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上海住房保障部局長劉海生的公開信

【新唐人2011年8月9日訊】老人討房團政策法律援助服務中心將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起訴住房保障部私房落實政策辦公室,國家公務員貪污腐敗和濫用職權,嚴重侵權,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執行明是違法的決定或命令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民道德法庭進行社會公審,把私房政策落實辦定性為邪惡組織。以下是違反政策法規的幾條:

1、落政辦在執行中違背道德理念,暗箱操作,以邪惡思想為指導行動,把人民私有財產當作敵對財產處理,把黨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分開對待,把黨的利益高於一切的做法違背道德人性,把人民生活資料實行無起點改造,有八個方面。違背黨的中心思想,人民利益應高於一切,在政策落政中,採取坑蒙拐騙行政手段。私房落政辦所謂的糾錯做法完全等同於德國納粹消滅猶太人的私有財產,是對道德和法制的人類社會普世價值的反動,人類社會的發展根基是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和發展,只有保護、尊重私有財產權才是人類道德法制社會的進步,才是人類發展的根本思想。為了進一步改革開放,經租房主要求全數歸還人民的私有財產權,才能保障中國社會改革發展成功。

2、1958年社會主義改造,國務院要求大城市150平方米,中城市100平方米,縣級70平方米以上起點改造,改造起點以下生活資料應該當時就退還給老百姓。

3、改造時自己住房也叫留房,不管面積多少,實際人口多少,統統作為留過房處理,不予落政,不再留房。

4、由起點不滿改造房強行拼湊面積,擴大面積再進行改造沒收,有事實案例,不予落政。

5、當時業主有文件證明屬保留房,無限期再進行改造,補改造,漏改造,有案例證明,不予落政。

6、文化大革命中搶房,占房,實行一拖二騙三翻臉,到現在也不給予全面解決落政,華僑產代經租房也不予歸還。

7、解放前、后,產權人實行分產,析產,公告,法院判決都不認定,有案例,不予解決。

8、代管房、華僑房、經租房,用非法手段轉移產權,劃撥產權,進行變賣,交易,變現到腐敗分子手中,其中有國有企業,國家公務員和個人,違反國家法律操作規定。

9、1958年改造時,留房落政以改造時當月30天為界定,經濟補償計算方法由落政辦內部定價,單方面選定評估公司,價格上下溝通,評估公司做表面的官樣文章,坑騙百姓。

10、落政辦房產信息不公開,不主動上門落政,更沒有時間表安排,將錯就錯,不全面糾錯整改,落政幾十年,上訪幾十年,極不正常的社會現象,為地方利益集團服務,欺騙人民,欺騙國務院,製造不和諧社會,對於公務員違反道德和政策上的錯誤,不管在位還是退休后,都將追究執行人的責任,對於沒有有效監督管理機制,這種無賴邪惡的做法,必將遭到人民的譴責,討房團將選擇時間召開國家公務員違法道德法律政策公審,楊浦張發亮,盧灣朱建民,徐匯嚴來林、周雄鷹,黃浦成樹聲、王玲,市落政辦嚴雲龍、沈樂萍、談琴。

老人討房團政策法律援助服務中心

2011年7月

轉發中央黨校、全國人大、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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