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萬學生簽“生死狀” 死活與學校無關?

【新唐人2010年11月10日訊】(新唐人記者唐美華綜合報導)一篇名為《學生死活與學校無關!山東建築大學強制學生簽協議書》的帖子被很多網站轉載。媒體報導證實,在學校的要求下,該校兩萬多學生差不多都簽署了協議。協議書中約定學生出現自殺、自傷等情況時,“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自律協議”引來社會各界的關注。

據《華西都市報》報導,名為“山東建築大學強制學生簽生死狀”的帖子,附有一張《山東建築大學教育管理與學生自律協議書》的全文照片,並列舉了“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學生在校期間的權利和義務、學校的權利和義務、有關責任及附則等。

引起熱議的是“協議書”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第十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責任,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法律責任。其中包括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及學生自殺、自傷的等6項內容。

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其他有關文件認定。包括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等4項內容。

報導稱,山東建築大學學生工作處工作人員李先生表示,學校確實與學生簽訂了相關協議。

據中共官方網站報導,11月7日,在位於濟南市臨港開發區的山東建築大學,被隨訪的10多名學生均表示在3日前後簽訂了“自律協議”。

據報導,該校市政與環境工程學院一名大三學生說,1日19時多,學院相關負責人稱校內最近常出安全問題,如學生打群架、喝酒鬧事等。當晚,他們在宿舍領到了《山東建築大學教育管理與學生自律協議書》。有同學問班長能不能不簽?班長說:“不簽可以,但得找學院書記談話。誰敢找書記談話?最後都簽了。”

報道還說,工程管理學院一名學生說,雖然多數同學覺得此事不合理,但由於不想讓家長擔心,幾乎沒人告知家長。一些同學不願意簽名,又擔心老師怪罪,便互相在協議書上代簽,這樣做既能蒙混過關,協議也不成立。

據了解,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的,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了學校應承擔責任第12條種情形,“協議書”隻字未提。部分學生認為:學校有選擇性地抄錄法律法規,留下利於學校的,剔除不利於學校的,是在迴避責任。

網友說:學校制定“自律協議”讓學生簽定是在迴避責任,因為近幾年在校學生自殺事件確實頻頻出現。

據中國社會調查所一項調查顯示,26%受訪大學生有過自殺想法。2008年教育部直屬高校就發生63宗大學生自殺事件,其中北京、上海各有23宗。2009年,學生自殺趨勢有增無減。僅上半年,北京就有14名大學生自殺身亡;廣東一高校2月份接連發生3宗跳樓自殺事件;3月到4月湖北多所高校也連發5宗,死者包括博士、碩士、本科及專科生。

浙江在線評論說,學生出現自殺、自傷等情況時,“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法律責任”,這樣的規定從字面意義去理解,似乎並無不妥,而且這樣的語句本身就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的原文。但如果深入去想一想,這種學校與學生簽訂的協議,確實與古代俠義小說中“生死兩不追究”的“生死狀”有異曲同工之處,這樣的“生死狀”竟然出現在現代的文明語境中,出現在承擔著教書育人重要職責的校園裡,實在讓人難以苟同。

評論還說,學校的教育責任是具體的,但更是富有職業原則和要求的,這就是必須以服務學生全面健康成長為唯一原則,如果背離了這個原則而去謀劃如何開脫責任和迴避矛盾,如何明哲保身和事先責任預防,而不是安全預防,那麼這只能是一種畸形的教育責任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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