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狀腺全割沒告知 醫院判賠

【新唐人2011年2月10日訊】(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0日電)吳姓病患認為慈濟醫院賴姓醫生未盡事先告知責任,就將他的甲狀腺全部割除,導致他需終身吃藥,到法院提告求償。法院判決慈濟醫院與醫師必須連帶賠償新台幣50萬多元。

  慈濟醫院表示,吳患罹甲狀腺惡性腫瘤,須切除全部甲狀腺,這是美國國家癌症中心對甲狀腺癌所建議的標準治療方式。且醫療團隊在手術前,已充分向病患及家屬說明清楚,對吳患的提告除深表遺憾外,未來將再提上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1名吳姓患者民國96年到慈濟醫院看診時,郭姓醫生發現吳患有右側甲狀腺結節,將吳轉介給一般外科賴姓醫生,進行右側甲狀腺切除手術。

  吳姓病患主張,雖然賴姓醫生術前請他簽手術同意書,但內容僅記載「右側甲狀腺全切除術」,醫生也告訴他是小手術,3天後就可以出院,根本沒有明確告知是兩側甲狀腺都要切除,害他現在需終身服用藥物,才能維持正常生理機能,求償217萬餘元。

  賴姓醫生表示,他在替病患門診、術前訪視、手術切除前,3度告知可能切除全部甲狀腺,手術進行當日進行冷凍切片檢查後,發現吳患有惡性腫瘤,他還親自走出手術房,通知病房外的家屬,需切除全部甲狀腺。但家屬證稱,賴醫生是手術後才告知家屬,已切除全部甲狀腺。

法官審理認為,病患與家屬較欠缺醫療知識,醫院與醫師理應提供更多協助,幫助家屬了解病情,認定醫生未盡告知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慈濟醫院、賴姓醫師必須連帶賠償50萬9444元。全案可上訴。

相關文章
評論
新版即將上線。評論功能暫時關閉。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