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6月3日訊】(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情報人員只要自首曾對國家從事間諜行為,且因據實供述,查獲其他間諜等,可將功折罪、污點漂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條文明訂「間諜行為」定義,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從事情報工作而蒐集、洩漏或交付應秘密的資訊者。
前陸軍將領涉共諜案,引發社會關注,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林郁方提案修法,只要情報人員自首曾對本國從事間諜行為,且因據實供述,查獲其他間諜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重大危害情事,自首的情報人員因過去間諜行為觸及的刑事犯罪,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條文規定,若情報人員被本國查獲,但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據實供述,因而查獲其他間諜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重大危害情事,得減輕其刑。
條文規定,情報人員若被脅迫擔任間諜,但在尚未從事間諜行為前自首,原所觸及刑事犯罪得減輕其刑;主動向所屬機關陳報失職情事者,減輕或免除行政責任。
此外,修正條文規定,未來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與目的不符活動或工作時,主管機關得協調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訪或約訪;拒絕接受訪查者,移請權責機關依法令處理。
有關反制間諜工作,修正條文規定,情報機關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向其他政府機關、單位調閱涉嫌從事間諜行為者的相關資料,該管監督機關、單位除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修法也確立犯罪監聽與情報監聽應分流,犯罪監聽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為依據,但情報監聽未來應以專法定之,在專法未公布施行前,情報監聽應遵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有關情報協助人員以外之人,因提供或傳遞資訊,致喪失人身自由者,修法明訂情報機關得給予適當補償或救助,並溯及法案公布施行日施行。
院會也通過多項附帶決議,鑑於軍教人員將繳納綜合所得稅,為避免境外敵對勢力或工作人員駭入稅務機關電腦取得情報人員個資,附帶決議要求情報人員申報綜所稅時,須以代號取代姓名與身分證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