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贊寧:給「楊虎案」的代理詞

【新唐人2011年7月21日訊】2006年12月,北京物資學院校園網頁上出現的「打到共產黨」的帖子,校方查出該IP地址是由原告楊虎使用的電腦裡發出的。隨後,對楊虎住宅和電腦進行搜查,接下來便是對楊虎進行無休止的審訊,逼楊虎承認該帖子是自己所發。3個月後楊虎就出現精神失常,最後導致精神崩潰 ,被家人送進精神病醫院。楊家父母狀告學校「侵害生命健康權」。楊虎的代理律師是東南大學法學教授張贊寧,下面是律師張贊寧給「楊虎案」的起訴代理詞

北京物資學院大四學生楊虎

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江蘇臣功律師事務所指派,接受原告人楊虎的法定代理人吳利英的委託擔任其代理人。現出庭發表代理意見。

當我得知北京物資學院大四學生楊虎竟然被自己的學校迫害成精神病時,感到非常震驚!學校本是教書育人的場所,學校的責任就是要培養出合格的公民。學校對學生有管理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當學生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學校有責任保護學生的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然而,被告北京物資學院不僅不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反而還對學生進行政治迫害,侵犯學生的政治權利和人身權利,終使其精神崩潰,成為精神病患者,這不僅僅是楊虎的不幸,更是學校的悲哀,是對教育的一種褻瀆!

一、本例沒有任何事實證明在校園網頁上出現的「打到共產黨」的帖子是原告楊虎所發

被告認定那個「打到共產黨」的留言是原告所發的。唯一理由就是「經查出發信息的IP地址是由原告楊虎使用的電腦裡發出的。」其理由竟然是這麼簡單而直接。難道僅憑所謂“帖子是從楊虎的電腦IP地址發出的,就一定可以推斷出是電腦的主人楊虎所發的嗎?我又一次被震呆了!我是對被告的集體智商的低下而感到震驚!如果有這麼容易破案,豈不人人都可以成為破案能手,人人成為福爾摩斯。那麼還要公安和警校幹嘛?還要檢察院、法院幹嘛?還要律師制度幹嘛?

原告2002年9月考入被告北京物資學院就讀,因品學兼優,於2004年9月升入本校高職部(本科)學習。2006年12月28日,正當楊虎面臨本科畢業時,被告發現在校園網頁留言版上有一條「打到共產黨”的留言。經校方核查,發現這條留言發出的時間為2006年12月27日16時43分16秒,IP地址為192.168.131.201,並查出該IP地址是由原告楊虎使用的電腦裡發出的。當天校方就組織了校黨委副書記沈小靜,保衛處處長李士元,學生處處長付強,校網絡中心的張雲等人輪番對楊虎住宅和電腦進行搜查,接下來便是對楊虎進行無休止的審訊,並進行錄像和錄音。逼楊虎承認該帖子是自己所發。當楊虎解釋:「2006年12月27日下午我正在某教室聽大課,根本不在房間,而且這房間有多個同學都有房門鑰匙。」本來聽了楊虎的解釋,校方只需查一查那天下午楊虎是否真在聽課,問題即可弄清楚。可是校方硬要楊虎承認是自己發的帖子,並用指供誘供和威脅的口氣說:「你不承認也是你寫的,因為是在你的電腦裡發現的。」「要是找不到發帖人就是你發的。」「你必須老實交待問題,寫出書面材料。」“你要是說不出是誰發的帖子,就要開除學籍,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由於楊虎無法說出是誰發的帖子,後又對其連續進行了多次審訊,並扣押了楊虎的學生檔案,規定楊虎「24小時不准關機,保證隨傳隨到;週五、週六、週日不准回家」。校方開始只說有一個帖子,後又說在同日21時9分26秒,還有一條內容相同的帖子。致使楊虎精神受到極大壓力,在3個月後終於出現精神失常,見電腦、電視機就砸,還砸了其他家具。到2007年至2008年症狀加重,常說「有人跟踪,要殺我……」,並發展到對父母施暴,有自殺傾向等,家長只好將其送精神病醫院住院治療。

除了懷疑楊虎之外,難道就沒有遭黑客攻擊的可能?楊虎證實該承租房已幾易其主,每次換新主人時房門和門鎖均未換過,這也就是說累計下來已有n多的人可能掌握有該房門的鑰匙。被告憑什麼「有罪推定」,這帖子一定是原告楊虎所發? 。

二、本例不構成立案的條件

對於本例還有一個必須弄明白的問題是,在校內網站上出現「打到共產黨」的留言,是否構成立案標準?

