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5月13日訊】深圳前市長許宗衡,在河南鄭州中級法院受審,被指控在審批更改土地規劃、工程招標及買官賣官時,收受九個人或單位合共三千三百一十八萬元賄款,受賄罪名成立,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按照中國往例,許宗衡應不會被處死,兩年後將改為終身監禁。
許宗衡以審批權,為這些企業家謀利益,讓他們承包工程、中標某些項目等,而許宗衡買官賣官的標價:一名區的正職不低於一千萬元;大集團正職不低於八百萬元;一般局長在五百萬元至六百萬元之間。至於更改土地用途,每個項目至少要收兩千萬元。海外傳媒曾報道,許宗衡貪污受賄達到二十億元,是控方公佈的六十多倍,且準備買更大的官來做。
香港《蘋果日報》評論文章認為,許宗衡被軟禁了二十多個月,甚麽問題他也會交代清楚,甚麽罪狀也會招認,當局怎可能找不到證據呢?因此,這是當局有意放他一馬。
評論說,如在法庭公開許宗衡所有罪狀,勢必要追究更多向他買官和給他賣官的人,不僅數十或數百名深圳官員涉案,深圳官場會大地震,還要追查誰收了他的錢,讓他十二年間由處級小官跳升為深圳市長?有此能耐的必是政治局委員或以上的國家領導人,豈非連中南海也受牽連?
許宗衡利用手中的職權,勾結商人斂財,然後將所得賄款用來買官。雖然買官行為涉及眾多要員,但在許被捕后,只有福田區區委書記的李平、龍崗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鍾新明等地方官員落馬,至於與許過從甚密的市府主要領導人也沒有再被追究。
評論認為,這是中共中央不希望向上蔓延。
政治評論員劉銳紹形容,許宗衡這些高官判刑的輕重,從來都不是以犯案的輕重來量刑,背後的政治考量更重要;許案並非純經濟犯罪、貪污案,非地方法院可以定奪。如果許被判死刑,顯然是中央為了殺一儆百,也考慮到案件牽連的廣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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