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河:美國「禁止網絡盜版法案」的啟示

【新唐人2012年1月28日訊】聽眾朋友大家好,我是橫河,首先給大家拜個年。今天和大家討論一下最近網絡上很熱門的,就是美國一個〈禁止網絡盜版法〉。最近幾天在國際上,尤其在美國,非常熱門的一個話題就是美國眾議院一個關於禁止網絡盜版法案的提案,在參議院它有一個類似的法案,就是〈保護知識產權法案〉,這個法案由於牽涉到網絡自由,華人也很熱心的參與討論,包括中國大陸也有很多參加討論的。更由於維基百科黑屏24小時進行抗議,至少影響了上千萬的用戶,而變成了一個非常重大的網絡事件,今天我們就跟大家來討論一下這個問題。

這個法案是由美國國會的司法委員會主席、德州的共和黨議員拉瑪.史密斯在去年10月26號向國會提出來的,是國會的第3261號法案,要注意的是這是一個法案,在英文裡面叫作bill,而不是決議,決議是revolution,法案它就是法律,一旦通過以後就是要執行的;而決議是不具有執行功能的,它只是表達一個觀點,不具有強制執行功能。因為它是一個法律,所以支持方和反對方都是非常認真的對待,誰都不敢鬆懈,因為一旦通過以後,那就是執法的問題了,就沒有辦法再去爭論了。

這不是一個國際法,它只是美國的國內法,對別的國家它應該是沒有很強的影響力的,但是因為它的法案的本身,它的立法過程,雙方爭論的內容以及政府的立場,使得它對我們中國人來說的話,應該是很有意義的。尤其是如果它通過以後,它所針對的很大的一部分是美國境外的網站,所以它對別的國家也有很大的影響。

立法過程各方充分發表意見

我覺得很有意義的就是它的立法過程,是各個方面都可以充分的發表意見,這一點是值得我們關注的。

首先支持方,支持方他主要是保護知識產權的市場和相關的就業、收入。他們認為這是有利於版權法的執法,來彌補現有的法律對外國網站的漏洞,其實對美國國內的話,它應該已經有足夠的法律了。反對方主要是覺得這個法案一旦通過以後,會威脅到言論自由,會威脅到網絡創新,很可能會擴大執法機構的權限。因為它有這個權力,可能把由於一個博客或者是網頁侵權,而封殺整個網站。你像圖書館協會它會擔心,由於強力執法會把一些圖書館置於被起訴的危險,因為圖書館已經把很多人的圖書已經放到網站上去了,可能是這樣的考慮,這裡頭就有擔心。而更多的人他是擔心,由於要求搜索引擎去刪除涉嫌侵權的網址和連接,這樣的話可能會引發一個全球的網絡審查,而全球網絡審查顯然就是侵犯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在這裡支持者主要是受網絡盜版打擊而受到損失的娛樂界,像好萊塢的電影還有音樂界,還有一些傳統的媒體,這裡主要的機構有美國電影協會,有製藥業。製藥業為什麼會捲進去呢?是因為現在網站上有很多很多廣告,這些廣告是進口處方藥,就是美國它所有的藥,它都是要有處方的,而處方藥一般都很貴,所以有的人就會憑處方而不去買藥,卻從網站上去買其他國家的進口藥。比如說從加拿大就買一些處方藥回來,相對便宜,這樣的話就對製藥業造成了損失,美國的藥是很貴的。另外的話就是美國商會,這些是支持這個法案的,支持法案主要是保護知識產權。而反對者就包括很多網絡巨頭,也包括一般的網絡公司還有很多網民,他們主要擔心的是網絡自由會遭到侵害。

不管怎麼樣說,我們關注的其實並不是說哪一方的利益,而是這個立法的過程,各方他都有機會去公開和充分的表達他們的意見。你像國會就舉行了聽證會,美國電影協會就在國會聽證會上充分發表意見。

他說就是美國的電影業受到這種盜版的打擊太厲害了,而這個電影業在美國提供200萬的工作機會,也支撐了9萬5千個小公司;而瑞輝製藥公司也在美國國會作證,說是由於網絡賣藥的網站,其實是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因為消費者很難去分辨在網絡上賣的是假冒的名牌藥,還是乾脆就是假藥。

