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3月27日訊】 相距甚遠的兩方說辭
重慶地方法院對李俊,李修武的指控,時間的跨度太大,給人一種追訴以往,翻箱倒櫃,算總賬的感覺,這說明了什麼呢?是清查民營企業老闆的原罪嗎?且看兩方相距甚遠的說辭。
法院的判決書是這樣表述的:1997年,重慶二建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二建公司」)為金得利房地產公司修建金得利綜合樓。1998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魏文清以及李俊在未結清工程款的情況下,帶領20餘人到位於沙坪壩區天星橋的施工現場強行接房,驅趕、毆打「二建公司」員工毛家林、何光明、李應文等人,致使多人受傷。被害人毛家林左胸第5、6肋骨骨折,經法醫鑑定,損傷程度為輕傷。
李俊列舉的事實真相是:2009年8月22日,他被重慶市公安局以「涉黑」等罪名追逃通緝,同年12月4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和成都軍區聯合專案組抓捕關押在重慶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成都軍區武器庫第一保管大隊等地,直至2010年3月5日無罪釋放。期間專案組民警楊江、楊先、安支隊長,等人,對上述事件已經進行了審查,他們告知,此案件是「天涯論壇」重慶社區匿名網絡舉報,在審訊李俊的詢問筆錄上顯示:
(1)1998年俊峰集團是以276萬買下了重慶市二建約兩畝土地。由重慶市二建第五分公司(北碚區分公司)經理古光榮負責在該地塊承建金得利大廈,約9000多平方米,該項目經理是二建公司第五分公司古光榮屬下李應文。
(2)俊峰集團和重慶市二建系合作單位,二建公司在履行雙方修建合同中,未能完成修建合同中規定工期,拖延工期5個多月,給俊峰集團造成巨大損失。
(3)完工後,二建公司以各種理由不按合同要求交接已完工金得利大廈工程,並強行霸佔重慶俊峰集團在該項目的辦公室。1998年10中旬的一天,二建公司在總經理陳道友(因賣地給俊峰公司對我索賄未能成功,心存不滿)、黨委書記韋忠碧(判決書中所謂證人)的精心安排和策劃下,二建公司五分公司經理古光榮帶領下,用幾台公交車從北碚區調來約400名二建公司建築工人,頭戴安全帽,手臂戴紅袖章,手持鐵鍬、鐵棍,把俊峰公司在該項目經理魏文清,工程師劉承信,工程師陳其昌,辦公室閒聊的李修武(和公司毫無關係)打得遍體鱗傷,鮮血直流。
(4)當時,俊峰集團就向沙坪壩公安局天星橋派出所報案,並向沙坪壩區政府緊急報告。
(5)受傷工程師劉承信、魏文清、李修武和陳其昌等有大量的受傷照片、多件血衣,還有醫院的病例、CT照片等證明。在沙坪壩政府原副區長黃偉召開的協調會上:
A,俊峰公司出示了所有的受傷人員劉承信、魏文清、李修武等證據。
B,要求二建總經理陳道友,賠償受傷人員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等。
C,並要求嚴懲古光榮、李應文等打人兇手。
由此看來,這是由民事糾紛引起的一起刑事案件,如果當時對肇事者抓捕,交由法院審理,也符合政府高壓維穩的思想理念,但結果卻是這麼處理的:在當時的沙坪壩區黃偉副區長協調解決下,形成了政府會議紀要,俊峰集團和重慶市「二建」的經濟合同糾紛已經全面解決。並達成了協議,雙方債權債務清楚。李俊說,他羈押審查期間,軍地聯合專案組已有結論。他特別要求專案組查證:A,提供和二建公司關於金得利大廈的修建合同。
B,是不是沒有按合同工期交房,推遲了5個多月?
C,是不是古光榮帶有約400人,戴著紅袖章的「二建公司」工人,有組織的打傷我公司魏文清、劉承信等多名員工?
