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1罰 女毒梟判470年

【新唐人2011年8月16日訊】(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16日電)台東縣1對販鴛鴦被查獲在台東販賣毒品29次,法院1罪1罰,判處女毒梟有期徒刑470年,擔任車夫的男友167年;女毒梟已入監服刑,定應執行期17年,男車夫上訴中。

有多項前科的尤姓男子,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服刑出獄,出獄後在台東認識林姓女梟,進而同居,並且擔任林女的車夫,林女販售海洛因,有生意上門時,尤姓男子以機車載著林女前往交貨。

民國98年底遭警方查獲,警方根據電話通聯紀錄,查出林女賣1級毒品海洛因29次、轉讓海洛因4次;當中有11次是尤姓男友擔任車夫。

台東地方法院和花蓮高分院審理時,林女販賣1級毒品,1罪1罰,每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總計判處464年,轉讓部分6年,合計470年。今年初,林女上訴到最高法院遭駁回,已入監服刑,定應執行期17年。

男車夫部分,法院認為尤姓男子騎機車載林女販毒,涉嫌幫助販毒,總共11次,每次判處有期徒刑15年,總共165年;日前花蓮高分院定應執行期16年10月,尤男不服提起上訴。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怡明表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1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海洛因屬於1級毒品,因1罪1罰,販毒者被判刑,合併徒刑幾乎都超過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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