另外一方,你像一個消費者權益的團體,他就表示說是加拿大一些網絡藥店,它是實體的公司,賣的也是真藥,而且也需要處方,所以並不是說網絡上面賣的都是假藥,而這個法案它並沒有區分賣的是真藥還是假藥,而一概進行打擊。這是消費者權益的團體。

在另外一方面,網絡公司則發起了一個聯盟的抗議行動,維基百科在18號那一天史無前例的關閉了24個小時,谷歌主頁上也把谷歌的字樣抹黑了,另外有7千個小一些的網站以各種方式加入這個抗議的行列,據說就是維基百科的這個抗議的條幅有1億6千萬網民看到了。維基百科它在黑屏24小時上,你點擊時可以看到它網上只有一個抗議的聲明,那聲明上說的是:試想一下,如果世界上沒有掌握知識的自由。因為維基百科主要是一個知識性的網站嘛,就用這個方式來表達它的抗議的。

我們關注的是,相比較而言,中國是作為世界上網絡監控最嚴格的國家,但是到今天為止這麼嚴格的網絡監控,並沒有一個完整的立法。到現在你去查中國的網絡監控的相關的,只是有一些極其模糊的什麼辦法、通告、規定、條例,甚至是自律公約,唯一一個勉強能夠被稱為法律的,是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叫作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這個決定雖然說按照中國的立法法說起來,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就有法律效用,但實際上它並不是一個什麼什麼法。而這些所謂的法律、法規都是單方面發佈的,就是政府這一方發佈的,從來就沒有經過公開的討論。

也就是說它只反映了統治者控制網絡、監控網絡、封鎖網絡的意志,而沒有任何互聯網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在裡面,所以它是單向的,它並不是一個像美國這個立法,它的支持方、反對方都要發表他們的意見,都要經過反覆討論,而立法者最後是要權衡各方面的意見來立法的,所以立法本身這個過程就說明了什麼是真正的法律。中國的這個法律絕大部分是單方面反映統治者利益的,這個是我們需要看到的。而美國這次立法,它不同利益的各方都來陳述自己的理由,來表明自己的關注點,或者是直截了當的說出來自己的利益所在。就在這個法案當中,我支持是因為我的利益要支持,而反對的人也是直接說明了,是我的利益受到傷害了,沒有人在這裡聲稱代表了一個國家的利益。也沒有人在這裡聲稱他代表民族的利益。

以中共網絡監控為對照的言論自由之爭

另外一個特別值得關注的,就是在這個立法過程當中關於言論自由的爭論。反對者在這裡他一個重要的理由,就是說這個法案一旦通過以後,它會影響網絡上的言論自由和信息流通的自由,而這個言論自由和信息流通自由正好是網絡的核心,就是網絡的命脈,沒有了這個,網絡就很難生存下去,而且說這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美國人對可能侵犯他們言論自由的任何企圖,不管這個企圖是來自哪一個方面,什麼方向,他都長期保持一個高度的警惕。

有一個叫作電子前線的人權組織,他認為就是說如果這個法案通過的話,這種代理服務器,就是在阿拉伯之春過程當中,廣泛使用的代理服務器,因為它同樣可以阻止反盜版法律的實施,而會成為這個法案的執法對象,這是人權組織擔心的。更大的擔憂是認為這個法案會使很多人們用來避開網絡封鎖的工具成為非法,從而使那些在獨裁政權下,本來處境就已經非常艱難的異議人士雪上加霜。更有人就直接把這個法案和中共的網絡監控進行比較,這個互聯網公司聯名發表的公開信裡面就有提到,說有關的法案將可能會給美國政府有權像中國、馬來西亞和伊朗那些國家一樣,對互聯網進行過濾。

這裡很有意思的就是,他是拿中國進行比較的,為什麼呢?因為中國的互聯網監控是在國際上沒有任何有異議的,沒有任何不同意見的,就是大家都公認中國是互聯網監控最嚴格的國家,這是國際上的一個常識,不需要解釋的,雖然中共自己宣稱中國的互聯網是自由的,甚至是最自由的。因此把任何可能會監控的法案和中共做比較,就成為一個很強有力的論據,因為沒有一個人希望自己使用的互聯網落到中共式的那種監控和封鎖的境地,所以中共的這個網絡監控在這次法案的討論當中,實際上它起到了一個反面教材的作用。

