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我要立案 行政起訴狀

【新唐人2011年7月18日訊】行政起訴狀

原告:金月花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漢族
聯繫地址:本市閔行區浦江路58弄66號402室
郵編:200240 (委託代理人:待定)
手機:13918030465 (書面為準)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
法定代表人:胡世民職務:局長
住所地:本市閔行區銀都路3700號
郵編:201108

訴訟請求

1、依法確認被告作出滬公(閔)(馬)檢字(2011)第030號搜查原告住宅並扣押原告物品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有關訴訟費用。

事實理由

2011年4月18日,星期一,上午9:30分左右,閔行區馬橋鎮36人到上海市公安局依法申請遊行,由市局002199楊警官接待,11:30分結束。原告等由西向東,約走了50米,被閔行分局樓一蘭等民警接走,原告金月花等三人被送到浦江鎮魯匯派出所。

當天下午5:00許,原告遭到搜身,同時,原告家裡被042336、 041482等7人抄家,原告合法財產被無手續扣押。

當夜11:50分原告被推出派出所,自行回家,扣押物品直到2011年5月4日部分發還。被告違法行為,令人不服,依法起訴。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原告身份證複印件(委託書屆時提供法庭)
2、2011年4月18日《檢查證》複印件
3、2011年5月4日發還部分物品名稱
4、原告自行回家車費發票複印件

此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注:根據法釋(2000-8號文)第33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依法向貴院提起起訴,請準如訴求。

附:本訴狀副本一份
注:2011年6月9日致閔行區人民法院即不立案又不裁定(郵寄憑證為證)
2011年6月22日致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又即不立案又不裁定(郵寄憑證為證)

起訴人:金月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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