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型認購權證 稅調降

【新唐人2011年11月16日訊】(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16日電)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以現金方式結算的證券型認購(售)權證,證券交易稅計算方式從原本按履約價格千分之3,調降為差價的千分之1,即日起生效。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這是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變更見解,而作的新解釋令。

官員表示,由於券商都是直接以差價認賠給權證客戶,沒有實際買進股票,金管會新發布的見解是,券商若以現金結算為履約給付方式,就屬於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將權證以差價「賣回」給券商,應歸類為「其他有價證券」交易,不屬於一般證券交易。

官員表示,財政部除了配合改以差價為稅基,稅率並改適用其他有價證券標準,降為千分之1。

官員舉例,券商發行A公司認購(售)權證,客戶與券商以現金方式達成履約,如果客戶認購(售)權證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00元,但股票行情為130元,券商必須賠客戶30元差價。

官員表示,過去賣方要繳的證交稅是以每股130元為稅基,稅率千分之3;新解釋令是繳差價的千分之1。

認購權證是一種衍生性權利契約,買方以支付一定權利金方式,擁有在指定期限內能以約定的價格(履約價格),購買某一特定公司股票的權利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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