「依法治國,改變以黨代政的現象」,首先應將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政法委予以撤銷。不如此,「依法治國」、「推進社會公平正義」、「司法公正獨立」、「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都必然成為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