D,要求專案組查詢當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協調此糾紛(由原黃偉副區長主持)的會議紀要,內容包括債權債務,二建延誤工期賠償、魏文清、李修武等受傷人員各項證明和賠償記錄,等等。
李俊說,根據以上4點筆錄中的要求,專案組楊江、楊先等對他的審訊筆錄,核實了沙坪壩區政府和「二建公司」等相關人員,並提取了多份筆錄和書證,證明他反映的情況屬實,尋釁滋事罪不成立。
筆者不輕信李俊的說辭,但他提供的2010年3月1日關於李俊《重慶市公安局撤銷案件通知書》已有結論。此舉報為網絡舉報,撤銷案件後,2010年3月5日的無罪釋放是最有力的佐證,這說明李俊上述說辭是有事實依據的,就我的經驗,國內企業之間為了爭利,經常發生類似案件,依國情民情,很多都是可大可小,可抓可了,如果企業老闆與政府官員關係較近,就會有人站出來協調,只要黃副區長參加了,雙方還簽訂了合同,就視為治安糾紛解決了,就等於說,他們犯罪的情節輕微,不予追究。為什麼還要翻出陳年舊賬呢?原來,拼湊和包裝「黑社會」的材料不夠,王立軍下令帶著有色眼鏡去找。
李俊說,沙坪壩區法院的判決書,對李俊、李修武、魏文清又一次指控完全是混淆是非、栽贓陷害。為什麼十四年前,俊峰公司和「二建公司」已經解決了的經濟合同糾紛,現在,沙坪壩區公檢法翻臉不認人,要以尋釁滋事的罪名,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呢?而且,俊峰公司所有相關人員不涉及尋釁滋事,而是此事件中的經濟、人身安全受害者,但受害者卻變成了罪犯,完全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更荒唐的是,兩個專案組,都是在重慶市公安局局長王立軍的領導下,所調查的結論,卻是完全不一樣的結果,抓了放,放了再抓,重慶市公安局在做什麼?
他還指出,重慶市「二建公司」是一家有幾千人的國營公司,是重慶市國資委下屬建工集團的子公司,而當時的俊峰公司只不過二、三十人的小公司而已,其實力、後台和「二建」根本沒有可比性。說李俊等人挑起事端,似乎也不合情理。
在證據方面,也存在著應需補辦的問題,判決書指控「二建公司」毛家林受輕傷,十幾年後的所謂「法醫鑑定」從何而來?什麼時間的法醫鑑定?有無客觀權威性?李俊說,在被羈押的三個多月期間,專案組對此舉報信反覆調查,為什麼不追究導致毛家林輕傷害的刑事責任呢?那時,也沒有聽說毛家林所謂的輕傷法醫鑑定書。
所以,比對上述雙方相距甚遠的說辭,筆者只能相信證據,判決書中所指控的文字完全不符合事實。反而,被害人李俊、李修武、魏文清變成了此案刑事犯罪的被告人,也變成了包裝出來的黑社會組織黑老大和成員。重慶市沙坪壩區公檢法完全是顛倒黑白,栽贓陷害,扒出了10幾年前的陳芝麻亂穀子,就是為了滿足薄熙來,王立軍搶錢買官的需要,只要能使張海洋等權貴高興,怎麼都行,這就是重慶以「打黑」黑打、亂打為特色的「薄熙來、王立軍模式」和「重慶模式」。
究竟誰在尋釁滋事?
