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月30日訊】一
美國已故知名思想家塞繆爾•P•亨延頓在其傳世名著《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第一章「政治秩序和政治衰朽」中,曾引用上世紀美國最著名的時評家沃爾特•李普曼的話,這樣寫道:「我確實知道,對同居於一國或一地的人群來說,最大的必需品莫過於被統治,如有可能便實行自治;如蒙天賜,便受廉明政府統轄;但無論如何,非被統治不可。」
令人深感驚異的是,亨廷頓在引用自己的同胞這段話之後,繼續寫道:「李普曼先生是在對美國感到絕望之際講出這番話的。但這番話對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處於現代化之中的國家來說,更是切中要害。在這些地區,政治共同體因分崩離析而危害其自身;政治機構權力微弱,威望更差,不堪一擊,——在許多情況下,這些地區的政府壓根兒就不在進行統治。」
如果按照這位美國上世紀曾指導全球前現代國家進行現代化變革,而具有廣泛知名度的思想家上述理論,來看待中國最近30餘年以「改革開放」為特徵的社會變革,我們不難發現,中國的國家體制,儘管迥異於西方的國家體制,但顯然不屬於「政府壓根兒就不在進行統治」的失敗國家之列。
不過,現在有一起令不少中國公共知識分子和法學家們高度關注的東陽女子吳英集資詐騙案,被二審定罪維持一審判決的死刑,將在某種程度上考驗中國的中央政府,是不是「壓根兒就不在進行統治」。
二
所謂吳英集資詐騙案,從現有已經公開披露的案情來看,其弔詭和荒誕不經之處,至少有以下幾個看點,令人有一頭霧水之感。
首先,據吳英案一、二審辯護律師於庭審辯護中,和隨後在公眾場合言之鑿鑿的傳說,遭受吳英「詐騙」錢財的11個最主要的苦主,竟然沒有一個人願意指控吳英這個「罪犯」曾騙取過自己的錢財,而是令人匪夷所思地眾口一詞地堅持,自己跟吳英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屬於民間的借貸。他們竟無一人願意違背做人的起碼良知,指控吳英實施了公訴人和一二審法官們所指稱的詐騙行為。
其次,要吳英去死的人,不是吳英集資詐騙案的受害者,卻是案發地東陽一幫在後台運作的神秘官員。這幫官員除了在暗地裡試圖操控吳英案的司法流程之外,竟然集群去省高院和相關部門上訪,堅決要求處死這個並未損害其個人利益的小女子。
第三,早在吳英被二審終審裁定維持死刑的判決下達之前,吳英所擁有的優質資產,已經被案發地東陽市的公安機關,以一種諸如購買吳英的贓物汽車「必須十輛打包購買」的怪誕方式,以低得令人瞠目結舌的價格,處理給了特定的出資購買者。據知名浙江律師陳有西在新浪微博上傳言,其中,「吳英的本色概念酒店,至少價值5000萬,以450萬拍賣成交;38輛汽車,值2000多萬,390萬拍賣成交;法拉利汽車,值375萬,去向不明;珠寶值7000多萬,去向不明;博大新天地商品房定金500萬,去向不明;希寶廣場定金500萬,去向不明。」
在此,筆者出於複雜問題簡單化的考量,也為了節省網友的閱讀時間,對諸多圍繞著吳英案所發生的稀奇古怪之事,在此不贅。感興趣的網友可以去閱讀知名刑辯律師浦志強寫的博文《吳英的生命和你我有關》,及其它真假莫辨的所謂曝料帖文。
三
毋庸諱言,即使從當下的中國法律常識角度,來看吳英以高息向民間尋求巨額資金的借貸行為,只要依照現行中國金融管理法律的相關規定來比照,其涉嫌違法犯罪,無疑是成立的。那些為吳英脫罪的人,絕對不能離開中國的司法環境,來比照西方的法律看待吳英案,更不能以浙江的民企多有向民間尋求資金支持的行為,以所謂法不責眾為由,而要求法院豁免吳英的法律責任。至於在吳英案被定罪以後,國家會如何出台寬鬆的規範民間融資的相關法律,則另當別論。
