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食物遭母告 兒媳獲緩起訴

【新唐人2012年4月5日訊】(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台北巿雜貨店7旬老闆娘控告小兒子夫婦,未經她同意竊取店內的雞蛋、汽水等商品。北檢今天偵結,依竊盜罪嫌,將小兒子夫婦緩起訴2年,期間必須遵守對母親和顏悅色、不吵架。

台北地檢署指出,現年都40多歲的雜貨店老闆娘小兒子夫婦,與母親同住在1樓雜貨店的樓上;小兒子陳姓男子從小就「習慣」到店內拿東西吃喝;老闆娘於去年「口頭警告」小兒子夫婦「不要再拿了」。

台北地檢署公布的緩起訴書指出,陳姓男子與妻子於去年5月7日起至7月12日止,竊取店內的雞蛋、汽水、餅乾及紅酒等商品;老闆娘從店內監視器發現後,報警處理。

檢方偵辦期間,陳男夫婦坦承不諱;老闆娘跟檢察官說,平時就與小兒子夫婦有所紛爭,但求居住和平,盼晚年一家和樂,提告目的「要他乖」,不希望檢察官起訴子、媳。

北檢今天偵結,檢察官審酌證人證詞及監視器畫面等,依竊盜罪嫌,將小兒子夫婦緩起訴2年,期間他們必須遵守與母親不吵架、不大聲說話、不互相指責,且應和顏悅色,不能當陌生人,如有訴訟上的事情應在法庭上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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