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密檔案】中共史家筆下的國民黨訓政成就

中共【新唐人2011年11月29日訊】 【編者的話】這是一位中共史家在八十年代後半期寫作的一篇學術論文。彼時,作者雖然正處在剛剛發韌的中國現代史反思潮流之中,但他還是不得不極其謹慎地「用筆」,不得不極其小心地對他的研究對象抱著「冰冷」的姿態,以標明立場……然而,我們還是從他的研究成果裡,看到了歷史的某些真實,一些還遠不能回歸全部「本相」的真實歷史……

「關稅自主」和「收回郵政主權」

自一八四二年中英《南京條約》簽訂之後,中國就喪失了關稅主權。帝國主義國家把持了中國的海關,干涉中國的內政和外交,控制中國的財政,左右中國的政府,嚴重地影響了中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因此,中國人民和一切愛國人士,都堅決主張收回關稅主權。

早在一九二四年一月,國民黨一大就提出「取消」包括外人管理關稅權在內的「一切不平等條約」、「重訂雙方平等互尊主權之條約」的主張。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後,也提出了關稅自主和廢除不平等條約的口號。一九二七年七月二十日,國民政府宣佈,「協定稅則」與國家主權有礙,決定於九月一日實行關稅自主。隨後還公佈了《國定進口關稅暫行條例》。不久,蔣個石下臺,孫傳芳的軍隊打到南京周圍,形勢十分危急;加上日本首先起來反對新稅則,其他各國也紛紛效尤,結果使九月一日實行關稅自主的諾言成了泡影。

一九二八年七月七日,外交都發表宣言,宣佈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重訂新約。其廢舊約訂新約的原則是:「(一)中華民國與各國間條約已屆期滿者,當然廢除,另訂新約。(二)其尚未期滿者,國民政府應即以正當之手續解除而重訂之。(三)其舊約業已期滿而新約尚未訂定者,應由國民政府另訂適當臨時辦法,處理一切。」當時中國與義大利、丹麥、葡萄牙、比利時、西班牙、日本等國的不平等條約,以及中法越南商約等都已期滿,尚未期滿者為中國與美國、英國、法國、荷蘭、瑞典、挪威等國的不平等條約。在這十幾個國家中,美國看到中國修改不平等條約和實行關稅自主已是大勢所趨,首先表示贊成。七月二十四日,美國國務卿凱洛格照會國民政府外交部,同意中國關於修改不平等條約的主張,並承認中國關於關稅自主的原則。七月二十五日,《整理中美兩國關稅關係之條約》在北平簽字。代表中國簽字的是財政部長宋子文,代表美國簽字的是美國駐華公使馬慕瑞。條約主張:「歷來中美兩國所訂立有效之條約內所載關於在中國進出口貨物之稅率、存票、子口稅並船鈔等項之各條款,應即撤銷作廢,而應適用國家關稅完全自主之原則。惟締約各國對於上述及有關係之事項,在彼此領土內享受之待遇,應與其他國享受之待遇毫無區別。」「締約各國不論以何藉口,在本國領土內不得向彼國人民所運輸進出口之貨物,勒收關稅或內地稅或何項捐款,超過本國人民、或其他國人民所定納者,或有所區別。」

作為第一個承認中國關稅自主、同意修訂新約的國家,美國博得了國民政府的好感。但是,美國在所訂新約中對於中國的關稅自主問題仍有保留意見,規定美國在華的待遇「應與其他國享受之待遇毫無區別」。這就是說,在簽訂新約後,不僅美國商品的進口稅不得超過中國自已所產商品交納的稅額,而且美國仍然要享受最惠國待遇,必須所有與中國訂有不平等條約的國家都簽訂了新約,承認了中國的關稅自主,中美新約才能真正生效。這樣的關稅自主,實際上仍然不能起到保護本國經濟的作用。參與修訂中美新約的一個美國人回憶說:「一九二八年七月間的一個問題是如何想辦法不使用中國所反對的『最惠國』字樣而保持美國權利。我們在國務院想到在這個和以後的條約中使用『待遇不得有所差別』這一字句的辦法。」

