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給選舉假 最高罰30萬

【新唐人2012年1月9日訊】(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9日電)14日將舉行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說,具投票權的勞工,大選投票日可放假1天,工資照給,雇主若未依法給假或給薪,可處新台幣2萬到30萬元罰鍰。

勞委會表示,總統、副總統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早經勞委會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具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勞工的休假日。依規定,原排定出勤且具有投票權的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表示,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該日出勤,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如正職員工當天上班,可領2份薪水,且雇主不得妨礙勞工投票。

條件處提醒,雇主若未依法給假或給薪,將可處2萬到30萬元的罰鍰,主管機關也可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並要求雇主補給工資;勞工如有權益受損,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機關申訴,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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