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12月15日訊】 居委會這一中國城市基層組織在“文革”中曾以“小腳偵緝隊”而惡名昭著,弱化其功能曾是改革開放以來 放寬社會控制的政績之一。但在沈寂多年後,居委會近幾年又開始活躍起來。爲了讓居委會更好地成爲中國維穩鏈條的底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11 月30日印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將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經費、人員報酬以及服務設施和社區資訊化建設等項經費納 入財政預算。即使在極度倚重居委會進行社會控制的毛澤東時代,該組織也從未納入財政預算體系。這說明中國政府將借重居委會的“人民戰爭”方式來強化社會控制。
居委會作爲偵緝隊重歸社會控制體系有個漸進的過程。習近平在2008年出任京奧領導小組組長時創立“奧運安保模式”,在由高技術及社會機構構成的六 張網――街面防控網、社區防控網、單位內部防控網、視頻監控網、區域警務協作網 和“虛擬社會”防控網之外,還動員“志願者”如街道治保積極份 子、單位“門前三包”人員等“社會力量”,用“人民戰爭”的方式消滅一切可能 的反對力量。這種“人民戰爭”方式,就是師法毛澤東時代發動群衆的對敵鬥爭的故智。
居委會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高,但按政府要求管治人的野蠻與服從卻正好符合暴力治國的需要。今年,居委會還與時俱進地獲得了鑒定精神病患者的資格。按照 2010年5月30日《瞭望》新聞周刊依據官方研究所作的報道,中國有精神病患超1億, 重症人數逾1600萬。中國的基層組織街道辦、居委會(村委會)與鄉鎮政府今後有“排查”與“鑒定”精神病人的資格,因爲被定爲精神病高發人群的主體是長 期失業者與貧困者。
最近,在一篇題爲“居委會六十年流變”的文章裏,開篇就將居委會稱爲“是新中國成立後城市基層群衆自治組織的主要形式”,這說法顯然只注意了其名字 的“創新”,而忽視了居委會與村委會制度本質上與明代的裏甲制(或稱保甲制)相同。明開國皇帝朱元璋認爲遊民是社會不穩定的根源,實行裏甲制與路引制度。
裏甲制規定,“以一百十戶爲一裏,攤丁糧多者十戶爲長,餘百戶爲十甲。甲凡十人。歲役裏長一人,甲首一人”。用法律規定“農業者不出一裏之間,朝出暮入, 作息之道相互知”。凡人員遠離所居地百里之外,都需由當地政府部門發給一種類似介紹信、通行證之類的公文,叫“路引”,若無“路引”或與之不符者,要依律 治罪。這種“路引”實際上就是離鄉的證明,與“文革”及“文革”前由單位或者居委會、人民公社的生産隊的“介紹信”性質完全相同,毛時期,如果沒有介紹 信,既不可能住旅館,也會被當作可疑分子收治。中共建政初期,曾將民國時期的保甲制度當作“反動制度”加以摧毀,其實中共實施的城市居委會與農村的人民公 社與民國時期的保甲制度同出一源,均效仿明朝的裏甲制,在人身控制上較民國保甲制度更爲嚴苛。
追根溯源,明朝的裏甲制源自始於中國古代的什伍裏甲制度。早在春秋時期,齊國就推行什伍制,十家爲什,五家爲伍,什有什長,伍有伍長,負責閭裏治 安,一旦發現形迹可疑者要及時上報,使“奔亡者無所匿,遷徙者無所容”(《管子.禁藏》)。秦國在商鞅變法後,實行什伍連坐法,鄰里之間互相監督,互相糾 察,一家有罪,什伍連坐同罪。後代裏甲制即由此發展而來,是封建專制時代控制人身自由的基層組織形式。在這種以控制人身爲目標的嚴密的居民組織系統之下, 人口的自由流動幾乎不可 能發生。于統治者來說,這不僅保證了社會秩序的穩定,也使帝國的賦稅、徭役、兵役政策有實施基礎。
外國人一直不太理解一點:爲何中國政府每逢政治敏感時期,就將異議者與維權人士送回原籍?這只有生活在中國這種頗有帝國風采的國家的人才能理解。與 文化中心多元化的聯邦制美國不同,中國、法國、日本這類國家的經濟、文化呈梯級發展。即使在法國、日本這種完全實現了自由遷徙的完全市場經濟國度,其中小 城市的文化開放度也落後於大都市巴黎與東京,中國的大都市與中小城市之間的落差更大,異議人士一旦被送回相對閉塞的原籍,很難得到周圍人群的認同,加上居 委會與村委會的強管制,很容易被置於一種孤島狀態。比如在世界人權日那天,香港記者試圖到毒奶粉受害人趙連海居住小區採訪,就被一些臂纏“居委會”袖章的 人士掌摑和毆打。
強化居委會功能的目的是“維穩”,這一使“奔亡者無所匿,遷徙者無所容”的制度,實在與市場經濟體制所必需的自由遷徙完全相悖,也因此,我有點擔心廢除戶口制度的呼籲可能會因爲“維穩”的需要而不能踐行。
轉自:作者VOA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