隨後,國民政府在一九二八年內與歐洲一系列國家簽訂了新的關稅條約。八月十七日,簽訂了《中德關稅條約》;十一月十二日,簽訂了《中挪關稅條約》,十一月二十二日,簽訂了《中比通商條約》,十一月二十七日,簽訂了《中意友好通商條約》;十二月十二日,簽訂了《中丹(麥)友好通商條約》,十二月十九日,簽訂了《中荷友好通商條約》和《中葡友好通商條約》;十二月二十日,簽訂了《中英關稅條約》和《中瑞(典)關稅條約》;十二月二十二日,簽訂了《中法友好通商條約》。十二月二十七日,簽訂了《中西友好通商條約》。以上這些條約皆由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正廷同各國駐華公使或代辦簽訂。除了《中挪關稅條約》在上海簽字外,其餘條約的簽字儀式都是在南京舉行的。

到一九二八年底,和中國有條約關係的各國中。祇剩下一個日本拒絕簽訂新約。日本政府的頑固態度遭到了中國人民的強烈抗議,全國掀起了抵制日貨運動的新高潮。在這種情況下,極端孤立的日本政府不得不重新考慮它的對華政策。一九二九年十月,濱口雄幸內閣任命的駐華公使佐分利貞男來華,曾一度被認為是改善中日關係的新契機。然而,當他十一月回國述職時,突然在箱根自殺。之後,日本政府擬調駐土耳其大使小幡酉吉出任駐華公使。在北洋軍閥統治時期,小幡曾在日本駐華公使館任職,是逼迫北洋軍閥政府接受「二十一條」的直接參加者,對於小幡的任命,國民政府不表歡迎,全國輿論更是一致反對。在這種情況下,日本政府不得不放棄調任小幡的意圖,而於一九三零年一月以日本駐上海總領事重光葵兼代駐中國公使的職務。中、日間的條約本來已經期滿,應在「當然廢除另訂新約」之列,但日本始終不願談判修訂整個條約的問題,而堅持與條約未到期的國家一樣,祇談關稅問題。直到一九三零年五月六日,才勉強同意簽訂了《中日關稅協定》。即使如此,日本還要求在「協定」的附件中明確規定,中國準許對日本有重要關係的特定物品,如棉貨類、魚介、海產品及麥粉等,於三年內仍維持一九二九年的稅率,以示對日本的特殊優待。

新的關稅條約的簽訂,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過去在關稅問題上的一些弊病。首先,改變了均一稅制的狀況。過去是進口貨物不分種類,一律是值百抽五。關稅自主後,改為差別稅率,把進口貨物分為不同等級,按不同的稅率收繳關稅。國民政府於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七日通過,並定於第二年二月一日實行的《海關進口稅稅則》把進口貨物分為七類,其稅率為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二十七點五不等。一九三一年一月,又把進口貨物分為十二類,最高稅率提高到百分之五十。一九三三年五月,更把最高稅率提高到百分之八十。差別稅率的實行,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帝國主義的經濟侵略,減少了帝國主義國家對中國的商品傾銷。如向來佔進品商品第一位的棉紡織品,在提高進口稅率後,進品量銳減。印花布在一九二九年以後的六七年內,進口量竟減少了百分之九十。與外國紡品進口數量減少的同時,中國的民族紡織工業取得了一定的發展。以上海為例,一九二四年綿紗產量為三十八萬多包,一九二八年上升到四十七萬多包,一九三零年五十一萬包,一九三一年六十一萬包,一九二八年棉布產量不到二百四十萬匹,一九三零年上升到三百零三萬匹,一九三一年三百一十七萬八千匹,一九三二年三百九十三萬六千匹。其次,改變了海、陸關稅不統一的狀況。過去是陸路關稅比海路關稅少納三分之一。改訂的新約明確規定:陸路進口貨物的優待稅率予以廢止。

