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指:公訴人指控趙玉新定性不準確

【新唐人2011年4月22日訊】辯護人認為公訴人指控趙玉新犯罪的定性不準確,證據不足,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趙玉新無罪。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我受弟弟、被告人趙玉新的委托,作為他的辯護人,參加今天的訴訟,現就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及起訴書相關起訴事項,發表辯護意見如下,同時辯護詞中涉及部分此案中的內幕,提請記錄人員認真記錄本辯護詞的記錄:

一被告人敲詐勒索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敲詐勒索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采取的手段是威脅、要挾、恫嚇。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違法,就不構成本罪指控

1、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敲詐夏津縣工商行政管理局1萬元現金,該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的主要犯罪對象是個人,侵犯的也主要是自然人的財產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當然,對象中也有相當部分是單位主體,侵犯的主要是單位的名譽權。而各級國家機關在這類案件中,根本不符合犯罪對象的要求。

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最終會讓受害人在社會認同程度上受到一定的影響,而國家機關所謂的名譽權根本不會因個別人的行為受到影響。

先不說起訴書中的對於此條指控中的一萬元所謂的敲詐勒索款有無其他內幕,我們先看看此項指控的起因:這是因為案發前夏津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確對被告人實施違反規定的、比恰當的亂罰款,起訴書中也承認被告人在互聯網上發帖時因為“夏津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為”,那我問一句:通過媒體監督的行政機關不作為,這不是憲法賦予公民的義務,啊?在發表的這篇帖子中,被告人趙玉新既無威脅字眼,也無要挾方法,此項指控從何而談的“敲詐勒索罪”?

同時,發布於互聯網上的所謂的“敲詐貼”根本就沒有標明此貼為被告人所發,根本就無署名、無交易方式,那請問公訴人:你有見過這樣的“敲詐”嗎?這算得上什麽“敲詐勒索”?更何況此貼在互聯網上的發表,是被告人站在公民的角度上向工商局反映其內部存在的各項問題,勸其引以為戒,這又從何談起的“敲詐勒索”?難道法律上有規定說公民對國家機關沒有監督權?難道公民對國家機關的監督都是屬於“敲詐勒索”範圍?

2、公訴人指控被告人迫使夏津縣人民醫院免除紀彩忠治療費用79600元,被告人從中獲得10600元。

因為夏津縣人民醫院不負責任,延誤治療造成趙玉新的親舅舅紀彩忠植物人狀態,詳細的情況可以參照夏津縣衛生局的傷殘鑒定。但是院方不履行職責,推脫躲避不見面,此次糾紛因為雙方信息,專業程度、所處地位的不對稱,患者及我方處於法律規定的弱勢群體地位,和院方百般交涉之後,仍無滿意的處理結果,無奈之下才到互聯網上發帖曝光此事,涉及院方內部的管理問題。

從另一方面來說,此貼屬於曝光帖,更屬於被告人氣憤之舉,也屬於監督院方工作並促其完善各項管理之舉,夏津縣人民醫院就此事退還了紀彩忠治療費用79600元,屬於院方的賠償結果,也是在互聯網上發表此貼3個月之後的事,同時也是醫患雙方的商議結果。

趙玉新沒從中獲取任何利潤,起訴中所稱給趙玉新的10600元是患者一方讓趙玉新為其找律師、去法院咨詢等活動費用,花費多少尚未結算,與縣醫院配賠付的錢沒有絲毫關系。另外可笑之極的是,舅舅和外甥的金錢來往難道就成了所謂的敲詐勒索?如果此案強歸於法律層面上的敲詐勒索從而認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那現在全國範圍內屢見不鮮的醫患糾紛豈不都是敲詐勒索?

3、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敲詐銀行職工孫貴峰現金1.8萬元,程顯峰1萬元,被告人從中獲得6千元。

讓人感覺好笑而又極度氣憤的就是此條指控,起訴書中所謂“被害人”孫貴峰、程顯峰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取王芹的現金,有索賄受賄之嫌。趙玉新與王芹向農行領導反映農行存在的涉嫌索賄受賄問題,是作為一個公民站在社會監督的角度去促進農村加強內部管理,凈化金融信貸環境的行為。況且趙玉新與程顯峰、孫貴峰一面不識,更無任何聯系,所以不存在強行索要的說法。

所謂的被害人程顯峰通過趙玉新向王芹支付1萬元、孫貴峰支付現金1.8萬元的事,是被害人自知理虧,怕索賄受賄之上泄露,自願退回王芹的送禮款項(實為受賄)。

請註意:這些款項時通過被告人趙玉新退還給了王芹,趙玉新將此款全額轉交給了王芹,中間被告人趙玉新沒有哪怕一分錢的所謂獲利問題。並且這一過程具有協商的細節,不具有強行索要的性質。建議法官審理此案關於此項指控的時候,註意一下這項指控的敲詐勒索的主體和敲詐勒索的目標對象,這和本案的被告人無任何關系。具體起訴書上的此案被告人從中獲利6000元的指控,

更是可笑:公訴人連此項指控的所謂受害人主體都沒有弄清—受害人是孫貴峰、程顯峰二人?還或者是王芹?如果是孫貴峰和程顯峰二人的話,此二人退還王芹攻擊2.8萬元涉嫌受賄的款項以外,還有什麽被敲詐的款項?如果受害人是王芹的話,趙玉新與王芹是親戚關系,一直就有經濟來往,王芹給趙玉新的6000元現金,是親戚之間正常的經濟來往,何況被告人趙玉新從來沒有表示過此款不予歸還,這怎麽會屬於敲詐勒索了呢?