重慶地方法院的文書說,2007年6月27日,李俊為達到讓重慶俊峰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龍鳳云洲小區通過消防驗收的目的,在與重慶華宇物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宇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指使被告人魏文清、白紅波及李險峰(另案處理)糾集被告人雷建良、范春雷等保安及社會閒散人員近200人。聚集在沙坪壩區龍鳳云洲小區與華宇西城麗景小區之間的公路上,給每人統一配發手套、鋼管並發放出場費,保護施工人員推到華宇公司圍牆,強行佔用華宇公司修建的公路,作為龍鳳云洲小區的消防通道。後經沙坪壩區政府出面協調,雙方達成協議,重慶俊峰置業有限公司賠償華宇公司250萬元。
李俊申辯的事實真相是:1,華宇公司堵塞了俊峰龍鳳云洲小區後門消防通道,此消防通道為市政公路,堵塞後,不僅存在嚴重消防隱患,而且,使龍鳳雲洲小區正在施工的三幢33層的高樓不能正常供料,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控方提供證據影像,只是截取對俊峰不利的影視片段,並未展示當時聚集在華宇公司,聚集在西城麗景車庫,和龍鳳雲洲小區後門的全副武裝的幾百名保安、社會閒雜人員。
李俊說,魏文清要求法庭提供當時全部的影視資料,被控方拒絕。2007年9月上旬,當時俊峰集團被迫無奈,懇請同創集團的原董事長張明渝(當時是重慶市房地產協會會長,工商聯副主席、原重慶市人大代表),重慶石橋開發總公司董事長秦永貴,重慶市華宇物業公司董事長蔣業華,還邀請了重慶市政府陳副秘書長,參予處理,在三峽廣場華宇公司的一家酒樓的晚宴協調會上,蔣業華認為,華宇公司修建「龍鳳云洲」後門市政公路花了250萬,(華宇公司是重慶市房地產前五強企業)強迫要求俊峰公司賠償250萬,由於「龍鳳云州」工期緊,消防通道被華宇公司堵塞,擔心出事,人命關天,而華宇公司實力雄厚,他明知敲詐,也只有被迫接受。蔣業華為顯示其財力,贈與當時在場周副秘書長、張明渝及其張秘書、秦永貴每人金磚一塊,每塊價值人民幣約2萬元。
於是,2007年9月12日,華宇物業集團公司代表陳士渝和俊峰集團公司代表劉清元簽訂了正式協議,俊峰公司一次補償250萬人民幣給華宇公司(有原合同和收據作證)。達成協議之後,華宇物業公司下屬華姿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對俊峰置業有限公司和重慶慶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當時雙方保安發生對峙,沒有發生任何肢體衝突,沙坪壩公安分局渝碚路派出所,也以治安糾紛了結了此案。李俊說,此事件已經圓滿解決,現在,為何追溯以往,又要以尋釁滋事加罪於我們?
這方面李俊提供了附件:被告人魏文清的辯護律師,四川篇章律師事務所主任文聞、律師譚萬麟針對尋釁滋事罪部分指控,做出的以下5點辯護:控辯雙方沒有爭議,且證據完全能夠支撐如下基本事實:1·俊峰置業公司開發的龍鳳云洲小區(原屬軍隊的地產)與華宇公司開發的西城麗景小區(原屬為燈泡廠的地方)毗連,原分界限是軍隊的老圍牆,所有權歸屬於龍鳳云洲小區;2·兩小區均依法通過規劃、建設等行政機關的許可(全案無相反證據證明龍鳳云洲小區或者西城麗景小區屬違法建設);3·兩處毗連的地產均已圍牆圍界,華宇公司在其圍牆內,修建一道路,該道路是市政府的市政道路。
4·就消防通道一事,俊峰置業公司多次與華宇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強行開了一消防通道。
5·事後,沙區政府多次協調兩家公司,俊峰置業公司補償了華宇250萬元,其他涉嫌違法人員已經收到相關行政機關的處罰。
筆者認為,退一萬步講話,假定俊峰理虧,但當時在政府官員出面協調下,雙方已經握手言和,根本沒有必要再強加罪名給李家兄弟,何況不一定是俊峰一方的主要責任,由此看出,薄熙來,王立軍要吞沒俊峰的財產,已是急不可耐,不擇手段。他們拿著放大鏡,一根頭髮絲上的蝨子,也要把它放大和包裝成大象。
是銀行委貸還是非法經營?
