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8月9日訊】近日,鄭州一起官方以沒有相關許可不准搜救溺水者的消息,引起了網路輿論的譁然。
據官方中國之聲電臺周日報道,8月4日一名市民在鄭州鄭東新區如意湖西碼頭溺水,當地公益團體鄭州市水上義務搜救隊東區隊長牛振西接到河道管理方電話,偕同隊員趕赴現場救援,卻遭到巡防隊員的阻止,要求必須出示“打撈許可證”,並稱誰允許在這裏救人?經過誰的批准了?在巡防隊員與領導聯繫一個多小時後,志願隊成員下水,並在六分鐘後撈上了溺水者的屍體。
本台周一聯繫上鄭州市水上義務搜救隊,副隊長陳先生說:“當時因爲看不到,光說是人下去了沒上來,那麽俺們趕緊不管死活,你要先撈上來才知道呀!但他們就是不准下水,那人不徹底沒救了?他說要拿打撈許可,他們認爲有消防隊在撈,俺們民間的不是合法的,他說的理由就是萬一咱要再淹死咋辦?停了一個多小時,當時家屬鬧得厲害,讓咱們下了,六七分鐘就撈上來了。”
中國之聲報道引溺水身亡市民家屬王先生說,施救爭執中,巡防隊員確實要求救援隊員們出示相關許可證件,家人只覺得無奈“:估計他們(搜救隊)不會有“打撈許可證”的,見義勇爲要是要“見義勇爲證”,天底下還有好人沒? ”
就此本台記者周一致電鄭東新區管委會辦公室宣傳組,對方解釋稱,當時情況並非緊急搜救,已經有專業的消防人員在場打撈,阻止義務搜救人員下水是對他們的安全負責。
辦公室宣傳組孫女士說:“沒有打撈許可證這個說法。因爲當時第一不確定是不是溺水,另外已經派出一艘打撈船和七名專業消防人員在現場打撈,另外水下情況比較 複雜,底下比較滑,我們擔心別的人員下去撈有生命危險,我們又無法對他們的游泳能力和身份進行鑒定,所以暫時勸阻他們不要下水。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按照落水 時間,經過兩個多小時的打撈,如果確實落水了可能人已經死亡,不存在緊急情況下的救援。後來我們經過和公安部門對接,也同意讓他們下去搜救,然後他們找到 了孟女士的屍體。”
記者:但這個志願團體只用了幾分鐘就找到屍體,但你們所謂的專業人士用了兩個小時都沒有撈到,是不是應該檢討這個效率?
孫女是:剛開始並不確定人在哪個區域落水,並不是說公安部門一直沒找到,但是他們一下去就找到,而是公安部門把很多區域都排除了,只剩一小片了。”
鄭州市水上義務搜救隊是2005年成立,附屬於該市冬泳協會的民間公益組織,此前曾參與多次救援行動。而因爲“沒有許可”被阻止下水撈人的情況這次已經是第二次,去年也發生類似的事件。
陳先生說:“ 反正是第二次發生了,同一個地方,就在西碼頭,去年一次,也說是沒有打撈許可證。這次是聯防隊員,去年還是管委會的一個領導呢。(這個許可怎麽辦?有沒有 嘗試過?)根本就沒有,沒有地方辦的,當時他就等於說是找事,就是不讓下水。俺們這個也不爲了回報啥的,就是出自內心地做。當然希望政府承認,但沒有人承 認俺們。”
連官方媒體也稱之爲稀奇事的這起見義勇爲遭到管理方阻攔,新聞在互聯網上引起譁然。
有天涯網友寫道:見義 勇爲一直都是口號嗎?沒有打撈許可證就不許救人?馬路上遇到搶劫的是不是還要先去辦個“擒匪許可證”再去見義勇爲?去吃飯是不是要辦“就餐許可證”才能用 餐?我想請問你一句,你是人嗎?你有“人證”嗎?沒有怎麽能證明你是個人?這本來是一則笑話,但今日卻出現了現實版。
另一名網友寫道: 救人壟斷,聽起來可笑,其實是慈善壟斷,或者說,是政府壟斷的惡果而已。中國,以和諧爲名,壟斷社會的一切管理,一切都需要批准。我熱切呼籲國家趕緊推出 “救人許可證”,多少錢一張無所謂,關鍵要快,要不我等守法且尚有良心之小民,一不小心犯了“違法救人罪”,實在有損于和諧大業!
──轉自《自由亞洲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