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9月23日訊】陳光武按:所謂裴金德、裴日紅等故意傷害一案,系北海警檢兩方蓄意製造的假案。楊金柱律師早在今天六月份楊在新被捕時就如此斷言 ,我曾表示反對。但我親自參與辯護後,發現並掌握了案件的驚天秘密,確認楊金柱的觀點是正確的。
北海方面是故意的,所以是明知的。因此他們對我怕得要死,恨得要命。千方百計阻止我參與案件。但這一切都是徒勞的。任何陰謀詭計也無法阻止假案真相的揭露。假案的蓄意製造者,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信,咱們走著瞧!
庭審程序嚴重違法
北海中院必將吞食在法庭上裸奔的苦果!
2011年8月初,某廣西籍京城朋友告訴楊金柱:廣西高院主管領導表示,8月8日的庭審將不帶觀點,以證據說話。楊金柱欣喜之餘又不無擔憂:廣西高院主管領導的話未必管用。北海中院官員的紅頂子提在北海政法委的手裡。北海中院官員有勇氣和北海公安檢察切割而不和北海公安檢察一起在法庭上裸奔嗎?
2011年9月18日下午,楊金柱在庭前溝通會議上曾經善意地提醒主審法官:值此刑訴法修改之際,此次庭審舉國關注,具有國家司法層面的典型意義。作為本案的主審法官,頭頂上有萬斤壓力,但必須在法庭上要有一個法律人的擔當:不唯上,不唯權,只唯法。主審法官在法庭上必須保持中立,使控辯雙方擁有平等的訴訟權利,確保庭審程序合法。最後,楊金柱鄭重告誡主審法官:10位辯護律師在此次庭審活動中將嚴防死守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寸權必爭,絕不放棄,力求在庭審中實現程序正義。程序正義是看得見的正義,是不必等待而在法庭上即可實現的正義。楊金柱和其他九位辯護律師期望在北海的法庭上能夠實現程序正義!
9月20日的庭審過程使楊金柱對北海中院嚴重失望。楊金柱清醒地看到:北海中院已經被北海公安和檢察牢牢地綁在同一戰車上,毫無羞恥地在北海的法庭上和北海公安檢察一起在舉國關注下共同裸奔。
9月20日上午11時30分許,當主審法官命令司法警察走上辯護席,將已年近60歲的忠厚長者陳光武律師和刑辯新銳朱明勇律師趕出法庭之際,在陳光武朱明勇律師即將蒙羞的關鍵時刻,湖南蠻子一根筋楊金柱拍案而起,對主審法官違反法定程序,嚴重侵犯辯護人辯護權的行為提出最強烈的抗議,當即率領全體辯護律師集體退庭。
楊金柱在9月20日下午的法庭上嚴正指出庭審程序嚴重違法。如果此案不能異地審判,在下次庭審中將會要求公訴人和合議庭法官全體迴避。
9月21日上午,楊金柱、楊學林、李金星、覃永沛、王興、曾維昶、徐天明律師來到北海中院,要求面見主管副院長和主審法官,就下次庭審如何順利進行、9月20日庭審程序如何違法以及要求變更裴日紅等被告人強制措施問題進行當面溝通。
非常遺憾的是,由於北海中院主管副院長公務繁忙,在答應和律師見面後又因故不能成行,使楊金柱等律師失去了一次和主官副院長、主審法官(刑庭副庭長)當面溝通的寶貴機會。楊金柱等律師只好將反映的三個問題讓書記員記錄在卷。
楊金柱等律師嚴正指出北海中院9月20日的庭審程序存在以下嚴重問題:
第一,審判長沒有當庭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本庭審理開始後,審判長僅僅告知了被告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等申請迴避的權利,但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利、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享有辯護的權利等等,卻一律沒有告知被告人。
第二、審判長違法當庭駁回第一被告人裴日紅對公訴人周忠霞迴避的複議申請
本庭審理開始後,第一被告人裴日紅提出申請公訴人周忠霞迴避。休庭十分鐘以後,第一公訴人以檢察院的名義而不是檢察長的名義宣布駁回裴日紅的迴避申請。在裴日紅提出複議申請以後,審判長竟然當庭駁回裴日紅的複議申請。
審判長在此存在以下兩點錯誤:
其一、駁回裴日紅的迴避申請屬於檢察長的專有職務權利,第一公訴人以本院的名義駁回裴日紅的迴避申請屬於常識性錯誤。審判長應該當庭宣布重新休庭,裁定該駁回迴避申請決定無效,要求檢察長重新做出決定。
其二、審判長無權代替檢察長駁回裴日紅的複議申請。
第三、審判長在第二被告人裴金德「不用」陳光武朱明勇律師辯護之後,沒有當即宣布休庭,而是繼續違法審理