重慶地方法院的文書還說,2006年12月,被告人李修武以及李俊以自己控制的重慶韻龍裝飾有限公司和重慶龍景廣告有限公司為股東發起人,成立誠安公司,安排被告人岳明楊分管誠安公司,招募被告人項旭東、陳安富、鄭毅、鄭歐、高勇等人,從事非法發放高利貸業務。
2007年至2009年,上述被告人多次向重慶大川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重慶同創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創集團)、重慶歐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民生能源有限公司、廣廈重慶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重慶品冠商貿發展有限公司、重慶呈霏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重慶嘉瑞動物生化藥業有限公司等公司,以月息5%——7%非法發放貸款,共計發放高利貸款54 070萬元,非法獲利6680·38萬元同時,還有指控其它的違法事實中的第四點:因同創集團借誠安公司的高利貸未及時還款,2009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李俊安排被告人岳明楊、白紅波帶領俊峰集團的保安人員20餘人,到江北區同創集團總部擾亂其辦公秩序,限制同創集團負責人的人身自由,一直到次日凌晨談好還款協議後才准許離開;同日,李俊安排李險峰(另案處理)帶領俊峰集團保安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到同創集團位於九龍坡的同創高原售房部擾亂其售房秩序,驅趕看房、買房顧客,封鎖售房部大門,在談好還款協議後,李俊繼續指使被告人白紅波帶領俊峰集團保安10餘人到江北區同創集團總部催促還款。
對此,李俊也聲稱與事實不符。他說,在2009年12月4日到2010年3月5日被羈押期間,對於非法經營的各項指控早已調查清楚並有結論。其中包括,同創集團指控他對其9筆,約兩億的非法放貸,累計獲利2158萬,早已調查清楚,指控不屬實。當時,他要求專案組在審訊時提供(1)誠安擔保公司、借款方和重慶市工商銀行、重慶市光大等銀行三方的委貸協議三方的委貸協議中,明確規定的利息收益部分都在法律規定範圍之內)。(2)出示重慶市公證處就三方委託借款協議書司法公正書。(誠安公司同重慶大川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重慶同創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創集團』、重慶歐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民生能源有限公司、廣廈重慶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重慶品冠商貿發展有限公司、重慶呈霏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重慶嘉瑞動物生化藥業有限公司等公司)。(3)要求出具誠安公司獲取以上公司的高息貸款收益的收據、書證。
李俊回憶說:當時專案組楊江、楊先威脅說,他們已經在借款單位找到了誠安擔保公司的高利息收據和借款單位會計憑證,李俊告訴他們,既然證據這麼充分,何必還沒日沒夜的審訊我呢?直接認定我有罪即可,他們對他多次破口大罵,並對他進行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比如,把煙灰缸砸在他的身上,讓他幾天幾夜坐在老虎凳上,使其大小便失禁。
其中,一筆借給同創集團的3000萬,沒有按期歸還,重慶誠安擔保公司依法對重慶同創集團,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和財產查封,並對3000萬借款的擔保人,原同創公司總裁周奕先和財務總監陳茂康的個人資產進行查封。而在沙坪壩法院判決書中,由被執行債務的被告人周奕先、陳茂康,變成了指控原告人「非法經營罪」的所謂證人。可想而知,沙坪壩公檢法隱瞞了事實真相,和欠債被告方的擔保人周奕先、陳茂康等相互勾結,做了虛假證詞和偽證,栽贓陷害了李俊、李修武、岳明楊,項旭東、陳安富、鄭毅、鄭歐、高勇等人。誠安公司起訴、查封同創集團張明渝、周奕先、陳茂康的相關法律文書,重慶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誠安公司、周奕先,陳茂康等均有證據存檔。而沙坪壩公檢法沒有依法取證。
據李俊說,2008年底,重慶市國資委屬下的重慶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因重慶同創集團的債權、債務關係,對重慶市同創集團進行了託管,董事長張明渝逃到香港躲避債務,他在香港給李打電話,要他盡快找國投在同創集團的總負責人吳浩峰,追要同創集團之前,在誠安公司所欠下的3000萬債務和約定的利息,他告訴李俊,因同創集團江北總部因債務問題被債主圍困多日,要我們去同創集團同創高原售房部臨時辦公室找吳浩峰等,張明渝告訴我,重慶國投託管了他的同創集團,應該由國投盡快支付給誠安擔保公司3000萬的借款,而不是沙坪壩檢察院指控的「因同創集團借誠安公司的高利貸未及時還款,2009年1月份一天上午,李俊安排被告岳明楊、白紅波帶領俊峰集團的保安人員20餘人到江北同創集團總部擾亂辦公等等」。因同創集團債務問題爆發,每天在同創集團聚集的追要欠款有數千人,包括民工、私企老闆等等,幾個月時間裡,同創集團持續混亂。
他們為了安全起見,應當時還是董事長的張明渝和國投吳浩峰的邀請,到同創集團兩個辦公地點去找國投吳浩峰等協商還款,李俊說,這有什麼錯?那裡集聚了上千討債的民工、企業主,沙坪壩公安局以所謂「尋釁滋事罪」去抓人了嗎?在那種混亂場面下,包括司機、財務、誠安公司工作人員,事出有因,萬不得已,我們才去了十幾個人,數量很多嗎?
