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9月26日訊】關於「文革」,有兩個常被中國人提起的故事,一個故事,說的是在1964年12月中共中央書記處召開討論「四清」問題的中央工作會議上,鄧小平勸毛可以不必參加,劉少奇則在毛講話幾次插話打斷,毛澤東後來一手拿著黨章,一手拿著憲法,到會場興師問罪:「一個不叫我開會,一個不叫我講話。為什麼剝奪黨章、憲法給我的權利?」毛澤東隨後對陶鑄夫婦說:「有人就是往我的頭上拉屎尿。」餘怒未消的毛在一個月後對到毛住處拜訪的劉說:「你有什麼了不起,我一個小手指頭就可以打倒你。」
另一個故事,說劉少奇在中南海遭紅衛兵批鬥時,曾手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紅衛兵們抗議道:「我還是國家主席,憲法保證公民的人身自由。」
一個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前者自認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和「馬克思加秦始皇」;後者則曾經公然聲稱:「我們的法律不是為了約束自己,而是用來約束敵人,打擊和消滅敵人的。」然而,就是這樣兩個人,到了無奈之時,也會尋找法律保護,這實在是當代中國歷史中的兩則「黑色幽默」。
當代中國歷史告訴人們:「以黨治國」的「開山祖」不只是列寧,還有孫中山、蔣介石。不只是毛澤東,還有劉少奇和其他「無產階級革命家」——《炎黃春秋》 2011年第7期刊載了於一夫先生的文章《「以黨治國」面面觀》,就談到了這個問題:「列寧創建了俄國共產黨(後改稱『聯共[布]』),開展暴力革命,推翻了沙俄帝制,創立了黨政軍高度統一、黨權高於一切的『黨化國家』體制。孫中山在領導中國革命屢受挫折後,改奉『以俄為師』,將蘇俄『黨化國家』的體制引入中國,提出和推行了『以黨治國』論,這便是『以黨治國』的發端。早在1915年,孫中山就明確指出:『吾人立黨,即為未來國家之雛形』。1920年,他更強調黨是民國的根本,鄭重聲明:『本總理向來主張以黨治國』。1924年1月,在國民黨『一大』改組期間,孫中山解釋說:『我從前見得中國太紛亂,民智太幼稚,國民沒有正確的政治思想,所以便主張『以黨治國』。」
孫中山逝世後,蔣介石利用孫中山的政治遺產,將孫中山的「以黨治國」和「三階段論」發展成為一種極權主義的政治體制,走上了專制獨裁之路。蔣介石奉行「一個主義、一個政黨、一個領袖」,集黨政軍大權於一身,並要求國人對領袖絕對效忠。在推行獨裁統治的過程中,國民黨的「黨文化」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按照蔣介石的說法,國民黨是「唯一救國的黨」,因此,它理所當然地應佔據國家的所有權力。而「新中國」成立後,「以黨治國」思想發展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毛澤東在1958年8月24日北戴河會議上發表談話,說:「不能靠法律治多數人……我們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決議、開會,一年搞四次,不能靠民法、刑法來維持秩序。我們每次的決議都是法,開一個會也是一個法。」他還說:「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報》一個社論,全國執行,何必要什麼法律?」(張慜:《第四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的來龍去脈及其嚴重影響》,載於《董必武法學思想研究文集》(第四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426~427頁。)
「以黨治國」並非毛澤東個人的主張,而是黨內高層的共識,當時主管和分管政法工作的領導人,都曾講過類似的話,指導政法機關按照黨的意志去執法。
下面,我們來看看「以黨治國」在實踐中是如何運行的:
(一)執政黨不受法律的約束
1955年1月間,張鼎丞(時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向劉少奇彙報工作後,劉少奇作了許多指示,他說:「在憲法頒布以後,我們必須加強法制,要善於利用法制,利用國家政權和社會群眾的力量來開展階級鬥爭。我們的法律不是為了約束自己,而是用來約束敵人,打擊和消滅敵人的。」1955年7月間,劉少奇又在北戴河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指示說:「我們的法律是要保護人民去同敵人鬥爭,而不能約束革命人民的手足。如果哪條法律束縛了我們自己的手足,就要考慮廢除這條法律。」
