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1月22日訊】(中央社記者周永捷華盛頓21日專電)美國國務院今天表示,劉姍姍是否具外交豁免權與她的簽證身分無關,而是根據台、美簽署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並且豁免權僅限於執行許可的職務範圍內。
駐堪薩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劉姍姍因涉外勞契約詐欺案,遭美國聯邦調查局(FBI)逮捕,外交部提出劉姍姍具外交豁免權,密蘇里州檢方卻認為劉姍姍持有的是發給貿易代表的E1簽證,非外交人員的A類簽證,不適用外交豁免權。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答覆中央社記者詢問時表示,美國官方發給「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或是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是「E-1條約商人簽證」(E-1 Treaty Trader visas)。
這名發言人表示,駐美台灣代表享有的豁免或特權並非來自他們的簽證身分(visa status),而是根據1980年台美簽署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在此協定下,劉姍姍享有與領事官員相同的地位,她的豁免權僅限於執行許可的職務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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