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6月2日訊】前幾天江西撫州連續發生爆炸事件,今天我們就來和大家討論這件事情。根據《蘋果日報》報導,連環爆炸案一共發生5起,而中國的官方報導是3起,就是《蘋果日報》所說5起當中的前3起。第一起發生在26日早上9點18分,是在市檢察院停車場的一輛車發生爆炸;到9點29分的時候,臨川區的政府大樓西樓的一樓爆炸;到9點45分的時候,臨川區藥監局大樓旁邊也是汽車爆炸。另外兩起爆炸說是在相隔不久,政府大樓的檔案館再發生爆炸;到下午3點45分的時候,市體育館外面有麵包車爆炸。
連環汽車爆炸的特點和疑點
我們首先來分析一下這次爆炸的特點和一些疑點。首先它的特點就是,被炸的地點都是和政府機構有關的,從檢察院到區政府到藥監局,再回到政府大樓。下午體育館的一個爆炸現在很難說這和前面的幾起爆炸是同一事件,也可能是另外一起獨立的案例。
根據官方的報導,因為它只承認前3次爆炸,而且官方所說的涉嫌進行爆炸的錢明奇已經在現場死亡。因此,如果說後面兩起爆炸確實發生的話,這只有兩種可能性:一種就是後兩起是其他人作案;另外一種可能是設置了延時的定時爆炸裝置。
不管怎麼說,這次爆炸的目標是非常明確的。如果說這是一個受害者進行爆炸的話,他針對的目標並不是施害於他的個人責任人;第二,他也不是濫殺無辜。當然不排除在爆炸發生時候有無辜者正在現場受害的可能性。他針對的目標顯然是這個統治集團在那個地方的,把它作為統治集團整體來對待的。
第二個特點,使用的是汽車炸彈。這種做法在中國並不普遍,從網絡上發佈的照片來看,這個爆炸威力還是比較大的,因為在汽車爆炸的時候,附近的建築物都有破壞。這裡有幾個疑問。根據在美國發生的幾起汽車炸彈案,比較著名的有奧克拉荷馬市聯邦大樓爆炸案,這個爆炸案是用一輛裝滿自製炸藥的租來的卡車,它把聯邦大樓的前面一半都炸掉了。
去年5月份的時候,紐約時代廣場有一個爆炸未遂案,它是嫌犯把爆炸物裝在自己車上的。在這次撫州市發生的爆炸案當中,至少第一起和第三起,有可能的第五起都是汽車炸彈。要設置汽車炸彈,我們從美國發生幾起汽車炸彈案可以看出來,你首先必須要有一輛自己的車,自己能控制的車,是租來的也好,是自己的車也好,它必須是掌握在自己手上的。因為從這個爆炸看來,那個炸彈不是很小的像手榴彈一樣扔到汽車裡面炸的,而是說在汽車裡面預先放置很多炸藥。像美國奧克拉荷馬(爆炸案)的炸彈,那輛租的車上裝滿自製炸藥,那是有幾千磅。如果這3起官方宣佈的或者後面2起加在一起,都是由一個人引爆的話,它已經涉及到至少3輛車輛,是他自己用還是他租來的。
作為一個將近10年的維權上訪人士,一個拆遷的受害者,他怎麼搞到這些車的,這些車子哪來的?他怎麼把炸藥裝進去的?怎麼把車停在不同的地點?如果做案者只有他一個人的話,他又是怎麼引爆這些炸彈的?這些都是謎,在這些情況都沒有搞清楚的時候,警方是怎麼在這麼短的時間內,也就說第二天就確認嫌犯了,他怎麼做到的?這些都是作為這個汽車炸彈案的疑點。
下面我們就要問到第三問題了,就是作案者究竟是誰,警方非常快的速度就把這個案子破掉了,但是大家都知道製造一個汽車炸彈並準確引爆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儘管有人說網上可以很容易找到炸彈的製作方式。你像紐約時代廣場的爆炸案,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這個人很可能也是在網上搜索的或者有專業人士教過他的,但是他仍然沒有把炸彈製造成功,他是被小販發現車子在冒煙。