北韓它是沒有網絡的,最複雜最全面的網絡監控就是中共,其它國家獨裁國家的網絡封鎖和網絡監控,相對來說要簡單得多,而且有不少就是向中共學去的。多年來中共通過網絡對異議人士的迫害,對自由的扼殺,通過各種案例,通過媒體曝光,通過國會聽證,通過西方的網絡公司加入中共的這個網絡監控、對異議人士的迫害,這些反反覆覆的曝光已經被民主國家的民眾廣泛的認識了,所以拿這個中共的網絡封鎖、網絡監控作為反面教材,無疑是反對派一個非常強而有力的武器。

談到網絡自由,這裡有一個小小的插曲,就是中國的國務院總理溫家寶這次訪問阿拉伯幾個國家的時候,他在阿聯酋,去迪拜的路上說是進了一個咖啡店和當地人交談,這個事情感動了阿聯酋的副總統兼總理,就把這件事情寫到他的推特上,然後溫家寶就說不信的話,你們可以上推特去看。就這句話引發了一個大討論,就是誰都知道推特在中國是被封鎖的,而溫家寶這句話是回答《新華社》記者的問題,所以他這個話應該是講給中國人聽的,就說不信你可以上推特去看。這個問題就是溫總理他自己上不上推特?他知不知道在中國絕大部分中國人上不了推特?他知不知道中國人要翻牆才能上推特?他要人家上推特去看,是不是在鼓勵別人翻牆?這是一個小小的插曲,很有意思。

美國政府怎麼是這個立場?

另外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就是在這個事件當中政府的態度。就是美國政府它在這件事情上態度,其實也是非常值得討論的。在中國網絡控制它完全是統治者的行為,因為這個網絡監控唯一的受益者就是中共統治集團,儘管網絡公司它也去參與了網絡監控,但是網絡公司本身在監控上對網絡公司的發展是沒有好處的。它完全是在統治者的壓力下採取的行為,就不管是百度也好,或者是其它的網絡公司也好,它進行了網絡監控,實際上對它自己是沒有利益的。就說政府本身在中國,它是得益於網絡監控的,而美國民眾其實也是非常擔心政府的權力會有擴大的趨勢,那麼這種趨勢最終會影響到民眾的自由,所以在西方限制政府的權力是民眾的一個長期的努力的目標。西方人有一個說法就是把政府和官員關進籠子裡面,就是讓民眾始終在監控政府。反過來說,就是說政府本身是有一個擴大權力的趨勢的,如果沒有民眾和媒體的監控的話。

那麼網絡控制似乎應該是政府支持的行為,就政府是可以得益於網絡監控的,然而白宮在14號發表了一個聲明,就對這件事情,說雖然我們認為外國網站上的盜版問題的確非常嚴重,需要從立法層面做出嚴肅的反應,我們卻並不支持立法限制言論自由,增加網絡安全風險,或者破壞充滿活力和創新的國際互聯網。這個聲明它鼓勵各方在不違反上述原則的前提下,在一起工作來通過一個各方都能滿意的立法,以便使檢察官和知識產權擁有者有新的手段,來對抗美國境外的通過網絡進行的盜版活動,或者是違反知識產權的活動。

也就是說它並不公開直接支持這個法案,當然它的態度,白宮的態度顯然激怒了好萊塢,因為好萊塢是網絡盜版的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如果你不去買正版帶的話,它經濟收入就受到影響。好萊塢是民主黨的長期支持者和金主,就是說民主黨的競選活動好萊塢是一直是用捐款的方式來支持它的。有一些人就表示,他可能不再支持奧巴馬政府的競選活動。也就是說發表這個聲明是冒一定的風險的。

這裡就有一個問題了,就是美國政府為什麼不支持這個可以擴大政府監控權力,擴大政府權力的法案?我覺得這裡可能有幾個方面的因素。第一個就是最主要的一個就是美國的立國的原則和美國的價值觀,就是它聲明裡面提到的是,不能限制言論自由、網絡安全和網絡創新,它其實並不是支持盜版。白宮它需要考慮長期的支持者,但是它也必須要考慮到民意和美國的根本利益,也就是美國的價值觀。