不過,以吳英現有的違法犯罪事實,而將極刑加諸其身,顯然太過分了。簡直有一種令人深感被浙江東陽地方豪強勢力強行窒息的意味。
事實上,即使按照東陽官方和浙江兩級法院的說辭,吳英案之所以留下一個3.8億的巨大資金窟窿無法填補,恰恰是吳英所操控的本色集團的正常經營,被東陽的公權強行打斷才是最關鍵的原因。遑論東陽警方低價變賣吳英名下的優質資產,而導致其資本急速縮水。
對此,我們可以試試換過一個角度,來看看吳英案的另外一種結果:如果不是案發地的豪強勢力站在吳英的對立面,非要將吳英及其擔綱的企業置於死地,而是像對陷入困境的國有企業一樣,提供破產保護,那麼,吳英經營不善留下的虧空,是不是還會有這樣大的窟窿呢?相信所有明眼人,都不難得出另外的結論。
四
基於以上早已公諸於眾的案件事實,再來看看吳英案所能導致的深遠法律後果。
如果吳英案的死刑判決,萬一經最高院核准,會產生什麼樣的示範效應呢?相信任何明眼人都可以看到,此例一開,必將給諸多地方豪強勢力發出一個強烈信號:只要是打著法律的旗號去謀財害命,將是一種無本萬利的買賣。其意味著中國的民企將進入一場嚴寒將至的冰河期,自不待言。而如果吳英案在最高院的覆核中,遭遇不覆核的結局,而被發回重審,其結果將迥然不同,也自不待言。
對此,一起六年前發生在浙江因拆遷糾紛引發的特大命案,由於最高院明知地阻斷了地方豪強的作為,其引發的示範效應,似可佐證上述觀點能夠成立。
六年前的2006年8月9日,在浙江義烏江東街道,因宅基地糾紛而引發的的吳廣德駕車碾死3人致傷16人的案件,雖經金華中院一審和浙江高院二審判處死刑,但在案發兩年之後的2008年10月10日,最高院卻歷史性地不覆核吳廣德的死刑判決。從而,不僅給浙江所有面臨被強拆命運的住戶,帶來了抵抗強拆的勇氣和信心,而且,最關鍵的是,沉重地打擊了那些地方豪強肆無忌憚強拆民宅的囂張氣焰。其最積極的法律後果是,導致整個浙江省成了最和諧的拆遷省份,該省因強拆所引發的社會不穩定事件,幾乎難得見諸報端和互聯網。由此可見,最高院一個判例所發出的強烈政治信號,是如何能夠改變一地的政治生態。
由吳廣德案件的歷史性改判,再回到對吳英案的觀感,我們是不是可以作出這樣的預期:如果吳英以死結案,那些地方豪強正在蠢蠢欲動的地方,將立馬依樣畫瓢,將自己所操控的一畝三分地,變成為一個碩大的屠場。如果吳英可以死裡逃生,將給那些正在摩拳擦掌的地方豪強,以當頭棒喝,其準備伸出的爪牙,也必將給震懾得縮回去。
最後,本人可以在此作出下列預言:如果吳英被最高院順水推舟核準死刑,那麼,在諸多地方政府債務償還無望的地方,必然會有數不清的吳英、李英、王英、張英,將隔三差五被送上審判台。這是因為,在當下的中國立國原則不變的情境之下,中國的所有民營企業均原罪難脫,因此而搆陷一個民營企業家,可謂簡直易如反掌。
如果吳英死了,由此所導致的一個災難性的後果,將是中國最富有創造力和經營才幹的民營企業家群體,或是淪為沉默的羔羊任由地方豪強宰割,或是腳板涂豬油拋棄自己的家園移民一走了之。中國社會,也將歷史性地從正改革狀態,被逆轉為負改革狀態:在國際經濟環境日益惡劣而導致國內經濟增速趨緩,增量利益不敷分配的情狀下,地方豪強必將對存量利益展開肆無忌憚的任意切割。960萬平方公里土地,將由此再次淪為動盪的惡序社會,也就合乎邏輯地順理成章。
但願,本人的以上預言,僅僅是杞人之憂。
文章來源:《共識網》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