況且,在同創高原售樓部,高新區公安分局110也作了登記,並沒有導致任何不良後果。同創集團江北總部,也有大量警察執勤,李俊質疑說,請問,沙坪壩公檢法指控的,是一個什麼樣的違法事實?完全是胡說八道,東拼西湊的違法事實。
他說,當時的情節是,誠安公司負責人岳明楊等人,和國投的負責人吳浩峰聯繫後,由於白天圍困同創集團江北總部人員太多,他們只好在晚上12點,到同創總部江北總部一起協商,經過討價還價,最終達成了還款協議。為了顧全大局,在此協議上,沒有按原借款3000萬的合同拿到一分錢利息,民企誠安擔保公司虧損了數百萬元。連重慶國投副總經理吳浩峰都讚揚說,俊峰集團公司不愧為民企大公司,真是高風亮節。
但這事到了法院的紙面上,卻正好黑白顛倒,其稱,1月份的一天上午,李俊安排被告人岳明楊、白紅波帶領俊峰集團的保安人員20餘人,到江北區同創集團總部擾亂其辦公秩序,限制同創集團負責人的人身自由,一直到次日凌晨談好還款協議後,才准許離開;同日,李俊安排李險峰(另案處理)帶領俊峰集團保安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到同創集團位於九龍坡區的同創高原售房部擾亂其售房秩序,驅趕看房、買房顧客,封鎖售房部大門。在談好還款協議後,李俊繼續指使俊峰集團保安10餘人到江北區同創集團總部催促還款。
李俊說,沙坪壩法院判決書中的指控與事實相去甚遠。他們到同創高原售樓部和同創江北總部,均是張明渝和國投吳浩峰電話應邀而去,並非去打砸搶,而另外一些去同創集團討債的上千人,有多人情緒激動,衝擊了民生銀行,已明顯違法,但追究刑事責任了嗎?誠安擔保公司因債務起訴,保全同創集團相關人員財產,在判決書中為什麼隻字未提?企業之間正式借款合同,借款公證書,誠安擔保公司委託銀行貸款協議,為何隻字不提?沙坪壩區公檢法是有意在隱藏事實真相。為什麼受害人,卻變成了犯罪?
2009年,同創集團所借誠安擔保公司3000萬,沒有收取一分利息,有誠安擔保公司和國投吳浩峰還款協議為證。這應當是令人信服的書證,為什麼警方無視這一點呢?
判決書中稱,「2010年11月10日,被告人岳明楊接公安機關通知後,即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並主動交出了所保管的U盤一個,該U盤內記載了誠安公司發放高利貸的明細情況」。
沙坪壩法院判決書中聲稱,根據岳明楊提供的一個U盤,審計報告,證實誠安公司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發放高利貸54070萬元,獲利有6880·38萬元。上述事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李俊幸虧還活著,還可以自由地講話,他說,請問沙坪壩區公檢法:(1)岳明楊所保管的一個U盤,是保管公司的U盤?還是私人的U盤?這個U盤從何而來?(2)既然誠安公司是公司行為,那麼,公司的財務賬目在哪裡?僅僅憑岳明楊提供的一個U盤能說明什麼問題?(3)岳明楊U盤賬目中,獲利6880·38萬元,出納、會計、覆核、負責人經辦人是誰?U盤裡有沒有經辦人簽字、蓋章?(4)岳明楊U盤中,發放高利貸款54070萬元,獲利6680·38萬元的進出帳單據、憑證在哪裡?(5)是誰收到了6680·38萬元的利息?有沒有當事人的簽字?是什麼人收到的?(6)支付6680·38萬元利息的單位和個人,如,同創集團,大川集團等,他們有無李俊、李修武、台士華、誠安擔保公司等收到利息的收據?書證在哪裡?(7)所謂6680·38萬元非法所得,收錢的時間、地點、人證、物證在那裡?(8)收取所謂的6680·38萬元非法所得支付方式是:轉賬支票?現金支票?銀行卡?現金?還是承兌匯票?(9)如果拿不出這些證據,審計結果是怎麼出來的?
