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5月11日訊】(中央社記者林淑媛台北11日電)以日本福島核災為鑑,原能會將修改核子損害賠償法,將比照國際公約標準,大幅提高損害賠償限額,從現行新台幣42億元提高至150億元,並刪除天然災害免責條款,追究人為責任。
同時,新草案也將延長核子事故賠償追訴年限至30年,現行規定「核子損害之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負賠償義務之核子設施經營者時起,3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核子事故發生之時起,逾10年者亦同」,將改為「自核子事故發生之時起,逾3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委蔡春鴻今天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業務報告,民進黨立委翁金珠詢問原能會何時會把核子損害賠償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蔡春鴻回應說,「修正草案現在正往行政院送」。
蔡春鴻進一步指出,國際間對核子事故賠償有不同做法,原能會內部研擬中的核子損害賠償法修正草案,會參考巴黎公約、維也納公約標準,以特別提款權概念,提高賠償金額,並且刪除天然災害免責條款。
原能會官員會後對中央社記者說,核子損害賠償法草案修正有 3個重點,首先將大幅提高核子損害賠償金額,目前初步研擬參照國際公約,將現行賠償金額上限從新台幣42億元提高至3.5億特別提款權(約新台幣150億元)。
其次,原能會也規畫刪除現行條文對「重大天然災害」免責規定,官員說,這次日本福島核災,日本政府雖然沒有刪除天然災害免責權,但還是會追究人為處理導致災害部分的責任。
此外,原能會也規畫修訂核子損害賠償法,將現行追訴期只有 3年提高至30年,即「自核子事故發生之時起,逾3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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