從劉少奇的上述指示來看,他認為法律是由黨領導制定的,明確把執政黨置於法律之上。這種觀點與「執政黨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進行活動」的法治理念相距甚遠。實行的結果,就是導致在「反右派」、「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期間隨意破壞法制,到了「無法無天」的地步。
(二)、政法機關必須掌握在黨的手裡,作黨的馴服工具
有關這方面的文件和指示非常之多,下面引述幾例:
1955年7月間,張鼎丞和梁國斌(最高檢察署副檢察長)在北戴河向劉少奇彙報工作(彭真在座),劉少奇說:「檢察院當前第一條任務,就是要保證把該捕的反革命分子迅速逮捕起來。憲法已經規定了,逮捕和起訴都要經過檢察院。如果不經過檢察院批准,捕人是違法的。現在黨要搞社會主義革命,要把那些破壞社會主義革命的反革命分子抓起來,所以檢察院要很快把批捕、起訴全部擔負起來。黨委決定要捕的,檢察院要閉著眼睛蓋章。這樣做也可能有錯,這在黨內可以講清楚,但對外,都要由檢察院出面擔起來。……如果檢察院不做黨的擋箭牌,民主人士就會利用這點來反對黨,結果可以說等於是檢察院反黨。」他強調說:「必須告訴檢察院的同志不準鬧自由主義,不能因為你們閉著眼睛蓋章,有了錯案就說『這個案子不是我批的,我不負責』。如果有人這樣講,就是泄露了黨的機密,就是和黨鬧獨立性。檢察院要做黨的擋箭牌,在黨內可以講清楚,對外,就要講這些案子都是經過檢察院批的,都由我負責。這樣才對。不然,就是違犯了黨的紀律,要受黨紀的制裁。」劉少奇還再三強調:「檢察院必須掌握在黨的手裡,這個機關同公安機關一樣,同樣是黨和人民同反革命分子作鬥爭的銳利武器,必須掌握在自己人手裡。必須保證檢察機關在組織上絕對純潔。」
1955年9月19日,羅瑞卿(時任公安部長)在全國21省市公安廳局長會議上講話中說:「公安、檢察、法院都是黨的工具,是黨的保衛社會主義建設、鎮壓敵人的工具,這點必須明確。但是在憲法上又規定了『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所以,關於檢察院和法院在對內和對外的講法上要分開。當然,如果有些檢察院、法院的同志以法律上的規定來對抗黨的領導,那就錯了。凡是對這點認識上有偏差的,必須糾正。」
1957年9月4日,在中央法律委員會擴大會議上,羅瑞卿發言中批評「某些司法、檢察、法院強調司法獨立,垂直領導,不聽黨委的話。」會議最後由彭真做總結,要點有三:1、政法部門普遍存在著右傾思想。2、反右派鬥爭。右派分子在政法戰線上的進攻極為猖狂,攻擊我們是「以黨代法,黨政不分,無法可依,有法不依」。3、黨委的領導。政法機關這個專政的武器必須牢固地掌握在黨的手裡。黨委應當領導政法機關的全部工作(包括所有案件),各級政法部門必須無條件地服從黨委(包括中共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的絕對領導,加強向黨委的請示報告。
1957年10月8日,彭真在八屆三中全會上發言,第二部分是「關於政法工作問題」,他說:「在司法行政和法院系統中,最突出的問題,是一部分人想借口『司法獨立』來擺脫黨特別是地方黨委的領導,同黨分庭抗禮。」
1958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就召開第四次全國檢察會議向中央寫了一份報告,其中談到:「經過一年來的反右派鬥爭,全國檢察機關共挖出右派分子一千五百多人(注:此前,檢察系統的幹部編製最多時為四萬三千人)。」會議批判了片面強調垂直領導,忽視黨的領導或者把黨的領導抽象化的錯誤路線,進一步強調:「檢察機關必須完全置於黨的絕對領導之下,做黨的馴服工具。必須聽黨的話,黨叫做什麼就堅決做什麼;黨不允許做的事情,就一定不要做。會議認為黨的領導的問題,是檢察機關最根本的問題。」
從1958年6月23日至8月20日,召開了第四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重點是揭發批判「司法部黨組所犯的嚴重錯誤」,把司法部黨組全體成員6人及正司級黨員幹部3人共9人打成「反黨集團」(此案直到1978年12月才由中共中央宣布平反)注9。最後形成的會議文件認為:「司法戰線近幾年曾犯過違反黨的方針的嚴重的原則性錯誤,主要是右傾的錯誤,而思想受資產階級法律觀點的影響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會議認為,「主張審判獨立就是反對黨的領導,是以法抗黨,是資產階級舊法觀點借屍還魂。」
會議結束後,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向中央報送的《關於第四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的情況報告》中,特彆強調:「人民法院必須絕對服從黨的領導,成為黨的馴服工具。……法院工作服從黨的領導,不僅要堅決服從黨中央的領導,而且要堅決服從地方黨委的領導;不僅要堅決服從黨的方針、政策的領導,而且要堅決服從黨對審判具體案件以及其他一切方面的指示和監督。」
