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陽:沂水縣法院的判決書滿紙荒唐

【新唐人2011年12月15日訊】為了幫騙子把黑的變成白的,把值價每畝不足20萬的土地變成價值40餘萬,這就是沂水法院高超的魔術!

給騙子編出誠實的測謊結論,再以這所謂的測謊作判案依據,把我國現行法規沒認定使用的納入法律實踐,這就是沂水縣法院的創新。把不僅是我國、且是全世界都堅守的“不訴不理”的民事司法原則改成“不訴也理”,這就是沂水縣法院創造的奇蹟。

騙子劉陽升的輝煌歷史

原國有企業沂水皮件廠,既無內債也無外債且有幾百萬元資金積累,養活著二百來工人。劉養昇在這種情況下成為該廠一廠之主。幾年的時間,企業資不抵債,工人下崗企業倒閉。經工人艱辛的告訴,劉養升終因貪污巨款被判刑。

出獄的劉陽升用當時所貪沒有被查出的錢財,辦起了企業。他借助企業的名義貸款後,上下勾結居然讓貸款變成死貸,國家巨額資金輕易騙到手。

處心積慮設騙局

劉陽升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要轉讓,該土地受難人無論如何也想不到走進了騙局中。該土地使用權轉讓談判,不僅有轉讓、受讓雙方,還有兩個頭面人物出席,其中一個因職務犯罪被判過刑的沂水原某銀行行長,讓這個談判倍加隆重。

談判會上劉陽升首先說明,這取得使用權的土地是商服用地,有關土地手續在家裡保險櫃裡,現在只是談轉讓具體事宜,到辦手續時再出示。

在沂水縣,只要對土地使用權稍有常識的人都會知道“商服用地”的內容,一是作商業、服務業建設使用,二是使用權四十年。

談判在劉養升叫價每畝六十萬元、受讓方每畝只出三十萬的拉鋸戰中展開,沒有達成一致的談判結束時,劉陽昇說這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他一定會站在體諒受讓方的角度,最終會達成協議的,讓受讓方先找個律師擬個協議草稿,價格先寫上每畝五十萬元,等價格達成一致意見後正式打印簽署時再修改這個數據及具體文字。

受難方找律師寫的協議草稿最終到了劉陽升手中。接下來,劉陽升與受讓方的談判中把價格降到每畝四十萬元,引導著受讓方把每畝四十萬這個數字在手機短訊中體現了出來。

每畝價格五十萬元的協議草稿、還是有每畝四十萬元字樣的手機短訊,在以後的談判及正式合同的簽署中,受讓人早忘記,可是,這協議草稿及手機短訊,劉陽升如存珍寶一樣珍藏著。因為這是他所設騙局的基礎,兩年後這協議草稿及珍存兩年其不亞於千年出土文物的短訊端上了法庭。

談判中在受難人反复要求下,終於看到劉陽升取得用地權的土地手續,讓受讓人大跌眼鏡。這宗商服用地手續由兩個組成,一個使用年限僅十四年,另一個也只有二十年。

四十年使用權與十四年、二十年使用權的差別,讓這宗商服用地價值大大縮水,在受讓人放棄受讓的情況下,劉陽升報出了生畝二十萬元的價格。最終,雙方以每畝二十萬元簽訂了合同。

騙局中的騙局

受難方陸續付款,當還欠轉讓款四十來萬元時,按合同規定劉陽升必須配合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可是,劉陽升百般推諉中給受讓人一個明確的答复,他說,當前正為一筆交易坐立不安,無心配合辦過戶手續,讓受讓方再給他九十五萬元,幫他了結這筆生意,他就馬上配合辦理過戶,且是這生意很快回款,到時馬上返還多出轉讓價款的數額。

無奈下,受難人只得依其要求,籌足九十五萬元交給劉陽升。劉陽升讓受讓人把這錢分成兩個四十七點五萬元,一筆給他,另一筆給其老婆,劉陽升及其老婆分別以各人名義出了單據。當時受讓人問為什麼這樣處理,劉陽升的回答是不方便說的業務需要。
受讓人不會注意、也想不到,每次的付款單據後面都有復寫紙印痕,這次的兩個四十七點五萬元有一張沒有印痕。

