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湖北地區上下級法院集結政變記

【新唐人2011年1月19日訊】我叫徐崇陽,我妻子喬黎是美籍華人,現定居美國。1991年鄧小平接見我舅舅袁克定等家人,讓我和我生父徐作斌於 1991年以集資入股形式組建中巴車隊 ——礄口汽車修配廠。該廠是集體企業,車隊統一行使所有權,各集資人參與管理,股東不得出賣車輛,但可以個別轉讓股權。

1991年12月,何建輝(湖北省高級法院院長的二奶)承包礄口汽車修配廠“湖北一39454 01”號中巴車,在武漢市內進行營運業務。1992年8月,何建輝與“湖北01-39454”號中巴車車主湯冬林商議,想將車買下。湯冬林遂將車轉讓於她,何建輝成為繼任參股人。

礄口汽車修配廠收取了何建輝10000元集資款,並與何建輝簽訂了一份落款日期為1991年1月的集資協議書。何建輝分幾次共交付給湯冬林107000元轉讓費,湯冬林於1992年9月3日當著多人的面,在車隊辦公室給何建輝打了收款條。這裡需要說明的是,何建輝有幾次交款是交給車隊負責人徐崇南和礄口汽車修配廠帳面上,然後再轉交湯冬林的,這就為以後的官司埋下了伏筆。

1993年3月20日,武漢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處規定:“客運出租車和小公共汽車自今年五月一日起收取線路有償使用金,否則視同無證經營處理。”何建輝認為此筆費用應由礄口汽車修配廠繳納,而廠方認為應由運營人繳納,故發生矛盾。何建輝以汽車買賣糾紛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礄口汽車修配廠退還購車款並賠償損失。

1993年年12月7日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並於 1994年2月5日作出判決:“被告礄口汽修廠返還原告購車款和集資款共計三萬三千元。被告徐崇南返還原告購車款七萬六千五百元。何建輝將湖北01-39454號中巴車一輛返還給礄口汽修廠。”“何建輝和兩被告在汽車買賣中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各自承擔。”

對上述判決,礄口汽修廠和徐崇南很快就提起上訴,認為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何建輝買的是湯冬林出錢所購車的車輛經營權,何建輝與湯冬林之間的交易行為系股權轉讓關係,何建輝是繼任參股人之一,原判認定本案系汽車買賣關係錯誤,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4年5月11日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及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嚴重違背法定程序(主審法官兩次參與本案件的審理,申請迴避而未迴避)。為辦私案,法官自製假證據,編造假的事實,將股權轉讓繼任參股事實,歪曲為“報廢汽車”非法私下買賣行為,又以不具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規效力的“武漢市報廢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作為認定無效民事交易行為的依據。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礄口汽修廠和徐崇南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1995年7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95)武民監字第40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之後,又向湖北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並長期向有關部門申訴。2008年10月20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多名法官受賄後,作出再審裁定,錯誤的指令此案由徇私枉法的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國家有規定涉案犯罪的法院,法官不得審理涉案犯罪的案件)。

但一年之久,不但再審渺茫,律師去看案卷卷宗都看不到,卷宗失踪了。由於媒體報導,國家有關高層關注,區、市、省三級法院用法院作為欺詐,搶劫,侵占案外人合法財產的保護傘,把原審案卷宗,主要證據和庭審記錄銷毀,又以卷宗保密為藉口,不讓上級機關,當事人查閱,提供給上級機關假案卷。在湖北地區,法院用法律侵占搶劫公民的合法財產後捏造判決書是長期的普遍現象。中央高層長期被湖北地區司法官員欺騙,這是鐵的事實。