現在看來,法院的指控是建立在對被羈押人逼供基礎上的,這種經歷筆者體驗過,由於酷刑而得到的違心的口供是不足信的,想必是王立軍、郭維國屬下的沙坪壩公安局,恐嚇、欺騙、引誘、威脅當事人、獲得的證人的假口供而已,就憑岳明楊一個編造的U盤,審計結果就能出來,不能令人信服。
所以,李俊懷疑岳明楊已經叛變,他說,有些人可以為了達到某種目的,不顧廉恥,肆意編造,比如,虛假的報表和審計等。岳明楊為了使自己盡快脫身,編造了一個假賬目,放在U盤裡,和警方達成了某種交易,指控公司「涉黑」和「非法經營」等罪行。她身為擔保公司的主要領導,應當深知公司的清白,但喪失氣節和原則,為虎做帳,使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變成了非法經營,並引來2億多元的巨額罰金,足證她是協助公安局搶劫俊峰集團公司40多億資產的幫兇之一。
我已經多次報導過,李俊在羈押期間,重慶市公安局已有公正的結論,其中「非法經營罪」不成立,已經結案。例如,同創集團指控誠安公司非法收取的2158萬利息,而只有同創公司財務做帳記錄,和相關人員口供,無書證佐證,應不屬實。
李俊說,岳明楊的U盤,是不是如同同創集團張明渝財務人員做的假賬,付給誠安擔保公司2158萬利息一樣的「升級版」呢?為什麼如此嚴重,且被指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經營罪」的主犯,岳明楊卻只判刑四年、罰金10萬?她認了罪,是否在誠安公司任職期間存有「貓膩」,被沙坪壩區公安局抓住了把柄,雙方完成了交易,還是刑訊逼供,誘供,騙供,威脅所致,王立軍統一領導的重慶市公安局兩個專案組,調查同一件「非法經營罪」的案例,結論卻是不同的結果,這又說明了什麼?
總之,李俊說,在他羈押期間,經專案組查明,誠安公司借給同創集團金額9筆,約兩億借款一事屬實,是通過重慶市光大銀行和重慶市工商銀行,進行的正常的委託貸款業務,收取了正常的銀行規定的利息,誠安公司依法在銀行繳納了稅收,可以通過銀行和稅務部門佐證,並且,所有的拆借業務屬民間借貸行為,通過了重慶市司法局公證處的司法公正,怎麼成了「非法經營罪」呢?如果罪名成立,為什麼沙坪壩區公安局不追究銀行、公證處的刑事責任呢?為什麼不追究借款單位和個人的「非法集資罪」呢?沙坪壩區公安局是不是在徇私枉法?是不是因利益驅使,選擇式執法,有意栽贓陷害呢?
所以,判決書中,沙坪壩區檢察院指控的6880·38萬元的高利息貸款非法所得不成立,而據此強加的2億零315萬的巨額罰款,更是不能接受的。李俊說,如果法院要指控誠安公司非法經營,否認公司之間正常的民間借貸關係,那麼,借款單位就應該有誠安公司的收據作為書證,但沙坪壩公檢法能夠拿出證據嗎?恐怕只有編造的所謂口供。此外,法院還把朋友之間、企業老闆之間的現金往來拆借,也加上放高利貸的罪名,實在是荒唐之極。他舉例說,比如,大川集團董事長張宏,和同創集團的張明宇等人,私下多次找他借現金周轉,這也算是高利貸嗎?他說,至今,張明渝還欠他現金110萬,這怎麼說呢?
這些事,由於國內政治體制所限,我沒有辦法親自去重慶查證,就李俊所提交的文字已顯出疑點重重,正如吳英一案一樣,對民間借貸行為的司法界定相當困難,如果李俊不與成都軍區做生意陷得太深,也與薄熙來,王立軍等人沒有利益衝突,特別是沒有官員內鬥的利用價值,這種具有爭議的民間借貸行為,可能重慶官方也不會在意。但如今引起了軒然大波。連著名律師趙長青都替李家兄弟辯解說,高利息貸款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2010年3月10日於多倫多
文章來源:《前哨》雜誌4月號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