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耿松:向杭州市西郊監獄索還被非法扣押財物的私人函

【新唐人2011年9月24日訊】杭州市西郊監獄李向成政委、胡柏榮監獄長:

我是呂耿松,2008年4月17日至2011年8月22日被中共當局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關押在西郊監獄服刑。2011年8 月23日我刑滿釋放出獄時,貴監獄副監獄長周衛平於當天凌晨3時半帶領四個穿一色圓領汗衫、一色長褲、戴一色手套的狀似黑社會打手的便衣將我從床上拽起,說要放我出去。當時周衛平民穿著便衣,我不認識他。我說你們是什麼人,都穿著便衣,我要看你們的工作證。周衛平說,看工作證到警官辦公室去看。我說現在時間太早,不安全,我要按監獄的規定5點半出去。周衛平不容分說,就讓四個便衣把我從監室押到警官辦公室,他沒有給我看任何一個人的工作證,而是對我進行非法搜身。我告訴他,《中華人民共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禁止對公民非法搜查身體(包括身上穿著​​的衣服,頭上戴著的帽子和隨身攜帶的包裹等身體的延長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沒有對刑滿釋放人員出獄時要進行檢查的規定,沒有法律的規定就非法的。而且,今天我已經刑滿釋放,監獄跟我之間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已經結束,如果認為我有犯罪嫌疑,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獄根本沒有權力對我進行搜查,所以,監獄對我的搜查是非法的。但周衛平根本不聽我申辯,命令兩個便衣將我隨身攜帶的裝私人財物的袋奪走,從袋中搜出我的六本日記(從2007年8月24日進杭州市西湖區看守所到2011年8月22日在西郊監獄服刑期間所寫的日記)、一本書稿(《中國民主與​​中國民主黨》)、兩本剪報、兩本詩詞抄本、三本筆記本以及浙江省高級法院裁定​​書、杭州市檢察院起訴書、我在服刑期間替獄友寫的申訴書的草稿、監獄對我扣分的發票等物品並非法扣押,還​​將我於前一天交給監區檢查的《政法往事》、 《民主是一種生活》、《1911年中國大革命》、《危機與變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註釋及配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註釋及配套》、《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註釋及配套》、《嚴陵七子詩詞選》、《繪圖千家詩》等書籍以及8月11日我家屬探監時帶出的一本《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也非法扣押。當時我要求周衛平出具被扣押物品清單,也遭其拒絕,並讓兩個便衣強行將我架到汽車上。當時的目擊證人有:西郊監獄入監區監區長汪國平、副監區長余愛民、入監區警官何松源,值班護監楊先澄、徐小弟(服刑人員)。

我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本人在出獄時被非法扣押的上述物品都是我個人的合法財產,其中六本日記包含了我的財產權、知識產權和隱私權,書稿《中國民主與​​中國民主黨》包含了我的財產權和知識產權,貴監獄無視憲法和民法、物權法的規定,採用黑社會式的手段,強行將我的物品扣押,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為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於我的權利,保護我合法的個人財產,今天特地致函給貴監獄,請你們立即歸還上述被你們非法扣押的物品,並請在十天內答复,否則我將採取包括訴訟在內的一切必要的救濟手段。

我的聯繫方法:電話0571—88057334 地址:杭州市九蓮新村3 1幢110單元108室(102信箱),郵編3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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