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共養子女 港府有新思考

【新唐人2011年12月28日訊】(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28日電)父母離婚後,往往會透過法律爭養子女,因此造成對立,香港政府計畫立法改善這種一貫做法,令父母離婚後共同承擔養育子女的責任。

港府今天就此發表諮詢文件,了解民意對相關立法的意見,然後作出立法決定。

勞工及福利局常任祕書長鄧國威在記者會上說,法律改革委員會早於2005年發表報告,建議改善現行涉及子女撫養權的相關法令,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

根據現行法令,本地父母離婚時,需由法院重新編配父母的權利,而子女往往歸一方撫養,他方無權介入子女的重大事務。

但法改委的建議提出,非同住的父或母一方應保有對子女的父母責任及權利,有權參與子女未來的重要決定,例如改變姓氏及移民等,必須獲父母雙方同意。

此外,子女升學、結婚及搬屋等,也必須通知非同住一方的父或母。

法改委認為,「共同父母責任模式」模式可令父母離異後,積極參與子女的教養事宜。

鄧國威指出,法改委的建議更能促進父母在離婚後積極參與子女的教養事宜,減低雙方因爭奪管養權而產生的敵意。

有關諮詢將於明年4月30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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