所謂立案標準,就本例來說主要有二類:一是刑事立案,二是行政立案。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是罪刑法定,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對於行政違法案件的立案,也有類似的原則規定,即非經法定理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行政處罰。

本代理人遍查了我國《刑法》和《治安處罰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沒有相關的規定,即它既不構成刑事案件,也不構成行政案件。這完全是一起被告自作多情,而製造出來的一起偽案。被告口口聲聲說:「打到共產黨」是什麼「反動標語」。「反動標語」的定義是什麼?我國究竟有什麼法律制定有「書寫反動標語罪」,請被告人出示法律依據。

三、被告理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被告有違法行為存在

1、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國《立法法》第八條第㈤項明文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

然而,被告人一沒有提供,我國究竟制定了什麼法律其中哪一條哪一款(項)規定了,在網上發表了「打到共產黨」的留言就是反動言論的依據。二沒有提供,我國有什麼法律,授權被告有可以不經任何審批手續,就可以侵入學生宿舍對住房和電腦進行搜查的權力。三沒有提供,被告是否有法律授權可以對學生進行偵查與審訊。四沒有提供,被告是否有法律授權,可以對學生作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權利。如果有,請被告向法庭出示。

2、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㈨項明文規定:「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是因為校方對學生楊虎進行非法搜查及對其進行非法審訊,並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造成學生楊虎精神崩潰,而罹患重症精神分裂症(構成三級殘廢)的嚴重校園傷害事故。依據教育部的這一規定,學校無疑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本來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後,校方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學生家長。可是,校方不僅未予以「及時救助」,反而推卸責任,直至今天還在說什麼「楊虎發表了反動言論」,繼續對楊虎進行抹黑、進行傷害。我們對此深表遺憾。

4、從被告的答辯狀可以證明,被告已經承認了自己犯有如下違憲與違法行為:

①有非法侵入原告住宅的行為,並在無搜查證的情形下,非法搜查了原告的住宅和電腦。

②私設公堂,​​在無任何審訊資質的情形下,對原告人進行非法審訊,未經當事的學生同意並對其進行非法錄音錄像。

③被告有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為。

④有非法扣押原告檔案材料的行為。

被告對一個遵紀守法、無任何劣蹟的學生進行非法審訊,並規定原告「週五週六週日不許回家,不許離校,在學校必須寫出書面材料,並且要一直開著手機,隨傳隨到,接受調查」,並對原告進行指供、誘供、逼供說:「留言是在你的電腦上發現的,承認不承認都是你寫的,不老實交代輕則開除學籍,重則交公安機關處理。」被告的違憲與違法行為已無可置疑。

(二)有損害事實存在

在審訊中,被告對楊虎進行錄像錄音。終於在巨大精神壓力下,將原告逼瘋,其損害後果十分嚴重。經醫院診斷患有精神分裂症。

(三)被告的違法行與原告的精神分裂症之間因果關係明確

本例因果關係十分明確。原告患精神病,並非是在離校半年後,而是在審訊中。從被告提供的錄像資料可以看出,在被告對原告進行第三次審訊時,原告即已表現出緊張、焦慮、坐立不安,且語無論次。被告說:「原告在離校後半年所犯精神病,與學校無關」(引答辯狀),這不是故意狡賴就是對醫學的無知。

被告承認:原告於2003年(實為2002年)9月至2007年6月在原告單位就讀,在校期間思維正常、生活獨立、無精神疾病症狀,也未因精神狀況到學校醫院就診。(引答辯狀第4頁1-3行)
精神病的常識告訴我們,在精神受到恐嚇、威脅等刺激後,到發生精神分裂往往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並不像被告所理解的那樣,只有在校時發了病,才是學校引起的。其實,原告在未離校的時候家長就發現原告精神已經有異常,如天天晚上做惡夢,總認為有人跟踪、偷拍自己,覺得老師同學都在跟踪自己,到處都有攝像頭,家裡也有攝像頭,不敢出門,多次要求父母將新裝修過的房子再童新裝修,給他吃三黃雞也認為下了毒,是想害自己……為此,家長不得已在2007年5月份(放假前)就把孩子的租房給退了,接到家裡來住,爸爸辭掉了工作每天陪他往返學校。可見,楊虎在校時即已發病,因果關係十分明確,只不過在離校後,症狀逐步加重變典型了而已。

(四)被告主觀上有過錯

被告明知自己無偵查權、審判權、搜查權,卻故意違法對原告進行搜查和審訊,並在審訊時進行錄音錄像,並採取違法的指供、誘供、逼供的方式來獲取口供。其主觀過錯十分明確。
綜上,完全可以認定,是由於被告違法行為,即對原告楊虎的政治迫害,直接導致了楊虎的精神崩潰,而成了一名重症精神病患者。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伸張正義,請通州區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謝謝!
代理人:張贊寧

2011年6月29日

文章來源:作者提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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