從上述可以看出,中國大陸從辛亥革命成功後,除了初期有一段時間和1945年抗戰後至1949年10月前有過的憲法治國理念外,其餘時間都是「一黨治國」。而「一黨治國」,實質就是中國封建王朝「法家」思想的延續和變種,講的是「王法」而不是憲法。其特點有五:1.法家的法是法術勢的結合,其中刑罰就是很多人認為的法,在裏面只佔有一部分,而不是全部。2.法家的法講的是王法,和現代的民法不同。民法是建立在人人平等基礎之上的,而法家的法是不平等的,是為了維護不平等的制度而設立的法。3.法家的法要從屬於皇帝的旨意,是人治;而法制是和人治相對立的,根本不同於人治。4.法家的刑罰是酷刑,只對小民用,而對於皇帝和在勢的士大夫是沒有效的,一切看皇帝的喜好而定。5.最重要的是,法家的法是在皇權下行駛的法,是人治的法,是人(如皇帝)在法上;而法制強調的是法在人上,任何人都要受到法制的限制,哪怕是皇帝。
為什麼歷代統治者推崇法家而不是法制呢?道理就在於法家的法是人在法上的法,皇帝和在勢的士大夫們是不被約束的,而能夠約束的只是在法下的人,比如平民。如此下來,法家的法就可以被任何的統治者用來做為統治人民的工具,用來對付和消滅那些已經失勢的人,只要在政治鬥爭中失去了勢力,法家的法就完全適用了,這個人就在法下了,多麼殘酷的刑罰都不為過,而對於皇帝和他要利用和保護的人則從來都是網開一面的,這對於皇帝和有勢力的人是有利的,自己可以絲毫不受傷害,還能夠用法家的法來排除異己,何樂而不為呢?但存在的致命問題是,如果法是不公平的,在法之上總是要有人的,那麼大家就都要爭著搶著爬上去,以不受處罰,而已經在法之上的人由於是沒有處罰的,就可以隨意觸犯法律,由此的示範作用使得誰也不把法當回事,大家都清楚爬到上面法就制裁不了了,如此的法只對弱勢群體處罰的法還是法嗎?有失公正的法還叫法嗎?
都知道商鞅為秦國變法的,可是卻得到了車裂的下場。主流輿論說:「商鞅變法有利於秦國的富強,也符合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但是卻觸犯了奴隸主貴族的利益。商鞅活著的時候有秦孝公的支持,所以對這些守舊勢力進行嚴厲的懲罰。等到秦孝公去世,新君即位,守舊勢力就開始反攻倒算,雖然他們改變不了這些變法措施,因為變法已經開展了幾十年,深入人心,但是出於泄憤,他們就讓商鞅死掉來祭奠。而車裂(五馬分屍)是當時極為殘酷的刑罰,商鞅由於生前得罪人太多,所以獲得了這個殊榮。可以說商鞅推行的變法是他個人被車裂的直接原因。也許變法就要付出一些代價,而這就是歷史,更是現實。」
說得似乎是很有道理,商鞅是被車裂了,好像自己被自己立的法所害。其實不然,商鞅的車裂是在他失去勢力之後的事,在秦孝公的支持下,法在他之下,動不得他半點毫毛;當秦孝公死後,在新的政治鬥爭中商鞅敗下陣來,落在了法以下,於是那些曾經受過商鞅的法家執法的害的人就開始反攻倒算,至商鞅于死地。在商鞅得勢的時候正是那些人失勢的時候,而後來的商鞅死正是那些人得勢的時候而商鞅失勢的時候。所以在這裏勢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而法不過是被用來對失勢的人處罰的工具和手段。
所以,「關於『文革』,有兩個常被中國人提起的故事,一個故事,說的是在1964年12月中共中央書記處召開討論『四清』問題的中央工作會議上,鄧小平勸毛可以不必參加,劉少奇則在毛講話幾次插話打斷,毛澤東後來一手拿著黨章,一手拿著憲法,到會場興師問罪:『一個不叫我開會,一個不叫我講話。為什麼剝奪黨章、憲法給我的權利?』毛澤東隨後對陶鑄夫婦說:『有人就是往我的頭上拉屎尿。』餘怒未消的毛在一個月後對到毛住處拜訪的劉說:『你有什麼了不起,我一個小手指頭就可以打倒你。』另一個故事,說劉少奇在中南海遭紅衛兵批鬥時,曾手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紅衛兵們抗議道:『我還是國家主席,憲法保證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成了黑色幽默。
當毛澤東自認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時候,想起了憲法,而劉少奇受到批鬥的時候也想用憲法保護自己。這不是很幽默嗎?憲法保護不了劉少奇,因為憲法相當於民法,是要求大家都要遵守的法律,對於得勢的一方,有勢力為什麼還要受憲法的控制?於是他們拋開憲法,實行人治的王法。此時憲法和一張廢紙沒什麼兩樣,如何能保護劉少奇呢?!
王法講究的是得勢和失勢,誰得勢了,誰就是王,就在法之上,法也奈何不了你;誰要是失勢了,對不起,就在法之下,就要受控制或制裁。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法家的法是多麼的殘酷,大家都必須要爭搶著得勢,而不是失勢,由此必然導致派系鬥爭,永無休止。這也是中國大陸至今為什麼權鬥不止、無法無天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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