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月12日訊】二零一二年一月,廣西政法委書記在全區律師代表大會上發言曰「律師要擔負起維穩社會責任」。按《律師法》,律師職責有三,一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二是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三是追求社會公平正義。律師依法辦案,即是維護社會公平秩序,又何來維護法外之穩?若有法外之穩,莫非要律師違法辦案?
官員加維穩責任於律師,屠龍寶刀,號令天下。此人治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時代已過矣。法治社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倚天劍一出,誰與爭鋒!
官員之所以發號施令,名器所在也,公檢法之所以俯首聽命,俸祿官職之所縛也。而民以食為天,律師以當事人為大,此謂人民最大也。若律師違法維穩,案子不會多一個,稅收不會少一分,而犧牲當事人利益,充其量於人大、政協、律協謀一位置,此非正直律師之所為也。又以威信而言,假使官員若無職位,又何德何能對幾萬藏龍臥虎之律師指手畫腳?不信,可單挑試之。去其官職,則一無所長,恐不如耕田之農婦,又何以與一技在身之律師比肩而立?!
諺曰「寧為盛世狗,不為亂世人」,社會穩定,攸關重要。然而,此之穩定,乃法律保障公平正義之穩定,而非人治底下不公之穩定。彼之穩定,乃抱火厝之積薪之下而寢其上,火未及燃因謂之安。——是故居安思危,力行法治,鼓勵律師依法辦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乃真正之維穩,亦長治久安之所繫也。
文章來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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