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正華:刀下留人 慎用死刑

【新唐人2012年1月28日訊】吳英被判死刑,社會上表達了不同的聲音。民間評判的主要是:吳英的罪,即使確鑿,也不致於非要死刑不可,與那些動輒貪污幾千萬、幾個億、幾十個億或上百億的鯨吞貪官來相比,量刑的不公正似乎顯而易見;她的罪名是否完全如判決書上所寫,也似乎可以商榷;吳英案審理過程中,出現了罕見的官員聯名上書要求法院判其死刑,沒有心驚膽顫的害怕,那會做出這樣反常的舉動,;吳英案,內幕黑暗深重,有人急於置她於死地,等等,等等。司法審判的不公,已久為百姓詬病,在中國親歷過民事、刑事官司的斗民,對此可能都有不同程度的感受。

我要補充的一條是,鑑於49年以來,錯殺冤殺誤殺的個案太多,吳英雖被判處死刑,但最高當局應該慎用死刑,刀下留人。

制定法律條款時的隨意性,制定法律條款時的前後矛盾,制定法律條款的人治因素影響,審判具體案情時要根據所謂犯人的態度,審判要受到政治運動極大影響,等等,等等,都是我國出現大量錯殺冤殺誤殺的構成因素。這實際上反映了政府及其領導人物本身缺乏對法律的瞭解,缺乏對法律重要性的瞭解,更是由於他們在奪取政權過程中,他們自己在內部血腥的權鬥中,都從來沒有依靠過法律,甚至49年建政以來,一直到改革開放時,都沒有認真把法治當回事。這就像一個孩子,從來沒有把握過汽車方向盤,一下子讓他把握方向盤,他哪能不犯低級而又低級的錯誤呢?甚至於,他根本不知所措,亂來一氣。作為乘在這個車上的芸芸眾生,會有什麼樣的感覺呢?

現在,全國人民,對所謂他們的法律,大體可能就是這個感覺。

說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在所謂計劃經濟時代,民間的買賣,那就是投機倒把,是復辟資本主義的行為,成千上萬的人,因此而獲罪,如果在監獄表現不好,刑上加刑,導致死刑,這樣的個案在全國有沒有?又例如,因為錯寫敏感口號或喊錯口號,就被當場現行楸出,很快被處決,這樣的冤案有沒有?歷次恐怖的政治運動中,被錯殺冤殺誤殺的人,何止千千萬萬,冤魂何處討還生命?

人命關天,但恰恰因為執政者,對治國實際上停留在草莽流寇坐天下的幼稚而無知的水平,才造成歷史上所罕見的錯案冤案假案的驚人數量。如果想想,他們自己在內部權鬥中,那種令世人瞠目結舌的血腥與殘酷,那種完全沒有什麼講理因素在內的槍桿子裡出領袖的叢林法則,他們對生命一貫的蔑視與漠視的作為,我們就不難瞭解今天中國的法律還處於什麼水平,今天中國的執法還處於什麼水平。

我們現在主張對吳英要刀下留人,只能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來訴說理由,只能在目前他們執政者的認識水平上來討論問題,這當然是無可奈何的事,對此,網上已有很多文章在探討,民間亦有大量口口相傳的評論,所以,我不希望吳英的死刑再次成為歷史中一個錯案冤案。人命關天,百姓被錯殺冤殺誤殺後,也是要上史書的,竇娥冤不是代代相傳的嗎?

文章來源:《新世紀》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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