庭審兩個多小時以後,在審判長反覆追問下,第二被告人裴金德經過長時間的沉默、痛苦地說出「不用」陳光武、朱明勇律師辯護之後,審判長沒有依法當即宣布休庭、結束庭審,而是繼續將審判進行下去。因為本案的被告人裴金德有可能被判處死刑,必須要有律師為其進行辯護。在沒有律師為其進行辯護的情況下,所有的審判活動都是無效的。
第四、違背我國刑事法庭的司法審判慣例,首先審理第二被告人裴金德
北海市檢察院為該案先後出具了四份起訴書。北海市檢察院2011年9月2日出具的北檢刑變訴(2011)2號起訴書中,原來排在第五的被告人裴日紅空降到第一位置。原來排在第一的被告人裴金德下降至第二位置。但在法庭審理開始後,審判長卻命令司法警察將裴日紅等四被告人押下法庭,首先審理第二被告人裴金德。
在有多名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法庭按照起訴書排列順序對被告人進行審理,已成為我國刑事法庭的審判慣例。如果法庭以刑訴法沒有明文規定為由隨意打亂審理順序,必將天下大亂,使辯護人無所適從。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審判長決定首先審理第二被告人裴金德之後,作為第一被告人裴日紅的第一辯護人,楊金柱律師多次舉手發言,要求審判長例舉打亂起訴書被告人順序首先審理第二被告人裴金德的法律依據。對於楊金柱律師的這一正當要求,審判長不僅蠻橫地多次重複「沒有法律依據,法院有權決定」,而且連敲法錘,甚至說出如果楊金柱繼續就這個問題發言,將命令司法警察「協助」(將楊金柱趕出法庭),對楊金柱律師進行赤裸裸的威脅。但審判長可能不知道,楊金柱 2010年國慶節期間曾經公開要求最高法院掌舵大佬引咎辭職,區區北海中院的法錘又豈能在沒有法律依據並且違反司法審判慣例的情況下嚇倒楊金柱?!
第五、審判長在庭審進行兩個半小時以後,違法驅逐辯護律師陳光武和朱明勇
辯護人身份確認是在庭審開始時進行的一個法定程序。被告人裴金德在庭審開始時沒有對其家屬聘請的陳光武、朱明勇律師提出異議即表示已經確認陳光武、朱明勇律師的辯護人身份。法庭審理進行以後,只有被告人自己有權解除對辯護律師的聘請。
非常奇怪的是,當庭審進行兩個半小時以後,在被告人裴金德沒有主動提出解除陳光武、朱明勇律師的聘請的情況下,審判長莫名其妙地製造一個排除辯護律師的辯護人身份的程序。在審判長的連連追問下,當裴金德經過長時間的沉默並且痛苦地說出「不用」二字以後,審判長竟然命令司法警察走上辯護席,以圖將陳光武、朱明勇律師驅逐出法庭。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由於北海中院在法庭上開了一個國際玩笑,9月20日上午兩個半小時和下午一個小時的審判活動全部無效,下一次開庭需要推倒重來。由於北海中院的過錯,使楊金柱律師浪費了三個半小時的時間。時間就是金錢。楊金柱律師按照每個小時收費5000元計算,北海中院應當賠償楊金柱律師經濟損失 17500元人民幣。楊金柱律師正在思考將以何種方式向北海中院索賠17500元人民幣經濟損失,特在此向律師同仁請教請教。
上述五點除了第四點沒有法律依據之外,其餘四點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得清清楚楚。對於法律人而言,這就像小學一年級學生1+1等於二的問題一樣,眾人皆知,不容北海中院狡辯。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楊金柱律師通過9月18日上午和下午兩次庭前溝通以及9月20日的庭審觀察,如果審判長沒有受到法律層面以外的壓力,沒有受到第一公訴人的當庭誤導,以一顆平常心來審理此案,是不會出現上述常識性錯誤的。巨大的壓力使審判長過於緊張,以致當庭出現「將被告人覃永沛(辯護人)押下法庭」的口誤。如果不能以一顆法律人的平常心審理該案,如果不能排除法律因素以外的干擾獨立行使審判權,北海中院的刑事法官無論誰來擔任審判長,哪怕徐副院長親自擔任審判長,都不能排除出現這種錯誤的可能。因此,如果該案不能異地管轄,下次仍然在北海中院開庭審理,楊金柱希望仍然由本庭審判長繼續擔任審判長,只要能排除壓力,以一顆平常心審理該案,就一定能夠組織好下次的庭審活動。
最後,北海中院此次庭審過程中給辯護律師的辯護工作給予了許多支持,有些支持甚至開了國內刑事審判的先河:如10名辯護律師的助理進入法庭旁聽進行記錄,兩名速記員攜帶速錄機在旁聽席上進行速錄。楊金柱代表10名辯護律師對北海中院的這些支持表示感謝!
文章來源:《陳有西學術網》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