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8月18日訊】(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8日電)高雄市議員陳致中因偽證案判刑定讞,議員職務不保,綠營質疑為何陳致中無法易科罰金也未獲緩刑。法界人士指出,偽證罪本就不得易科罰金,且陳另涉洗錢案,因而未獲緩刑。
最高法院昨將扁家偽證案判刑定讞,陳致中因受母親吳淑珍教唆,在檢方偵辦國務費時做偽證,遭以偽證罪判處3個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定讞,須入獄服刑,或以易服社會勞動折抵。
由於陳致中的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也未獲緩刑,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他的市議員職務不保。陳致中昨直批這是政治判決,綠營也質疑為何判處3月徒刑卻不得易科罰金,也未獲緩刑。
法界人士指出,刑法規定,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罪,而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得易科罰金,但陳致中所犯的偽證罪,依法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易科罰金規定。
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也指出,陳致中因另涉洗錢案,一審遭法院判處有罪,目前仍在高院審理,依照他的前科素行,無從認定他因偽證案遭判刑而足策自新,因而不適合宣告緩刑。
陳致中遭控在海外開設帳戶,將父母國務費案等涉嫌貪污款洗錢到海外,陳一、二審時均遭判有罪,更一審將與扁、珍的國務費等案於本月26日宣判;陳致中另遭控在二次金改案中,將國泰世華保管室的新台幣7.4億元匯到海外,高院也將在10月13日二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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