這就是所謂的敲詐勒索,只要相關單位哪怕隨便的一調查走訪,就能真相大白,但是公訴人不追究相關人員的索賄受賄問題,反而去追究被告人趙玉新和王芹親戚之間的經濟接待來往,如果這算敲詐勒索,趙玉新作為王芹的代理人,為什麽王芹拿著錢在大把的花著,代理人卻要坐牢?這強加於被告人趙玉新的敲詐勒索罪名,這不是笑談是什麽?這不是指鹿為馬是什麽?這不是誣陷是什麽?法律的公正何在。

對起訴書中所謂對趙玉新的涉嫌敲詐勒索的結論: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根本就是一起指鹿為馬,無視相關人員的行政不作為、索賄受賄等違法行為而將公民的正常監督權視為非法行為,試圖掩蓋相關單位內部不正之風,從而達到相關人員不可告人目的的一起莫須有的指控!

二、被告人尋釁滋事罪的罪名不成立。

我國刑法293條規定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有:

(1)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壞、戰友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而起訴書上關於此案的三條指控都不具有以上構成要件,都具有因果關系,更無所謂有什麽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橫行霸道,致人輕傷和不良後果,以及情節惡劣和造成惡劣影響。

1、關於第一條對於王澤林的尋釁滋事罪案發時,王澤林是被公安局通緝的逃犯,趙玉新發現王澤林之後,與其他人共同將王澤林扭送公安局關。進入公安機關之前,因被告人趙玉新的家中深夜被砸。被告人懷疑此事是王澤林所為,出於氣憤,二人有動手行為,持續幾分鐘。

其次對於王澤林的傷害行為一無情節惡劣,第二手段並不殘忍,更沒有給王澤林造成嚴重的後果。同時,此次大家之後,趙玉新主動將王澤林扭送至公安機關幫主公安機關抓獲王澤林。扭送至公安機關之後,王澤林沒有報告趙玉新對他的尋釁滋事,公安機關也沒有即可追究趙玉新的尋釁滋事罪,王澤林在夏津縣是地痞流氓,惡行累累,屬於公安局通緝的逃犯,提請法院考慮被告人幫助公安機關抓獲被統計人並扭送至公安機關的情節。

2、趙玉新與張龍祥和趙玉剛打架,是因為他們之間有過節。因為趙玉新的檢舉,張龍祥和趙玉剛犯職務侵占罪獲刑。刑滿釋放之後二人耿耿於懷,網羅莫須有的罪名到處對趙玉新控告和誹謗,和此二人的鬥毆行為對照我國刑法293條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條件,不知道公訴人從哪裏看出他們之間的鬥毆行為構成了尋釁滋事?

3、趙玉新與韓英奎打架是因為生意上的糾紛,雙方都有責任,並且沒有對被害人造成任何傷害,算不上尋釁滋事的行為,並且韓英奎當時向公安局報了案,公安局當時也處理了。為什麽公安局要拿處理過的事情來強加於被告人?

這明顯是陷害,事後韓英奎也感到自己有過錯,明確表示不再追究,這有韓英奎的書面聲明作為證據。從這一條的指控,再次對照我國刑法293條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要件,又從哪裏看出公訴人所稱的趙玉新和韓英奎之間的鬥毆行為構成的尋釁滋事罪?是如何按照一場因為雙方都有過錯的糾紛,並且當時另一方書面文件明確表示不在追究,現在又拿出來作為對趙玉新尋釁滋事的指控,這難道不是可笑?

4、被告人以上的打架鬥毆行為,都是針對特定的人。並且有因果關系,均是因糾紛引起,並不是他肆意挑釁、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騷擾破壞、爭搶逞能、發泄情緒。因此,不能與尋釁滋事罪等同。也就不構成犯罪。並且沒有導致被害人輕傷的危險後果,不符合法律上規定的形成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項指控和第三項指控甚至都沒有被害人輕微傷哪怕極輕微傷的法醫鑒定報告,法律規定輕微傷不承擔刑事責任,構成刑事責任應該是輕傷以上,充其量此案屬於自訴範圍內的治安案件。

5、以上打架均是事發後被害人立即報案,但是公安機關都沒有立案受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字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可以延長三十日。但是在這個規定期限的六十日內公安機關未對被告人趙玉新實施任何處罰;像是訴訟法第六十一第二項規定:被害人指認讓人犯罪的,可以先行拘留,公安機關接到被害人報案之後,也沒有對趙玉新實施刑事拘留等任何處罰。但是近一年後的今天,又將這三項指控翻出來,實在是不知道公訴人意欲何為?

對起訴書中所謂趙玉新的涉嫌尋釁滋事罪的結論:趙玉新身上至今沒有結論性的違法行為。是某些單位、某些人為了趙玉新封口治罪而網羅罪名,不得不把這三次近一天以前的打架鬥毆行為列為罪證。

同時關於被告人此案的審理及所謂的犯罪的經過,在互聯網上根本就不敢公安曝光報道,反而處處刪帖,時時防備,不敢將此案中的真實內幕曝光接受公眾的監督。作為辯護人,我真誠的希望法庭的此次判決經得起公眾的監督,同時,我們將此案的審理結果通過包括互聯網曝光的形式公布於眾的權利!!!

我相信中國是一個法治國家,而不是權治、人治的國家!我相信,法治永遠大於人治!法律永遠是公平、公正的而不是任何人恣意妄為的道具!相信法院的判決結果經得起時間的檢驗,經得起公眾的監督!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公訴人指控趙玉新犯罪的定性不準確,證據不足,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趙玉新無罪。

辯護人:趙玉合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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