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漣:農民的生存權與中國的社會穩定

【新唐人2011年1月14日訊】 錢云會之死發生在浙江溫州樂清,但這次事件卻無情地將1億多失地農民的生存權暴露於社會公共視野。

錢云會歷經的6年艱難上訪抗爭路,讓世界看到了樂清市政府掠奪民眾土地並將其逼至絕境的醜惡。但更大的問題是:全國究竟還有多少個“樂清”?九州大地上還有多少個“錢云會”?

中國經濟發展模式與農民失地的關係

考察中國近10餘年的社會反抗事件,就會發現社會抗爭類型與經濟增長模式之間有極強的相關性。從上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中國“財富尋寶圖”上的“四大金剛”分別是地產、礦產、股市與金融,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高度依賴土地出讓金及與房地產相關的各種稅收(資源大省則是出售礦山開採權)。中國並無多少閒置土地,政府出賣的土地全來自於對農民的徵地與市民原住房用地。而農民反抗徵地、城市居民反抗拆遷與城鄉居民反環境污染的維權行動都與中國的經濟增長模式有關,而且均涉及土地。可以說,中國政府的資源抽取方式決定了公共政策,而公共政策則塑造經濟增長的模式,從而決定著社會抗爭的類型。

如果說以前是以各種名義分片徵收農民耕地,到了2008年國土資源部正式推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辦法》以後,將農村建設用地與城鎮建設用地直接掛鉤,全國各地開始了新一輪大規模的圈地運動,20多個省市正在推行一場規模浩大的“讓農民上樓”的運動,亦即“拆村運動”。

但農民上樓只是解決了住的問題,並未解決生計來源。三百多年來都苦於“地狹人稠”的中國,如今已經再無荒地空地可墾殖,而城市裡就業機會本來就稀缺,這些被從土地上趕走的無地農民就成了“無地可耕、無業可就、無處可去”的“三無人員”。這些三無農民遍布中華大地,南起四川、東至廣東、北至黑龍江。可以說,中國有縣皆成“樂清”。

那麼,中國農民當中,到底有多少成了“錢云會”?根據多年蒐集的資料,估算出全國約有即使按最保守估計,中國已有失地農民1.2億左右。 (注1)

民眾失去土地與家園,早已成了一個讓國人近乎麻木的問題。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延續至本世紀零年代,政府徵地與農民反徵地的對抗幾乎構成了官民矛盾的主旋律。在每年發生的十餘萬起群體性中居首位,這次如果不是村長錢云會那離奇的死亡,長達6年的樂清徵地事件在媒體眼中只是一個小的事例,無法吸引公眾關注。這就是錢云會的帖子在天涯論壇上孤零零地懸了4個多月竟然無一網友跟貼的原因。

政府為什麼要不斷吞噬土地?

“樂清”之困因政府徵地而起,“樂清”之困是否有解?

答案有如一塊硬幣,硬幣的一面是有解。這解困的鑰匙就在政府手裡,只要政府停止掠奪農村的土地資源,讓農民在土地私有的基礎上實現鄉村自治。如果說每逢發生民變由政府出動軍警強力彈壓只是揚湯止沸,停止掠奪則是釜底抽薪。

但不幸的是這塊硬幣還有另一面,即無解。而無解的原因則在於中國政府汲天下之財以自養的本質決定了它不可能自斷經脈,斷掉供養自己的主要財源。國務院發展中心曾做過一項調查,徵地之後,土地增值部分收益大致按如下比例分配:城市政府,20-30%;投資商,40-50%;村級組,25-30%;農民,5-10%。

從上述分配比例可以看出,農民被強迫賣掉自己賴以生存的土地之後,從賣方農民到房地產投資商手中,土地增值收益還要經過兩次中間流失,地方政府與村委會共拿去45%-60%,農民只得到這塊蛋糕當中最小的一塊。

近10年來,土地出讓金在地方財政收入中比重不斷提升。資料顯示,2001年—2003年,全國土地出讓金達9100多億元,約相當於同期全國地方財政收入的35%。 2009年達到1.5萬億元,相當於同期全國地方財政總收入的46%左右。在有些縣市,土地出讓金佔預算外財政收入比重已超過50%,有些甚至佔80%以上。去年全國土地出讓成交總價款2.7萬億元人民幣,同比增加70.4%,以北京為例,其2010年土地出讓金收入佔全年財政收入(2353.9億元)的近70%,而上海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則佔財政收入(2873.6億元)的53%。

土地財政在中國財政收入中佔如此重要的地位,只能說中國近30年的經濟增長,很大程度依賴於對資源的掠奪性使用與過度透支,並非來自技術進步。這種經濟模式決定中國經濟增長難以持續。

中國農民為何不能阻止政府對資源的過度抽取?

可以說,自中共建政以來,中國農村進入抗風險能力最差,最沒有自衛能力的時期。任何來自外部的強力,都可以掠奪農村的資源(即農民生存所依賴的資源),比如森林、沙洲、耕地、宅基地、山野、礦床、地下水、溪流、湖泊、古文物,……,等等。而外部勢力之所以能夠肆意掠奪農村,是因為在中共統治下,中國農民被剝奪了上述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將一切土地收歸“國有”(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這一制度成了地方政權夥同外部勢力肆意掠奪農村資源的資源抽取管道。

有關中國農村土地所有權歸屬問題,本身就是一個中國法律未曾解決的問題。現行法律雖然規定了農村土地由縣、鄉(鎮)、村三級“農民集體”所有,但並未界定“農民集體”的構成要素和運行規則。在中國所有政府文件及各類研究論文(包括媒體報導)中,“農民集體”都不是法律上的“組織”,而是一個抽象的、沒有法律人格意義的集體名詞。這樣一個集體名詞,無法真正作為土地產權的代表。甚至無法明確“農民集體”與農民個人二者之間的利益關係。這樣一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事實上已經由土地使用權所代替。而“農民集體” 在法律上的虛擬化,使得國家(政府)成為農村土地的終極所有者。這種狀況為政府任意支配農民土地保留了一條非常方便的製度通道。就像為農村土插入一個巨大的資源抽取吸管,可以源源不斷地抽取資源,除了為地方財政做貢獻之外,還可以養活一大批“吃地管地”之人。 ?中國政府堅持不讓農地所有權歸屬農民,原因就在於此。

中國農民無法完全離開土地生存,中國的經濟發展高度依賴土地這一有限資源,這本身就是產生矛盾的根源。中央政府面臨這樣的選擇:是讓地方政府活,還是讓農民活?要求地方政府停止掠奪農民土地,無異於斷地方政府的財源,不讓地方政府(官員)活下去――這等於中央政府舉起右手砍自己的左手,將本身的統治基礎逼成反對力量― ―這是自殘肢體的速死法。而繼續默許地方政府掠奪農民土地,無地可耕、無業可就、無處可去的農民就只能起而反抗,最終也是危及中共統治――這是掙扎若干年後衰竭而亡的死法。

可以說,中國地方政府與農民之間的土地之爭,有如一盤讓中國政府無法解套的死棋。說它是“死棋”,是因為無論怎樣走棋都是死路一條――除非中國政府能夠在近兩三年內想出近20年無法想出的高招,促使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發生根本變革。

注1:詳細估算請見拙文“中國失地農民知多少”? (http://voachineseblog.com/heqinglian/2011/01/chinese-farmers-lost-their-land/ )

(原載《中國人權雙周刊》第43期,201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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