關稅自主以後,中國海關稅收有了明顯的增加。一九二七年海關稅收為一億一千三百萬圓(中國銀圓,下同),一九二八年為一億三千四百萬圓,一九二九年為二億四千五百萬圓,一九三零年為二億九千二百萬圓,一九三一年為三億八千八百萬圓。

新的關稅條約簽訂之後,國民政府認為關稅已經完全自主,其實遠非如此,中國海關的總稅務司、各重要海關的負責人和主要職員,仍由外國人擔任;在一些新約中仍保留了帝國主義國家的一些特權。這些都說明,新的關稅條約在形式上看來中國和締約國是平等了,而實際上並不平等。

近代以來,外國侵略者在掌握了中國海關主權的同時,也掌握了中國的郵政主權。從英國人赫德(以總稅務司兼總郵政司)到法國人帛黎和鐵士蘭,先後控制中國郵政達六十年之久。在第一次大革命時,上海郵政工人首先要求收回郵政主權。隨著北伐戰爭的發展,南方的一些大城市,如上海、廣州、漢口、長沙、福州等,都先後成立了郵務工會。這些郵務工會在各地積極推動收回郵政主權的運動。當時武漢國民政府曾通告北京政府:「凡在南方政府所管轄各省區內之郵務局長應由南方政府另行任命」。武漢國民政府不顧當時的郵政總局總辦鐵士蘭的阻撓,免去了法國人饒略的長沙郵務管理局局長的職務,另外派員代理。隨後,武漢國民政府定期召開全國郵務工會大會,討論收回郵政主權問題。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竟然讓北京政府的郵政總局總辦鐵士蘭兼任南京的郵政總局總辦。直到一九二八年八月,原北京政府的交通部南遷,併入國民政府的交通部,北京的郵政總局才同時南遷,南北兩總局合併。同民政府委任劉書蕃為第一任華人郵政總辦。同時,在總局內設有郵政會辦的職務,指定由外國人擔任。除了總辦一職外,實際上在總局中當權的仍然是外國人,一九二九年郵局改組完成以後,中國人當權的逐漸多起來,外國人在郵政單位的威風才開始有所收斂。

裁撤釐金和實行統稅政策

釐金制度,始於清季。一八五三年以後,清朝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撲滅太平天國運動,陸續在全國水陸交通要衝設置了約七百處關卡,徵收釐金,照字面解釋,每一兩抽收千分之一,即一釐,所以叫釐金。民國初年,沿襲清朝釐金舊制,祇重收入,不問產銷,「是以無物不稅,無地不稅,一物徵之於甲省者:複徵之於乙省;而省內釐卡林立,重疊課徵,商民既受痛苦,稅吏更多中飽私囊害民者,為世之詬病」。釐金制度在中國延續了七十多年,極大地增加了人民的負擔,嚴重地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以「簡化稅收」為名,決定實行裁釐。

一九二七年七月十八日,南京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議決,九月一日為實行裁釐日期,通過《裁釐國內通過稅辦法》及《出廠稅條例》,將江蘇、安徽、浙江、福建、廣東、廣西六省境內的一切通過稅全部裁撤,進品貨物稅改照國定稅率徵收,工廠製造貨物稅照《出廠稅條例》徵收。後因政局動蕩,南京國民政府在八月三十日宣佈暫緩裁釐加稅。直到第二次北伐完成,全國「統一」之後,國民政府才又重新議定裁釐問題。

一九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至十九日,財政部召集的江蘇、安徽、浙江、福建、江西五省裁釐會議在南京舉行,這次會議是國民政府財政部為準備裁釐、實行新稅制而召開的一次會議。其議決裁釐要點如下:(一)裁釐後改辦之新稅稱為「特種消費稅」,係按指定特種之貨品徵稅,並非物物課稅。(二)裁釐時間以會議結束後六個月為期:「一、限十八年二月內各省先將釐卡裁撤一部分,並將特種消費稅舉辦一部分;二、限十八年四月內各省第二次裁釐並增辦特稅一部分;三、十八年六月內將各省釐金完全裁竣,並將特種消費稅一律辦齊」。並規定「凡已辦特稅之品目一律免收釐金」。(三)特種消費稅品目為:油類、茶類、紙、錫箔、海味、木植、磁陶、牲畜、藥材、漆、皮毛、繭、絲、黃豆、棉花等十六類(後增為十九類)。(四)特種消費稅的稅率為:奢侈品自值百抽十二點五至值百抽十七點五;半奢侈品自值百抽七點五至值百抽十;日用品自值百抽二點五至值百抽五。「在此項定率以外不得帶繳任何附稅」。