如果這些爆炸是同一個案子連續引爆的話,那更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工作。如果說這次撫州爆炸案是自殺性質的爆炸的話,他只能說完成一次爆炸,不可能說5次或者是3次都是由他一個人引爆的。而事實上如果這是同一個案子連續引爆的話,那麼很可能他是遠距離的遙控或者是定時爆炸,不管是哪一種都不至於引起嫌犯自己被炸死,所以警方所公佈的案情本身和事實是有矛盾的,這些疑點警方並沒有加以說明。這是這個案子本身的分析。
從錢明奇看維權路難行
我們現在假設說警方宣佈的作案者確實只有錢明奇一個人的話,那我們可以從他的案子來看一看,在中國大陸維權的路有多麼艱難。根據網絡上所搜集的資料,錢明奇他曾經遭受2次的拆遷,第一次得到了補償;第二次是比較困難的,就是說他在第一次拆遷給他的補償的商業店舖基礎上又加蓋了五層。這是一個合法建築,一個人一生的積蓄被拆遷了,給了補償他又從新開始。
一個人的商業行為是很難從頭開始的,他從新開始是一個合法建築,結果被強拆了,強拆的原因還導致了他妻子最終在2005年死亡,可以說他是被鬧得家破人亡了。在這種情況下他採取什麼措施呢?現在所能得到的就是他自己在微博裡面的描述。他在微博的這段描述,我想很多人可能都已經看過了,他是求見檢察長反應:江西撫州市臨川區政府現任區長習東森,在2002年任區紀委書記時,非法拆除房屋,經司法院判決,法官故意枉法裁判。至今已近10年,8名原告中,2位老人家先後離開人間,到死也沒討到結果。
我們看一下這個案子現在牽涉到哪些人,它牽涉到現任的區長就是前任的區紀委書記,牽涉到了市法院、市檢察院。這裡的區長就是原來的區紀委書記,就是這起冤案的製造者,所以他是地方的黨組織、或者是行政的主要首腦。而他製造這個冤案就說是強拆,這個強拆工程又是地方政府的工程,所以他執行的是中共利用倒賣土地,利用基本建設來發展經濟、來發展GDP的基本國家政策。
當然在這個政策當中,他又中飽私囊,而通過這種中共政策中飽私囊,是官場幾乎所有人的發家途徑。這不是這個區長、前紀委書記個人能夠做到的,他必須要在中共整個體制底下,他才可能這樣去做的。而法院和檢察院都是中共的工具,所以才使得這個近十年的冤案到今天為止都沒有任何一個說法,都沒有任何一個結果。是因為他所能夠上訴的,也就是在撫州的檢察院,而撫州的檢察院和製造這個冤案的這個區長所代表的系統是一家人,所以他不可能有什麼結果。
那麼錢明奇在這個案子當中他還能做什麼?繼續告下去會發生什麼情況?其實他已經預測到了,在他的微博當中已經給出了答案。他有這麼3種選擇,嚴格的說4種選擇,第一個選擇繼續上訪告狀,一直告到死為止,因為和他同一個冤案的8位原告,他是其中一位,另外幾位當中已經有2位老人先後去世了,顯然他不想走這條路,就是一直告到死為止。
第二條路就是像錢雲會那樣,錢雲會這樣什麼呢?就是繼續上訪,然後把事情鬧得很大,讓冤案製造者寢食不安,最後冤案製造者想一個辦法把他給謀殺了。第三條路是徐武的路,徐武就是「武鋼」的,他是被精神病,這條路就是被精神病的路,把他關進精神病院去,強迫打針、吃藥、電擊治療。如果逃跑的話就要被跨省抓捕,帶回本地送進精神病院去繼續治療,最後要由警察根據他的表現確定是不是真正放棄上訪了,以這個做為標準來看他是不是治好精神病了,是不是可以釋放了。這條路顯然他也不想走。
他已經明確說明了他不想走錢雲會和徐武的路,還有一條路就是徹底放棄,問題是人已經被逼到沒有活路了,他是做自己生意的,現在把他做生意的財路全部堵死了,把他的房子拆遷了,他都沒有活路了,如果不進行抗爭還能有其他活路的話,也許他會走那條路,也許他不會走這條路。