再巧妙的騙局也漏洞百出

受讓人在交足了款且是多交了的情況下,劉陽升百般拖賴不辦理過戶,受讓人無奈之下,提起了訴訟。

庭審中,劉陽升一口咬定,當時協定每畝地五十萬元,總價款五百萬元,並且,談判中出席旁聽人那個被判刑銀行行長及另一人出庭作證。劉陽升一口認定受讓人提供法庭的合同中是每畝二十萬元,總價款二百萬元,這合同是受讓人偽造的。

劉陽升為了證明其說法正確,向法庭提供了當時受讓方讓律師草擬的合同,以及受讓方有每畝四十萬元字樣的短訊。

既然手機短訊提到每畝四十萬元,那草擬的合同中每畝五十萬元起碼不是最後議定價格。況且,草擬的合同沒有簽署。咬定協議價每畝五十萬元顯然是無稽之談!

劉陽升與其老婆在合同上的簽名哪裡來的?劉陽升先是說被騙喝醉中籤的。這麼說,其老婆也同時喝醉了麼?後來說是受讓人模仿他與其老婆的筆跡籤的。最終的科學鑑定是,簽名是劉陽升及其老婆所簽,印章是他們公司的印章。

既然價款五百萬的合同被騙成了二百萬,差額達三百萬之巨,這對於資產不過幾百萬、且是因為貪污入獄、且是不擇手段騙銀行的劉陽升所不應容忍的,但是,合同簽暑兩年多的時間裡,劉陽升為什麼不報案?為什麼劉陽升不但不報案反而是一直在陸續接收著轉讓款、過戶問題上拖賴不辦、直到後來躲避受讓人?

那精心設計的沒有復寫紙印痕的四十七點五萬元的單據,劉陽昇在庭上說這是同一筆收到款重複開寫的單據。他說有一個把收到條複寫的習慣,因為當時先寫的一張沒有復寫,就再給受讓人寫了一張復寫的單據。

這近五十萬的單據,在認識到開據得不合自己習慣的情況下另行開具,做事謹慎到把一個手機短訊保存到兩年的他不可能忘了把頭一張收回,況且,這兩張單據的落款人一個是劉陽升本人,另一個是其老婆。再者,就算是收到一筆款另一筆款沒收到,把受讓人所交款加起來,也超出了合同所定價款,這顯然也是不合理的。

與騙子勾結的法官喪盡天良的認定

利令智昏與騙子勾結牟取非法利益的法官,無視事實踐踏法律的程度,注定了令人髮指。

與本案所涉地塊相鄰的土地,使用權長達四十年,且包括上交國家的稅費在內,當時每畝僅三十萬元。

本案所涉地塊,一半使用年限僅十四年,另一半使用年限僅二十年,且沒有上交國家稅費,價格不可能高於上面所述地塊。

如此事實面前,法官居然上下其手作出了本案所涉地塊當時每畝價值四十餘萬元的評估結論!

受讓人依據足據的理由不服評估結論,反複審請重新評估,被法官堅決拒絕。

取終的判決,認定合同價格每畝二十萬地有失公平,所以判定合同無效。

劉陽升狡辯四十七點五萬元的一張付款單據沒有復寫印痕,是另一張單據的重複開寫,法官居然認為劉陽升所說是對的。為了找塊遮羞布,居然拿出了​​測謊結果,以劉陽升沒撒謊作為判定的依據。

測謊在我國現行的法規中沒有規定能作為法院判案的證據,在這裡,利令智昏的法官給我國法律開創了新內容。更荒唐的是,“不訴不理”的法律原則在這裡成了枉法法官的抹屁股紙。

受難人的訴訟請求是讓劉央升履行合同、返還價款外的款項,被告人劉陽升沒有提起反訴,自然沒有法定的訴訟請求。可是,判決結果是認定合同無效,讓劉央升返還土地使用權轉讓已收價款。

可以說,這決書是“滿紙荒唐言”,那“一把辛酸淚”是誰的?這不僅是被騙的受讓人的,更應是黨紀國法的悲哀之淚。

相關官員及法官電話:
林 濤(法院院長)13608900959
孟祥輝(法院領導)13969960539
苗國清(本案審判長)13583967829
於 弘(本案主審法官)13969960861

當事人電話——
李 然:13969958908
滕立其:18266727196

2011年12月14日

(此文只代表作者本人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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