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歧視法輪功案」終裁 法輪功勝訴

【新唐人2011年5月10日訊】加拿大渥太華一樁持續了10年的「歧視法輪功」案,近日獲得最終裁決,加拿大安省人權法庭,判渥太華老年會違反安省人權法規,對申訴人-法輪功學員黃代明女士構成信仰歧視。下面請看來自渥太華的報導。

安省人權委員會副主席、裁決官米歇爾·弗萊瑟提(Michelle Flaherty)在判決書中指出:「法輪功是一種信仰,受到安省人權法規的保護;將法輪功看作『邪教』對原告構成歧視,讓申訴人感到屈辱,侮辱了她的信仰尊嚴。」

裁決還指出:「這種歧視是雙重的,它不僅涉及撤銷申訴人的會員資格,而且涉及老年會公開發表的歧視性言論。這份28頁的裁決報告,還包括,指令老年會,向黃女士支付傷害賠償金15000元及利息4000餘元。」

現年78歲的黃女士於1992年移居加拿大渥太華,1998年開始修煉法輪功持續至今。

黃女士告訴記者,法輪功教人「真、善、忍」。修煉後,她身心受益,鼻竇炎、腰椎滑脫等多種疾病不翼而飛,而且思想境界得到升華,更能事事為別人著想。

黃女士講述了2002年發生的事情,老年會慶祝中國新年的時候,大使館領事由一位老年會理事領著到我坐的餐桌旁邊看了看。然後,老年會主席郭慎就讓秘書徐楓來找我談話,說我是煉法輪功的不能參加老年會。

此後,黃女士多次要求面見老年會主席郭慎當面解釋開除的原因。

黃女士:「老年會秘書說我不能見主席,而且詆譭我的信仰。所以我就寫信、打電話、發表致他們理事會的公開信,他們都置知不理。在我想盡了所有的辦法以後,他們還是置知不理,我就上訴了安省人權法庭。」

對當時的情形,黃女士至今記憶猶新。2001年5月份,在道詩公園遊園會上,老年會發動「反法輪功簽名」。

據悉,安省人權法庭曾於2006年1月18日,在被告方缺席的情況下做出裁決:認定老年會有歧視行為。被告以沒有機會在法庭陳述為由,提出上訴。但之後,被告又在認定的最後開庭日2011年1月19日再次缺席。

渥太華法輪功發言人周女士認為,裁決會對海外華人社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周女士:「這黃女士件事情對我們所有的華人都是一個警醒,加拿大是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宗教信仰在這個國家是一個立國之本。而我們,來到加拿大的華人,真是不應該再跟著中共一起成為迫害人權的幫兇。」

新唐人記者安妮加拿大渥太華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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