一九三零年年底,財政部以釐金裁撤,國庫每年驟減收入八千萬圓,雖一再增加海關進口稅,仍不敷抵補。於是,為增加國庫收入,又決定就國內主要機制日用工業品按照捲菸統稅成規,開徵統稅。所謂統稅,即「本一物一稅之原則」對貨品徵收,為「中央國稅」,其收入全部解交國庫。「凡統稅貨品一經繳納統稅之後,即準行銷全國,不再重徵其他對貨徵收之任何捐稅」。統稅與關稅、鹽稅,是南京是國民政府主要的三項收入來源。統稅,開始試辦於一九二八年一月,「明定捲菸統稅為中央稅」,由財政部專設捲菸統稅處、各省設捲菸統稅局辦理。一九三一年一月,全國各省奉令實行裁釐,開徵棉紗、火柴、水泥統稅。財政部即就捲菸統稅處擴大組織,改組為統稅署,並將和省捲菸統稅局分別合併,設置各省區統稅局等機關辦理徵收查驗事宜。同時,還將一九二八年六月實行的麥粉特稅亦歸辦理,於是乃有捲菸、棉紗、火柴、水泥、麥粉五項統稅之稱。一九三二年七月,印花菸酒稅處與統稅署合併改組為稅務署後,又將薰菸、啤酒等列入了統稅的範圍。

「裁釐改統」後,南京國民政府的統稅區域從東南的蘇、浙、皖、贛、閩五省擴展到湘、鄂、魯、豫、冀、晉、察、綏及粵、桂等省區,因之稅收激增。一九三三年度的統稅收入,計捲菸六千三百七十五萬餘圓,麥粉五百四十七萬餘圓,棉紗一千八百六十七萬餘圓,火柴六百七十六萬餘圓,水泥二百五十萬餘圓,薰菸三百二十萬餘圓,啤酒六十六萬餘圓,總共已達一億圓以上,大有與關、鹽兩稅並駕齊驅之勢。

裁撤釐金,改徵統稅在某種程序上是有利於國內商品流通,有利於國民經濟發展的,並且裁撤了一大批釐卡,可以節省一筆行政開支。如雲南省政府主席龍雲和財政廳長陸崇仁於一九三零年十二月發佈的省政府布告稱,在裁釐前全省共有徵收稅捐的機關七十七處(其中釐局四十五處,附捐局十二處,鹽捐局二處,商稅局十七處,錫稅局一處),裁釐後設置各種特稅局十一處,有些局下設有分局,共設分局二十處。這樣,徵收捐稅的機關比原來減少了一半以上。

「保護國貨」政策和設立中央銀行

各帝國主義國家在中國傾銷商品,嚴重地阻礙了中國民族工商業的發展。全國人民為了反對帝國主義的經濟侵略,曾多次開展抵制外貨、提倡國貨的運動。在廣大人民的強烈呼籲下,南京國民政府也作出提倡發展民族工商業的姿態,制定出了一些「保護國貨」的政策。

一九二八年四月二十日,國民政府發佈通令指出,「海通以來,外貨充斥,經濟壓迫,源涸流枯,國人怵目驚心,咸思補救。權衡利害,應以提倡國貨為先。」為此,通令規定了提倡國貨的五條具體辦法:(一)在大學院編審中小學課本時,注重編入提倡國貨的內容;(二)由工商部速籌振興工業的計劃,並嚴禁商人以外貨冒充國貨;(三)由財政部實行保護國貨政策;(四)由內政部、大學院分別行文至內外各官署、各學校,嗣後購用物品,除圖書機器及其他為中國所無而必須購用者外,應一律購用國貨;(五)由各省政府及特別市政府佈告民眾,一律提倡購用國貨。通令發出以後,國民政府還從各方面採取措施,用各種形式進行宣傳,例如創辦國貨陳列館,設立國貨展覽會等,用檢閱國貨成績的辦法,以擴大國貨的影響和銷路。