但是我覺得對待嚴重的不公和嚴重的冤案,把人逼上死路的這種不公,有人會選擇放棄,可以選擇放棄,但確實是有人不選擇放棄。至少說有人選擇不放棄的話,在道義上人們應該尊重他的選擇,雖然不一定會贊同他的方式。這是兩個不同的事情。也就說錢明奇他不是沒有考慮過各種可能性,也不是沒有考慮過各種選擇和後果,他是經過慎重考慮的。就是說維權的路他試過了,他認為他沒有走通,事實上他也走不通。
網絡的作用和局限
我們現在再來看一下,這件事情在網絡上所能夠起的作用和網絡的局限性。當然在這個爆炸案發生以後,錢明奇是出了名了,很多人表示了關注。錢明奇本人他把自己的經歷都在微博上公佈了,但是得到的響應卻非常微弱,有人認為這是由於刪帖的結果。很多支持他同情他的言論,在他活著的時候沒有公佈出來,被管理員刪掉了。所以這個人說,管理員每一個刪帖都在醞釀下一個錢明奇。這不是沒有先例的。被壓死的錢雲會村長他也是把自己維權的經歷放在網上,但是也沒有得到響應。
網絡的發展,現在看來毫無疑問是能夠讓沒有地方說話的受害者有個說話的地方,只要說那時候他的帖子還沒有被「和諧」,他的微博還沒有被「和諧」掉。但是能夠發帖子畢竟不是司法正義,甚至都不是網絡正義。受害者所面臨的基本問題其實在網絡上一個都解決不了,如果不是特別轟動,像這次爆炸案以後發生的事情,不是特別轟動的案例很難引起反應。當然也有可能是管理刪帖造成的,但是確實網絡民意很難關注到還沒有成為轟動事件的這些冤案,因為這種冤案太多了,就像錢明奇的案子和錢雲會的案子都是事先已經在網站了。
第二個是網絡民意很難轉變成司法公正,也不可能解決社會上所有不公的問題,或者大部分不公的問題。網絡的民意它有幾個特徵:一個是時間短;第二個只有對重大事件才會產生有轟動效應的民意表達;再一個是能夠引起網絡高度關注的只是極個別的特例,而不是一個普遍現象。它存在一個和官方製造冤案的速度和數量,和官方對於網絡民意不作為,進行較量的話,雙方的消耗、結果是完全不對等的,所以網絡很難真正對大量的不公事件產生有效的結果。網絡是能夠發揮一點作用,但是它有很大的局限性。
我們再從民間的反應來看官民的對立。這次網絡民意在官方大量刪帖之前,民間幾乎一面倒的同情錢明奇。在新浪上面曾經有一個投票很快就被刪掉了,當時大約90%的人是支持或者理解或者同情錢明奇,而堅決反對的不到4%。當地民眾對這件事情也沒有產生恐慌情緒,因為大部分人認為這個炸彈是針對政府的,老百姓不用擔心。
這個民間的反應其實也是比較特殊的。在一般的正常社會對於爆炸案,不管這個爆炸案針對的是什麼人,針對的是什麼機構,幾乎都不會引起社會同情,都不會引起社會支持,無論這個爆炸案它的起源是恐怖襲擊還是個人的瘋狂行為。顯然錢明奇案在中國引起民間的支持同情,和一般正常社會的反應是不一樣的。
但是這種反應在中國卻是不奇怪的。這些年來中國的民意表達傾向,只要這個事件是針對官方的,無論是街頭的群體衝突事件還是個人殺警,或者是保安殺法官,它都有相當的民意的支持和同情。原因是因為在中國司法不公,官方壓制民間,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共識,因此只要有社會衝突,從絕大部分老百姓個人經歷和常識來判斷的話,一定是有人被官方欺負了無法伸冤,同情都是在弱者這一方,認為錯的肯定是官方。這已經是一種常識了。
第二個就是官方媒體長期作為宣傳工具來說的話,它已經徹底的喪失信譽了,因此無論媒體怎麼報導,人們就是不會相信官方的說法。為什麼不相信呢?因為人們第一要質疑的就是為什麼要刪帖,為什麼要封鎖消息,為什麼只能用《新華社》通稿。同樣是官方的媒體,只要不是《新華社》,其他的媒體為什麼就不能報導?
