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4月5日訊】(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5日電)作家黃春明因演講時遭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副教授蔣為文抗議而爆粗口,台南地方法院2日判罰黃春明新台幣1萬元、緩刑2年;檢方認為公然侮辱罪最高只能罰9000元,將主動上訴。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志峰今天表示,法官援引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罰金300元」,法條指的是民國24年當時的銀元,後來刑法施行法修正後規定,在刑法94年1月7日修正時不及修正的部分罰金規定,就其所定數額提高30倍,因此公然侮辱最高罰金新台幣9000元。判罰1萬元不正確。
林志峰表示,檢方將在收到判決書後,依法提出獨立上訴。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吳勇輝今天表示,法官鄭銘仁認為黃春明在當天的演講會場罵了蔣為文2次,依照一罪一罰的概念,各判決6000元罰金,但鄭銘仁在撰寫判決主文時,未說明是兩次犯罪行為,只寫「黃春明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對於有媒體報導指承審法官鄭銘仁對黃春明案的判決認錯,吳勇輝強調,法官判決的理由沒有錯,只是因撰寫判決主文時的確有疏忽,法院會商請檢方主動提上訴。
黃春明去年5月應邀到國立台灣文學館演講時,蔣為文到場舉大字報抗議,批評黃春明不用台語文創作是「可恥」。黃春明當時兩度衝下台理論,還激動到脫掉外衣作勢要打蔣為文,更口出「五字經」及比中指,罵蔣為文是「會叫的野獸」,稍後被工作人員拉開。
蔣為文去年11月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指控黃春明公然侮辱,法院於4月2日判決黃春明罰金1萬元、緩刑2年。由於蔣為文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未經過檢方偵查程序,而黃春明又表明不上訴,全案得靠檢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7條,對自訴案件採獨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