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表演 最高罰10萬

【新唐人2011年3月9日訊】(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9日電)台中市夜店大火奪9命,內政部今天提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眾建築物未來將禁止使用明火進行移動式表演,違者將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長江宜樺上午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台中市哈克飲料店(PUB)火災事故檢討情形」時表示,內政部消防署增訂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室內明火表演納入易生火災行為,予以管理及罰則,預計1個月內完成相關程序,送行政院審議。

草案規定,公眾建築物及主管機關公告的場所,「禁止使用可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熱點之物體或器材,進行移動式表演或類似活動行為」,但「設有舞台設施,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經申請核可者,得不在此限」。

草案明列罰則,「管理權人未依第14條之1申請核可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管理權人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執行第14條之1之檢查、複查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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