就是官方對每一個事件本身的作法,也使人們有充分的理由質疑當局一定想隱瞞什麼,也就是說當局已經喪失了所有渠道和途徑可以讓民眾去相信它的說辭。其實官方它自己也不在乎民間怎麼看這些問題,它只要對上能夠交代過去就行了。也就是說官場上人人都在掩耳盜鈴。
哪條路能走通
我們最後再來看一下,就是這種事件怎麼辦,有什麼其它的解決途徑沒有?第一個我們看到,到法院去打官司,從檢察院起訴,這條路顯然是走不通的,至少我們在錢明奇這個案子當中,當然還有以前,我們就事論事,是走不通的。到信訪辦去上訪,走得通嗎?走不通;網絡呼籲走的通嗎?還是走不通。他已經在網絡上呼籲過了,沒有響應,不管沒有響應的原因是什麼,對於大部分人來說網絡呼籲是走不通的。而且網絡呼籲很難解決具體的案例,很難在網絡上得到高度關注,並且通過這個高度的網絡關注來實際改變結果,因為在網絡關注的案例當中,受害人最終受益的案例還是極少極少的。
還有一種途徑就是競選。這是最近一個比較熱門的話題,當然我們今天不打算討論這個話題。競選有兩種,一種就是中共表面允許的村民委員會選舉,這種選舉第一是中共一般不會讓有相當民意的人選上去;第二,即使選上去了以後,針對一個巨大的政權,選上的一個民間的代表,哪怕他是選上了當村長,像錢雲會那樣,他還是太弱小了,還是逃避不了最終被謀殺的命運。
另外一種呢,就是現在剛剛興起的人大代表獨立參選人,這是這幾天比較熱門的一個話題。到5月28日為止,全國已經有30名獨立參選人想參加地方的人大選舉,其中不乏一些著名的維權人士和網絡的知名人士。有人認為人大代表獨立參選人是對維穩機制的挑戰,因為他們認為維穩就是阻止人民參與,而參加選舉就是人民的參與,因而是對維穩機制挑戰。其實這個說法並不一定真的就成立。因為三十多年前就有過獨立參選人選舉人民代表,一般都是區一級的人民代表,而那時候還沒有「維穩」這一說,中共照樣打壓。有一點是肯定的,就是他顯然是對中共指定的代表進行挑戰。
根據我個人的經歷,我認為參選人大代表這種做法,對改變現狀並沒有什麼幫助。我個人曾經當選過區域人大代表,當時是在大學讀書的時候,77級。那時候是比較流行個人參選的,而本人當時是官方支持的代表。同一批被選到區人大代表當中有一位,是另外一個大學的獨立參選人,其實那個人倒是體制內的,在當時的說法就是一個積極向黨組織靠攏的一個人;而我的觀點倒是非官方的。所以兩個人倒過來了,一個官方觀點的人去當了獨立參選人,他是聽信了每個人都可以獨立參選的官方的話,而冒冒失失的宣佈參選,結果就把他給選上了。一選上以後,他就變成中共認為的敵人了。當時區人大開會的時候,我們確實不知道有什麼事情我們是能做的,就是做人大代表你在裡頭你能發揮什麼作用,根本就看不出來。它是非常完整的一個運作體系,一個人進去以後你根本就做不了任何事情。當時我記得我提了一個關於我們學校附近有工廠污染的問題,結果在公佈的時候,所有的提案分類當中,沒有一條是關於環境污染的提案,按照現在的說法,就是我當時的提案就被和諧掉了。這是一個黨安排的舉手投贊成票的機器,你換一個部件,換兩個部件是沒有用的。
其實在當時很多人還不是參選人民代表,而是進入共產黨內去當官,他理由就是從內部去改造這個黨。結果幾十年過去了,我們沒有看到這個黨被改造了,而這些當年豪情萬丈的人都被黨改造過去了,而沒有改造的呢,我想都被雙規了或者淘汰了。這還是在地方上。就是到全國人大了,也僅僅是中共的橡皮圖章,中共要你這個圖章蓋章你就蓋,要不讓你蓋了,你在裡面也沒有用。所以我覺得參選人大代表更多的是個人表態的一種象徵意義,不可能有實質性的作為。
我們現在言歸正傳,個人的這個反抗行動,一種是被動的,一種是主動的。被動的是自殺,如成都的唐福珍,宜黃的鍾家拆遷自焚案,宜黃也是撫州的。在這些案子當中,被動的反抗當中,都沒有官方的當事人被處理過,也沒有能夠停止在當地的繼續拆遷,或者對這些類似的案子的重新處理。撫州當時如果對宜黃的拆遷自焚案舉一反三的處理這一類案子的話,錢明奇案就不會發生。而當時撫州市委市政府給《新華社》的回應,明確表示這個行政強制拆遷的過程當中,說是全程沒有出現違法違規行為,連責任都沒有,連替罪羊都不需要一個,所以這種被動型的個人反抗行動顯然是沒有效果的,它不會引起一個阻止類似事件發生的效用。
而主動型的呢,典型的就是楊佳和錢明奇。楊佳殺警他並沒有改變上海和全國警 察的暴力行為,也就是說這種個人主動的反抗行為,他不可能改變中共的行事方式。從短期看這是GDP發展、拆遷建設需要而發生官方和民間的利益衝突,通過維穩的思維要把矛盾和怨氣壓制在基層,因此必然會導致在一個密閉容器當中的高壓爆炸。由於個人經歷 和背景不同,採取的方式會有差異。
但是從長遠來看的話,它實際上是中共統治集團和人民利益根本對立衝突的結果,是這個統治集團及其成員家族利益最大化的必然結果。維穩也好,公檢法也好,都是這個統治集團家族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和工具。對於受害者來說的話,最重要的其實是認清中共的本質。如果能夠自己退出中共並幫助更多的人退出中共,從而最終解體中共的話,就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受害者如果去這樣做的話,那麼確實是做了一件利國利民而又利己的大好事。好,謝謝大家。
──轉自[希望之聲]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