在這方面其實不僅僅是白宮,立法者也是一樣的,目前已經有8位國會議員改變了他們支持法案的態度。為什麼改變?是因為美國的國會議員他是立法者,他是選民選出來的,是選民的代表,所以他必須要考慮民意。這個不像在中國,立法機構就是全國人大,它只是一個表決機器,就是說中共的意志決定了提案,一旦中共的意志決定了提案以後,人大舉舉手就可以了,所以人大代表在中國他就是舉舉手,就可以混過去了。他只要能夠對得起中共給他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對得起在兩會期間吃、住和安保,他只要對得起這些就可以了。但是在美國這不行,因為他是選民選出來的,他必須要考慮選民的意見。當然國會議員他有他自己的觀點,在他選民當中也有不同的觀點,但是這種觀點選民可以通過向自己的國會議員提出自己建議,提出自己觀點的方式來影響這個國會議員在國會的投票,也就是說這是需要反覆醞釀的。

這裡我覺得值得強調的一點就是反對這個法案的互聯網的巨頭,他們本身並不一定就是什麼道德典範,或者是自由的捍衛者。你像這些網絡巨頭,包括微軟,包括雅虎,包括谷歌,它都曾經或者還在和中共合作去封鎖網絡,去監控網民,去侵犯人權,是互聯網的性質決定了網絡公司它的生存取決於網絡自由。如果沒有了網絡自由,如果信息自由流通不存在了,網絡公司就沒法生存下去。就像中共入侵谷歌的郵件一樣的,它實際上入侵谷歌郵件,就侵犯了谷歌的核心利益,實際上就傷害到了谷歌的生存的最基本要素,所以才導致谷歌不得不退出中國。當然你可以說這些網絡公司都是在美國成立,在美國成長起來,在網絡自由環境下成長起來的,而這些人都具有一定的美國價值觀,但是我覺得很重要的還是它們的生存取決於網絡信息的自由流通。

這個事情最後會朝什麼方向去發展呢?我們也可以看一下。由於反對的聲浪太高,眾院的表決已經推遲了,而這個提案的發起人正在修改提案的草案,可能會去掉一些爭議大的條款,甚至有可能重寫整個提案,就是說最終結果很可能是既保護了版權和知識版權,又不至於危害到言論自由和網絡的安全,以及網絡創新。當然這不是一項很輕鬆的工作,但是在一個正常的社會,它的立法就應該是這樣的,就是說各方都有機會來充分表達自己的利益,而立法最終也要充分考慮到各方的利益。

所以立法在西方國家它是一個妥協的過程,這種妥協的過程從表面上看,似乎它的立法效率比較低,所以很多人認為西方的這種方式效率很低,而中共的那些方式效率非常高。確實中共的立法效率是最高的,因為它只要對統治者有利的話,或者是統治者有這個意願去立這個法的話,最快幾天之內就可以立法,你像1999年10月30號人大常委會的一個決定,就是所謂的〈反邪教法〉,它從立意到立法只花了5天的時間,而對統治者不利的,就是一個惡法,花20年也廢除不了,而立一個新法也是花20年可能都立不起來。就像這個勞教,勞動教養制度,連法律都不是,而人大的立法機構花了這麼多年想要廢除這個連法律都不是的勞動教養的暫行辦法都不可能,而且想用一個行為矯治法來取代它,都無能為力。也就是說對於中共來說的話,要不要立這個法,怎麼立這個法,都是它一句話,很快、效率很高,但這種高效率對於中國的老百姓來說,對中國的民眾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舉個例子〈美國憲法〉,〈美國憲法〉在制訂以後二百多年來,除了增加修正案以外,憲法的基本骨架根本就沒有動過。而當時在制訂〈憲法〉的時候,卻是爭吵了近4個月,根本就不得要領,而立法者在美國當時近4個月爭不出結果的情況下,是很多立法者在當時交通不便的情況下,根本就不願意或者是不可能再來一次的情況下,不得不做出妥協,而各自都做出了讓步,在那種情況下制訂出來了一部〈憲法〉,完全是妥協的產物,結果是這一部〈憲法〉二百多年來都不需要修改,只增加了一些修正案,就制訂出了這麼一部〈憲法〉。

而中共那種效率極高的立法,就是開一個人大舉舉手就通過了,這個被稱為國家大法的中國的〈憲法〉,就修改了7次,從54年後來反反覆覆,反反覆覆的草案、修改案,很多部分跟開始的相比已經面目皆非了,就是一部稱為國家根本大法的一部〈憲法〉就可以隨便改,視同兒戲。當然這部法案本身我們不需要去做評價,而是說這個立法的過程對我們是有啟示的,好,謝謝大家。

2012年1月21日

文章來源:《希望之聲》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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