南京國民政府在提倡國貨的令文時,還特別強調政府機關要帶頭購用國貨,給群眾作出榜樣,並為此規定了一些行政措施。六月九日,國民政府明確通令各機關儘量使作國貨,「如有適用之國貨而仍購用洋貨者,應以不經濟支出論事。」根據《審計法》第十二條規定,審計院在審查各項決算及計算時,對於不經濟之支出,可以駁復。通令指出,由於洋貨的侵入,外國每年要從中國掠奪五萬萬圓,若不迅速挽救,必然要受經濟上的壓迫,甚至招至亡國滅種。現在「國貨可代洋貨者正多,各機關所用物品應即儘量採用,以資提倡,振興實業「。一九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和五月四日又再次發出訓令,要求國民黨員和全國各機關工作人員「以身作則」,一律採用國貨。雖然文件上三令五申,但行動上仍然各行其是,提倡國貨祇是一紙具文。

一九三零年前後,由於經濟形勢急劇惡化,國民政府認為,通過推行國貨運動,或可以阻止銀價的繼續下跌。於是,提倡國貨的聲浪又一度高漲起來。當時世界上金貴銀賤,對使用銀兩的中國很不利。據統計,中國一銀圓在一九二八年合四十五美分以上,最高時達到五十美分;一九二九年合四十美分左右,最低時祇合三十六點八三美分;一九三零年最高時合三十六點九二美分,最低時祇合二十四點五四美分;一九三一年上半年,最高合二十四點四零美分;而最低時祇能合十九點八八美分了。為了改變銀價繼續下跌的頹勢,國民政府採取了兩條重要措施:一、關稅改徵金幣;二、振興國內工業生產,發展對外貿易。政府通令,國內工廠要加緊製造日用必須品,除在國內廣為推銷外,還要大量運銷用金的國家,賺取外匯。為了達到此項目的,工商部於一九三零年春行文各省,提出五條「救濟金融緊要辦法」:(一)大力開展提倡國貨運動,「通飭」所有工作人員一律使用國貨,並「勸導」民眾儘量購買國貨;(二)整頓所有的官營、民營工廠,改良產品,增加產量,不準抬高貨價;已經關閉的工廠必須設法恢復;(三)查明本省特產,凡是一向出口的的,主管機關要設法發展生產,遇有輸出困難的,要給予幫助或補助;(四)各徵稅機關對國貨應「從優待遇」;「可酌令停止徵收」「各種附加貨捐」;(五)凡是能供出口的農林漁牧及礦產等原料,一定要增加產量;對於金礦尤其要加緊開採提煉。工商部認為,「當茲金貴銀賤潮流方興未艾,改進生產,增加出口,庶足稍遏危機。」

南京國民政府制定的這些提倡國貨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族資產階級的意願,也多少起到了一些促進民族工商業發展作用。在一九二八至一九三一年間,中國新設立的廠礦企業達六百六十二家,資本總額二億五千二百四十五萬圓,其發展速度超過了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民族資本主義的「黃金時代」。

南京國民政府在建立初期的另一重要經濟措施是,設立中央銀行,整頓金融。

在北洋軍閥政府統治時期,中國擁有各種新式銀行一百一十多家。其中屬於國家的祇有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兩家;民族資本的商業銀行約五十家;三分之二集中於北京、上海和天津;外商銀行約二十家;外僑銀行約四十家。這後兩種銀行壟斷了中國外匯業務。當時市場上流通的貨幣比較混亂,北洋軍閥政府曾試圖廢兩改圓。它一方面發行紙幣,另一方面大量鑄造銀圓。但有些中外金融機構對政府所鑄銀圓並不信賴,因而在市場流通中銀兩和銀圓並用。銀兩和銀圓的比率常有變化,給商品流通帶來很大不便。由於中央對各省的控制很弱,各省大量鑄造銀圓,發行紙幣。另外,中央和各省還大量鑄造輔幣,這些輔幣成分不一。更增加了貨幣的混亂。