令人氣憤的是,在案件審理期間,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執行庭根據湖北省高級法院院長的情人何建輝的申請,未經過評估和司法手續,將案外人楊遠華(徐作斌之妻),徐崇陽,美國公民喬黎百萬多元的房產(已經抵押給銀行)抵給了何建輝。並於1998年6月25日,趁我們家中無人之際,法院院長,執行局局長,執行員夏長江帶領二十多名法警,在何建輝的參與下,破門而入,盜走床頭櫃抽屜中的金戒指,箱中存放的孫中山一元硬幣134枚,62年發行的“紅一角”紙幣10扎(每扎100張),美金5萬,銀圓309枚,金項鍊各兩條,清朝古裝四件(價值人民幣億元),紅木家具,海南黃花犁木箱,門窗,奶白羊玉鐲子一對,血絲紅玉鐲子一對等巨額財產,後被湖北省法院院長,武漢市法院院長,礄口區法院院長和監察室主任王某和紀檢書記李某,執行局局長等人私分。分贓後,將不需要的部分用品拉到徐作斌之子徐崇鈞經營的廠內,徐崇鈞拒收,被施以暴力,徐崇鈞及其妻韓秀文被打得頭破血流。涉案的有政府官員,公安,檢察院高級官員。該房屋自此一直被何建輝霸占並出租。

2009年11月法院執行局局長找我索要45萬,講明把房子退給我,把財產保險的案件立案,2000年1月我將 45萬送到航空路武漢廣場,直接給其本人。一個月左右,其打公用電話告訴我,已經將房屋清空騰出,但未給予我執行迴轉的法律文書,室內財產至今未退還。2010年3月法院到礄口區房地局檔案室,與礄口區房地局檔案室人員共同把原強制執行直接給何建輝房屋的文書銷毀。何建輝佔有的湖北01-39454號中巴車又運營五,六年,錢掙夠後,交給了法院,至今未返還給礄口汽修廠。

在這裡需要指出的是,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執行庭在作出查封我們房產的執行裁定後,案外人楊遠華迫於無奈,於1998年5月15日代礄口汽修廠和徐崇南一次性給付何建輝109500元,何建輝出具了收據,但何建輝現在不認帳。因為我母親楊遠華受不了那麼大的刺激,早早逝去了。當年股權轉讓人湯冬林也因病作古了。表面看好像很多事死無對證,但很多事都發生在公眾場所,不少在場人還都願意作證,只是法院不採信而已。何建輝的能量來自於她在中級法院工作的表妹和在湖北省高級法院擔任院長的情人。擔當領導職位的法官為了情人何建輝不顧國家法律,為其虛構證據,捏造判決書。國家的法大不如法官的膽子大!當今三級法院利用非法手段仿造假證據,把案外自然人財產執行走,捏造主體不存在,作出不予審理此案的裁定書。

我們被錯誤執行的房產被何建輝非法出租而獲利,涉案的湖北01-39454號中巴車何建輝並未歸還。何建輝這十幾年該掙的不該掙的錢都掙了,我們家賠了大量錢財不說,還斷送了老母親的命,搞得我至今無家可歸。

湖北司法機關的三級法院法官為了迎合上級官員,用國家人民的法院大肆司法欺詐,搶劫企業和自然人的合法財產,返還財產至今沒有解決。2008年5月底,在北京秘密的綁架我,從北京綁架到武漢,長達三個月。在此期間,對我灌辣椒水二杯,胡椒水二杯,捆綁吊打,強暴我簽各種文書。涉案的有湖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局,武漢市市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局,武漢市政法委,武漢市中級法院,礄口區法院,江岸區法院,江漢區法院,湖北省高級法院,湖北省高級檢察院民事審判監督處,最高人民法院控訴立案庭,最高人民檢察院控告局,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投訴協調司,中華全國僑聯總會信訪處週處長。湖北地區法院的潛意詞是比黑社會和法西斯納粹還毒的機構。

沒辦法,我們只能不停的上訪,上告,中國的“刁民”和“上訪專業戶”也就這樣產生了。我們企盼國家能還我們一個公道!民眾強烈的呼請取締清理法院內部的犯罪人員。

申訴人:徐崇陽

20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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