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官大 還是法大

【新唐人2011年7月29日訊】事情發生在2003年8月初,地點:蘭州紅古區。一個叫朱富榮的中年男子,開著一輛大型裝載機行使在蘭海高速公路的施工地段。他和工友們(共計:10人) 正在返回駐地的路上。這時,有一輛農用車由東向西開過來,在避讓土堆借道行駛時,不知什麽原因從公路左側湟水河邊緣處掉入河中:這輛農用車上的三個人死亡。

隨後蘭州市紅古區交警大隊對現場進行堪查,並作出了現場勘查筆錄和現場圖等,該現場勘查筆錄和現場圖均記錄無任何車輛發生碰撞的擦劃痕迹及現場遺留物等。此後,紅古區交警大隊就此次事故進行了四次鑒定並出現了四份鑒定結論。

2003年8月27日紅古交警大隊作出《痕迹鑒定及類比試驗報告》結論爲:“該 事故在發生前,裝載機與農用車並未直接接觸;2003年8月9日,紅古交警大隊作出2003080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爲兩車未相撞,認定朱 富榮應負事故主要責任,王金山應負事故次要責任。

2004年1月3日蘭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技術大隊所作出蘭公刑技(痕)字第(04001)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通知書》檢驗結論爲:廈工牌40裝載機上的 鏟鬥無法形成華山牌-BAJ2815農用翻斗車上的損傷痕迹。

2003年11月3日,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作出第81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維持了原認定。

但讓人意想不到的是,2004年4月12日,也就是在事故發生七個多月以後,紅古區交警大隊又請求甘肅省公安廳派技術人員對事故車輛進行鑒定並作出兩車有可能接觸的(2004)甘公刑技字第336號《刑事科學技術檢驗意見書》。

在此期間,紅古交警大隊把裝載機和農用車一併放在白玉樓修理廠,在沒有通知朱富榮到場的情況暗箱操作,單方取樣並於2004年4月20日將裝載機鏟鬥一角及農用車上提取的藍漆送至公安部進行鑒定,作出兩事故車上的藍漆成份一致的 (2004)公物證鑒字260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證檢驗報告》。

2004年6月2日,紅古交警大隊根據後兩份牽強的鑒定結論推翻原事故認定,作出2004060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爲兩車存在相撞,並認 定朱富榮應負事故主要責任,王金山應負事故次要責任。

2004年1月3日蘭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技術大隊所作出蘭公刑技(痕)字第(04001)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通知書》檢驗結論爲:廈工牌40裝載機上的 鏟鬥無法形成華山牌-BAJ2815農用翻斗車上的損傷痕迹。2003年11月3日,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作出第81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維持了原認定。

但讓人意想不到的是,2004年4月12日,也就是在事故發生七個多月以後,紅古區交警大隊又請求甘肅省公安廳派技術人員對事故車輛進行鑒定並作出兩車有可能接觸的(2004)甘公刑技字第336號《刑事科學技術檢驗意見書》。在此期間,紅古交警大隊把裝載機和農用車一併放在白玉樓修理廠,在沒有通知朱富 榮到場的情況暗箱操作,單方取樣並於2004年4月20日將裝載機鏟鬥一角及農用車上提取的藍漆送至公安部進行鑒定,作出兩事故車上的藍漆成份一致的 (2004)公物證鑒字260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證檢驗報告》。

2004年6月2日,紅古交警大隊根據後兩份牽強的鑒定結論推翻原事故認定,作出2004060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爲兩車存在相撞,並認 定朱富榮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金山無責任,使朱富榮蒙上了天大的冤屈。

事實上,朱富榮與此次交通事故確實無關,車輛未動,除朱富榮外,其餘在場的九人均已出庭作證,蒼天在上。農用車掉入河中,是其駕駛員操作失誤或別的原因所致,這次事故死亡三人,是起重大的交通事故,但紅古交警大隊不能認爲案情重大有壓力,就背離法律規定,故意製造假證陷害朱富榮,硬要將此案的責任轉由朱富人承擔,那將會鑄成千古冤案!

2003年11月21日, 蘭州市公安局紅古分局以朱富榮涉嫌交通肇事罪,逮捕朱富榮,羈押于紅古區看守所。2004年2月26日,紅古區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朱富榮改變強制措施由羈 押改爲取保候審。此間,紅古區人民檢察院對此案亦缺乏審慎嚴謹的態度,把明顯違反法定程式而獲取的證據當有罪證據適用,分別於2004年4月8日、 2004年5月31日、2004年6月28日先後三次以朱朱富榮涉嫌交通肇事罪爲由向紅古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前兩次撤回起訴)。

2004年7月16日,朱富榮以不服紅古交警大隊所作前後矛盾的兩份《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爲由,向蘭紅古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法於2004年7月26日院中止了朱富榮涉嫌交通肇事案的審理。

紅古區人民法院行政庭經開庭審理後,於2005年8月11日作出(2005)紅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該判決書認定:被告紅古交警大隊認定原告朱富榮榮 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實不請,主要證據不足,又違反了法定程式。判決撤銷被告紅古交警大隊2004060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紅古交警大隊不 服該判決書提出上訴。最終,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作爲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爲”爲由,駁回原告朱克啓、朱富榮關於撤銷被告紅古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起訴。

雖然人民法院因爲程式原因沒有判決撤銷紅古區交警大隊的錯誤《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但通過該行政訴訟案的審理,紅古交警大隊所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違法的事實已經非常清楚,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沒有最終認定紅古區交警大隊所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合法性。

但令人不解的是,2006年7月26日,紅古區人民法院刑庭做出了(2006)紅刑初字第2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置本案客觀事實于不顧,依然依據紅古區交警大隊存在重重疑點和錯誤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朱富榮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朱富榮有期徒刑五年和高達342267.01元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日,2006年7月26日,紅古區人民法院對朱富榮進行第二次逮捕。

朱富榮依法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6年11月2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爲由以(2006)蘭法刑一終字第156 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撤銷紅古區人民法院(2006)紅刑初字第2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發回紅古區人民法院重審,讓申冤人在囹圄中看到了希望。

然而令朱富榮吃驚和沒有想到的是紅古區人民法院於2007年2月9日向申冤人送達了(2006)紅刑初字第5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除追加甘肅 昌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爲被告並判該單位承擔民事連帶賠償責任外,其餘事實認定及判決內容與原(2006)紅刑初字第2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如出一轍,朱富榮仍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和高達357990.32元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本沒有起到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以查清案件事實和依法糾正錯案的目的。

對於各民事原告人失去親人的悲痛心理,朱富榮完全可以理解,也表示極大的同情,但不能以陷朱富榮於冤案的方式來撫慰受害人的家屬,這樣下判,只能損害法律的公 正和尊嚴,製造天理難容的冤假錯案。

後來,朱富榮對紅古區人民法院的(2006)紅刑初字第5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該案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二審維持了原判。

現在朱富榮已服刑完畢,真是可憐。

在中國真的是官比法大,哪里有公理可言。人們總是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感歎沒有公理。有句話說得好:當官不爲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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