為了整頓金融,一九二八年十一月一日,國民政府首先批準成立了中央銀行,然後著手改革幣制。

國民政府於一九二八年十月十五日公佈的《修正中央銀行條例》規定:「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由國家政府設置經營之。」中央銀行的資本總額定為二千萬圓,「由國庫一次撥足,開始營業。」中央銀行由國民政府授予下列各項特權:(一)發行兌換券;(二)鑄造及發行國幣;(三)經理國庫;(四)募集或經理國內外公債事務。

「條例」還規定了中央銀行的具體業務範圍;(一)國庫證券及商業確實票據的買賣、貼現或重貼現;(二)辦理匯兌及發行期票;(三)買賣生金銀及各國貨幣;(四)收受各項存款,並代人保管證券、票據、契約及其他貴重物品;(五)以金銀貨及生金銀作擔保品的借款;(六)代理收解各種款項;(七)以國民政府財政部發行或保證的證券作擔保品,為活期或定期借款。

中央銀行正式成立於一九二八年十一月一日,由國民政府特任財政部長宋子文兼總裁,簡任陳行為副總裁。該行初設理事九人(其中實業界、商界、銀行界代表各一人),由宋、陳及葉琢堂、姚泳白、王寶侖和錢永銘、陳光甫、榮宗敬、周宗良組成理事會並由國民政府就理事中指定五人(宋、陳、葉、姚、王)為常務理事。同時,還設有監事會,由國民政府特派監事七人(其中代表實業界、商界、銀行界的各二人,代表審計機關的一人),以李銘為主席、王敬禮、貝祖詒等為監事。中央銀行設總行於上海黃浦灘路十五號,另在南京、漢口、杭州、濟南、南昌、福州等地設立分行;在九江、蕪湖、蚌埠等地設立支行;在徐州、青島、紹興等地設立辦事外。一九三零年,中央銀行又先後在紐約、倫敦及海外其他金融中心設立了分行。此外,中央銀行還仿照英格蘭銀行的傳統,設立業務局(總經理顧立仁)和發行局(總發行李覺)。《中央銀行兌換券章程》規定,發行局「所發兌換券須按照發行額數十足準備,以百分之六十為現金準備,百分之四十為保證準備。」「現幣及生金銀得為現金準備,財政部發行或保證之有價證券與短期確實商業票據得為保證準備。」

隨後,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之初,還著手進行了幣制改革的準備,以便實現廢兩改圓、統一銀幣的目的。美國貨幣專家甘梅爾於一九二九年十一月把他關於改革中國幣制的方案提交給財政部長宋子文,他建議在中國實行金本位制,採用一種取名為「孫」(為了紀念孫中山)、以金計算的貨幣單位,而不需要實際鑄造和發行金幣。每一「孫」的幣值與百分之四十美圓等值。這種虛值銀「孫」幣的純銀含量約等於通用銀圓的三分之二。這個方案由於國內外的種種原因而沒有實現。

後來,同民政府還是決定先採用銀本位制,然後再轉到金本位。一九三二年底,宋子文宣佈中央造幣廠自第二年三月份起,開始鑄造新銀圓,每一百枚新銀圓等於規圓銀(上海銀兩)七十一點五兩。新銀圓一面是孫中山的頭像,另一面是一艘帆船。一九三三年三月八日,國民政府頒布實施銀本位幣鑄造條例,實行廢兩改圓。四月六日,它又正式公佈法令,禁止銀兩交易,現存的一切契約均應按照每一圓合規圓銀百分之七十一點五兩折算改定。

文章來源:《黃花崗雜誌》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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